如何判定“废标”中的细微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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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7日
根据本网调查,在评标工作中,评委会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明知属于细微偏差,而在招标文件中确规定了废标条款,比如"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的废标条款),这一废标条款很容易对号入座,特别是“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两大厚本,难免会存在一些瑕疵,比如投标文件封皮内容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不一致,或者是要求填写投标单位名称再加盖公章,而投标人只盖公章等等类似小问题。针对此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如果评委会一致认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废标,那监督部门应如何表态呢?
关于“废标”的问题是争论最多、最不易统一认识的问题,但是确实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否则将会使招标投标走向误区。因为任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可能十全十美,总是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很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或者很难掌握废不废标的尺度,更有甚者乱用这个规定,作为排斥外地区、外部门、外系统等投标人的一种手段。
其实《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条件或者与招标文件的偏差(细微偏差或重大偏差)或者实质性或非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都规定了一些条件。本网资深专家唐广庆认为,最基本界定是否是废标的基本原则是:
(1)是否改变了招标的范围和内容;
(2)按其实施将对项目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造成影响:
(3)对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产生限制;
(4)接受这个偏离和保留会影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
依此衡量提出的问题是否是无效标。“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是否是违反上述基本原则呢?比如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指定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投标报价,而用另外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又如主要项目填报的单价和合价同时字迹模糊,无法核对准确数字;又如投标函上投标人投标价格文字部分报价字迹模糊,无法核对数字报价的准确性等均属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因为接受这样的投标,有可能改变中标候选人排序,影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比如工程量清单中某项目投标报价单价乘工程量不等于合价,招标人可以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以及修正其工程量清单的汇总价;又如投标函中投标报价文字部分与数字部分不一致,应以文字为准修改数字报价;又如属非重要表格字迹模糊,如设备或采购材料清单某项规格填报不清;施工进度表总工期无问题而非主要线路施工程序安排不合理等,这些问题均不构成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而在评标过程中通过澄清与投标人协商改正就可以了。因为这不会违反上述原则。这也就是为什么在评标过程中要有澄清程序的原因,也是防止把有实力、能力和有经验投标人排除掉的措施。
关于“废标”的问题,既是很难准确的说情,也是应该明确的问题,这对招标工作十分重要,并直接影响选择有竞争能力和高效率的承包人或供应商,所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慎重对待这个问题。有关部门也应该对废标情况进行统一规范,别让废标成为掌握在某些人手上的一件暗器。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关于“废标”的问题是争论最多、最不易统一认识的问题,但是确实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否则将会使招标投标走向误区。因为任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可能十全十美,总是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很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或者很难掌握废不废标的尺度,更有甚者乱用这个规定,作为排斥外地区、外部门、外系统等投标人的一种手段。
其实《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条件或者与招标文件的偏差(细微偏差或重大偏差)或者实质性或非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都规定了一些条件。本网资深专家唐广庆认为,最基本界定是否是废标的基本原则是:
(1)是否改变了招标的范围和内容;
(2)按其实施将对项目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造成影响:
(3)对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产生限制;
(4)接受这个偏离和保留会影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
依此衡量提出的问题是否是无效标。“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是否是违反上述基本原则呢?比如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指定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投标报价,而用另外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又如主要项目填报的单价和合价同时字迹模糊,无法核对准确数字;又如投标函上投标人投标价格文字部分报价字迹模糊,无法核对数字报价的准确性等均属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因为接受这样的投标,有可能改变中标候选人排序,影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比如工程量清单中某项目投标报价单价乘工程量不等于合价,招标人可以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以及修正其工程量清单的汇总价;又如投标函中投标报价文字部分与数字部分不一致,应以文字为准修改数字报价;又如属非重要表格字迹模糊,如设备或采购材料清单某项规格填报不清;施工进度表总工期无问题而非主要线路施工程序安排不合理等,这些问题均不构成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而在评标过程中通过澄清与投标人协商改正就可以了。因为这不会违反上述原则。这也就是为什么在评标过程中要有澄清程序的原因,也是防止把有实力、能力和有经验投标人排除掉的措施。
关于“废标”的问题,既是很难准确的说情,也是应该明确的问题,这对招标工作十分重要,并直接影响选择有竞争能力和高效率的承包人或供应商,所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慎重对待这个问题。有关部门也应该对废标情况进行统一规范,别让废标成为掌握在某些人手上的一件暗器。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