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发展应实现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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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1月25日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施行,无疑是依法采购的擎天柱和保护神,也是依法行政的助推器和润滑剂。八年来,无论是采购规模的急剧攀升还是财政资金的节约效果,无论是规范采购的法制观念还是勤政廉洁的服务意识,政府采购对建设创新型和服务型政府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法律原则的普遍运用,为中国政府在WTO构架范围内赢得了更多的话语权。如果借用温家宝总理“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诗句来形容政府采购人对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与追求,那确实是非常贴切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控制。当然,达到这个目标仍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试图就相关现实问题从法理和事理两个角度进行一些初浅的剖析,以此与业界同仁交流。
制度缺陷与执法疲劳
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框架是采用拿来主义方式从西方引进的,与其他法律文本相比具有明显的超前性。因此,法律实施后,在起到强制性、统一性和规范性的引领作用的同时,也因为法律本身的刚性作用而产生了一些“一刀切”后带来的潜在问题。从八年的法律实施效果来看,政府采购法律的先天性缺陷已经让部分当事人出现了“药物过敏”症状。比如,《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相互钳制,使得工程采购进展缓慢甚至部门冲突不断。再比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迟迟不出台,使得原本就已暴露无遗的法律缺陷或法规障碍更趋尖锐,有时会让法律实践者们无所适从。另外,公开招标是否就是政府采购必须追求的主要法定目标?这不仅与西方更多地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相比显得有点不合时宜,从实际操作效果来看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合情理之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许多监管者和操作者因为长期从事有点枯燥乏味的重复性劳动,不免会产生执法疲劳的感觉。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地都在“关门修行”,知识的更新跟不上实际需要。此外,还有些地方存在用机构调整中的“富余人员”填充采购操作岗位的现象,甚至其中个别人还是“带病上岗”,这些人在操作岗位上长期从业,带来的潜在风险可想而知。所以,如不适时解决制度缺陷与执法疲劳问题,就有可能引发各种潜在的大风险。
一本制胜与无本诉求
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尽管对供应商的救济权利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但一些供应商存在为中标而滥用权利的情况。比如,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供应商有足够的质疑和投诉渠道来提出自己的诉求,但就是有那么一些人不按常理出牌,动不动就一封人民来信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有的还是无中生有的匿名举报,也有的随便进行质疑投诉,导致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常常受累于不时发生的举报和质疑投诉问题,而一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精力则受制于五花八门的复议、诉讼,甚至即便通过法庭判决也很难消除双方之间的分歧隔阂,加上不明真相的媒体炒作,使得原本非常简单清楚的法律问题变成了社会负面新闻。
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一本制胜”与“无本诉求”的制度缺陷。正是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授予采购中心对无效质疑或无效投诉供应商的处罚权力,很多落标供应商不愿意控制自己的失衡心态;也正是因为少数供应商吃透了监管部门担心被视作“行政不作为”的监管心理,哪怕是复议无望也不惜重拳出击,哪怕是诉讼落败甚至头破血流,也要拼个鱼死网破,因为供应商在其中所承担的法律诉讼费不过是区区的50元人民币而已;毕竟,监管部门也不能随便将其打入不良供应商的“冷宫”,而且,即便是在A省B市被列入了不良供应商名单,还可以到C省D市去投标。长此以往,尝到了甜头的供应商就会乐此不疲地进行投诉举报,而吃够了苦头的监管者或操作者只能无可奈何地进行着重复的应对劳动。这种局面如不彻底扭转,中国的政府采购就很难实现公平正义和诚实守信的法律宗旨。
寻租梗塞与偏好遏止
事实上,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是由采购人所谓的特殊需求所引发的。现行法律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并列作为一方,这是一个不恰当的界定,也给采购实践制造了很多的模糊地带。作为委托方的采购人,面对供应商的不断攻关,一方面受到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约束,不能直截了当地与其发生买卖关系,另一方面又必须委托采购中心帮助其实现特殊的采购需求,而这些不过是表面现象而已。在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中,无论是作为社会人还是自然人,寻租的欲望始终是存在的,消费的偏好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当政府采购这个“程咬金”突然横刀立马出现的时候,寻租梗塞与偏好遏止的矛盾就显得十分的激烈。一方面,采购中心强调要将合理的需求装入合法的程序,还要努力地在采购文件中剔除那些具有排他性、倾向性、针对性和歧视性的技术参数和投标门槛,不免会与采购人正面“交恶”,另一方面,采购人也不会心甘情愿地听凭采购中心摆布,早已在采购场外与意中的供应商进行过所谓的“考察调研”活动,在与采购中心共同制定采购文件的过程中,想方设法地要将那些“部门需求特殊”和“公务时间紧急”等理由塞入标书文件,最终造成“生米煮成熟饭”的既成事实,而这些矛盾往往就是造成流标、废标甚至是质疑、投诉的重要内因。所以,面对强势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法律必须作出适当的调整,关键是要加大行政或经济处罚的可操作性。否则,阳光政务就会成为一种摆设。
程序修补与制度透明
程序,对于任何一部法律来说都是“僵硬的”,甚至是不合“情理”的。现在对政府采购的负面反映虽然较前几年有所减少,但始终没有摆脱“时间长、环节多、价格高、质量低和服务差”的社会舆论压力。
比如,达到规定限额的采购项目为什么非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作为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得相对较好的竞争性谈判方式却不能在首次采购活动中采用呢?还有,许多地方公开招标失败后,虽经采购方式的现场报批程序,但在之后采用的谈判过程中,其谈判文件却仍然沿用招标文件,谈判细则还依然适用招标评审办法,这样做又有什么特别的好处呢?这些经过更改的采购方式或采购程序,看上去是一种透明的“法治采购”行为,其实更可能掩盖着一些近乎暗箱操作的“人治采购”活动。
由此来看,现行法律中存在问题的程序与制度透明设计,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依法采购的“幌子”或者是“善意谎言”了。政府采购是市场行为与政府作为结合的有效手段,我们不能完全依赖存在问题的采购程序,也不能自作主张地更改采购制度,唯一的出路就是尽快地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使之真正成为政府采购合法又合理的阳光保护神。
糊涂判官与自由裁量
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概念上的政府事务,它不仅要满足公务需求,还会牵动市场供求,是一种特殊的行政作为方式。它不仅要培育一批市场行为的操作者,还要训练一批游戏规则的裁决者。而这些操作者或裁决者,就是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
从目前政府采购效能角度考量,有相当一部分所谓的专家是不称职的,几乎是以滥竽充数的方式在扮演着糊涂判官的角色。当然,我们也不能将所有的违法责任都推到专家头上。那些采购文件的制定者们在谋划评审办法的过程中,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或是主观客观的臆断,给某些专家以相当充分的自由裁量权限,这也是导致政府采购不能完全客观公正地反映当事人意志或市场导向的重要障碍之一。
有些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虽然面对着政府采购法律念念有词地宣誓表忠,但真正行使评判权力时却左顾右盼地看采购人的脸色行事,简直成了采购人的帮办。有些采购项目经不起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甚至于在复审论证阶段就会轻而易举地推翻先前的决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糊涂判官与自由裁量的问题,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最大的风险隐患,应当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严肃处置。
毕竟,政府采购不是足球比赛,不需要靠吸引众人眼球或讨好某些人的消费偏好去行事,也不允许以误判“上帝之手”之类违规行为来制造卖点。评审专家的职称和职务,不是衡量评审水平的唯一标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才是政府采购事业的奠基石。
绝对公正与相对公平
如何来衡量政府采购的公正与公平,似乎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我们一直在追求程序的透明与严谨,也一直在讲究结果的合法与合理,但这恰恰是个活生生的哲学命题。
世界上难有绝对的公正,而相对的公平却是客观存在着的。一个采购项目的最终结果,只能有特定数额的供应商中标。对于中标人而言,似乎是公平公正的,但对于落标人来说肯定会心存疑虑,认为某些程序是不公正的,某些专家是不公平的。
所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落标人质疑举报中标人的某些技术瑕疵甚至是资格缺陷,当然也有怀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从中作梗的。这些现象告诉我们,政府采购的程序公正是至关重要的,公正的评判标准也是不可或缺的,至于结果是否一定合理公平却是从不同的角度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绝对公正与相对公平,应当成为衡量政府采购是否阳光透明的重要标准,也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必须自我解答的哲学命题。
中国是儒学文化的发祥地,中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也应体现儒学风范。我们不能整天只忙于应付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我们应当抽出一些时间去涵养当事人的儒学理念,特别是要遏止某些采购人的不良偏好,制止某些供应商的不良行为,更要抑止某些代理人和评审人的不轨图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的和谐发展。
监管缺位与操作越位
“监管缺位与操作越位”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看来是老生常谈却仍然必须时时面对的问题,说这是个职业道德问题也许更为贴切。而因为监管的缺位或操作的越位所引发的政府采购风险事件恐怕已经是不胜枚举了,只不过这些事件有的已经成为反面教材,有的还停留在“管涌”阶段,洪水一来便可能产生堤坝决口。
无论是监管部门的缺位,还是操作部门的越位,说到底都是一种责任的背离。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热衷于一些表面文章,喜欢到评审现场露个脸,发表几句热情洋溢的监审语录就转身而去,等采购现场真的发生了特殊情况后则是一问三不知。全年工作就是守着采购目录,坐等处理上门投诉,或召开培训总结会议,仅此而已。
政府采购监管是个复杂而又敏感的社会系统工程,如果因为自身责任感缺失导致监管缺位,后果将不堪设想。
同样,有些地方的集采机构几乎整天忙于开标评标,整天应付质疑投诉,很少在校验程序和完善制度上做文章,也很少在规范现场言行上下功夫,虽说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是在年年增长,但有效质疑和有效投诉也在年年上升,更为严重的是,在涉及采购方式的变更报批、政策功能的贯彻落实等重大问题上屡屡发生“违规越权”或“滥用职权”的现象,因此而被告上法庭的已屡见不鲜。所有这些,给政府采购的阳光形象抹上了可怕的阴影。
政府采购的风险控制与责任规避,已经成为监管部门和执行机构的大事,尤其是在责任的规避问题上,许多地方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规避不是回避,规避只是合法合理的责任让渡。我们一方面要学会将责任揽在怀里,将责任扛在肩上,一方面又要学会在“品尝”责任、“消化”责任的过程中,将那些不该由自己承担的责任统统地婉拒于身外。
媒体炒作与社会偏议
政府采购不是关门念经,也不能回避社会舆论的监督。毕竟,我们是在替采购人服务,是在为纳税人消费。作为政务公开的形象大使,我们必须欢迎媒体介入,善待社会评议。
面对着震耳欲聋又近乎海啸风暴的媒体炒作,我们必须时刻保持头脸清醒,必须做到言行理智。因为客观上出现了“格力事件”或“宝马效应”,社会偏议自然在所难免。
但是,我们需要冷静地想想:为什么会出现“政府采购只买贵的” 舆论导向?为什么总是让人留下“时间长、程序繁、服务差”的习惯性思维?为什么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近乎人人皆知却几乎没人将之告上法庭?
凡此种种,政府采购当事人真的该好好地反省一下,我们是否已经将政府采购弄得“内行说不清而外行又看不懂”了呢?
当然,作为社会舆论监督的媒体工作者们也应实事求是地看待政府采购这个新生事物,千万不能不明就理地将个别事件随意炒作,将公众引入误区,甚至从中渔利。
媒体炒作与社会偏议,是研究政府采购不可避免的必修课,也是推进依法采购不可或缺的必修课,因为,政府采购不仅仅是阳光工程,还是民生工程。
社会舆论有责任也有义务监督政府采购的人和事,而政府采购也有义务有责任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评议。只是,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要正确面对舆论监督,也要勇于面对社会偏议。“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是阳光工程的润滑剂;“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是法制采购的助推器。
荆棘刻虎与清静无为
如果有人在纸上画虎或在玉上刻虎,那是一种不足为奇的艺术行为,可历史上偏偏就有好事者主动提出要在荆棘上刻虎以讨好君王。事实上,荆棘不比纸张也不如玉石,在上面刻虎是无法实现的一种滑稽的空想,在收受了君王重礼且交货时间将临之际,那个挖空心思又图谋小利的好事者,为避免杀身之祸就只能选择逃之夭夭了。
这个故事至少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道理:不能为了一己之私或讨好别人就想入非非出怪招,甚至不惜以肮脏手段达到敛财骗人的目的。
荆棘刻虎的寓意,实际上是告诫人们要诚信做人。联想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某些供应商为了夺得中标权,不仅与采购人亲密接触,甚至在投标文件中虚假承诺,等拿到合同后却无法履约,不仅耽误了采购人的公务需求,也给自己戴上了不守信用的帽子,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做人做事的悲哀,也给政府采购蒙上了无可挽回的不良形象。荆棘刻虎的怪异故事,难道不应成为不良供应商的前车之鉴吗?何况,诚实守信早已成为政府采购法律的明文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清静无为。党风廉政建设既然被列入了政府采购法治目标,而且,又是公众高度关注的民心工程,无论是监管者还是执行者,选择了以政府采购为谋生手段后,就理应做到清静无为,要耐得住寂寞,要乐于清贫守道,真正做到守住底线又不踩红线,努力实现有所为而有所不为。
可惜的是,有少数地方的个别从业人员已经忘记了自己的神圣使命,居然利用政府采购为自己谋私利而锒铛入狱,真的是既毁了自己的前程,又毁了自己的家庭。
土地沙化与热岛效应
正如当年的北大荒一样,在经历了大规模的围垦和屯垦之后,昔日的戈壁草滩已经变成了丰产丰收的米粮仓。政府采购在历经十余年的发奋图强后,这块自古未曾开垦的处女地如今已经变成了炙手可热的商家必争之地了。政府采购不再是先前的无名小卒,它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财政改革和依法理财的三驾马车之一。
从公务用车采购到办公设施采购,从货物服务到工程领域,政府采购几乎是无处不在,为打造廉洁政府和阳光政务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尤其是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财政资金等方面彰显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与之俱来的一个问题是,随着采购范围和采购规模的不断拓展,政府采购目录几乎已将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公务项目囊括其中了。可以预见的是,属于政府公务需求内涵的资金项目似乎已经出现了“土地沙化”现象,即便再深耕复垦也难再有大的作为,尤其是作为机关服务的应急措施,似乎也如出现了“热岛效应”一般,让人感觉有点施不开拳脚的味道。
未来的政府采购不仅要在防范风险与责任规避上做文章,更要在拓展规模和范围上下功夫。
随着“十二五”规划的启动实施,以及加入GPA谈判的推进,中国的政府采购不能再围着机关转,也不能整天在城里打太极,我们应当以一种更大的气魄和胆量,在跳出采购目录中扩规模,在服务民生中求发展。
具体地说,就是要紧紧围绕“从强调经济增长速度转向注重经济发展方式”和 “从追求国富转向注重追求民富”的国家全局战略,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这个平台,加快研究如何推动“中国制造”逐渐转变为“中国创造”,尽快实施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蓝图,尤其是要在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上有所作为,让政府采购这个阳光工程成为实现“十二五”目标的助推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制度缺陷与执法疲劳
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框架是采用拿来主义方式从西方引进的,与其他法律文本相比具有明显的超前性。因此,法律实施后,在起到强制性、统一性和规范性的引领作用的同时,也因为法律本身的刚性作用而产生了一些“一刀切”后带来的潜在问题。从八年的法律实施效果来看,政府采购法律的先天性缺陷已经让部分当事人出现了“药物过敏”症状。比如,《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相互钳制,使得工程采购进展缓慢甚至部门冲突不断。再比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迟迟不出台,使得原本就已暴露无遗的法律缺陷或法规障碍更趋尖锐,有时会让法律实践者们无所适从。另外,公开招标是否就是政府采购必须追求的主要法定目标?这不仅与西方更多地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相比显得有点不合时宜,从实际操作效果来看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合情理之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许多监管者和操作者因为长期从事有点枯燥乏味的重复性劳动,不免会产生执法疲劳的感觉。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地都在“关门修行”,知识的更新跟不上实际需要。此外,还有些地方存在用机构调整中的“富余人员”填充采购操作岗位的现象,甚至其中个别人还是“带病上岗”,这些人在操作岗位上长期从业,带来的潜在风险可想而知。所以,如不适时解决制度缺陷与执法疲劳问题,就有可能引发各种潜在的大风险。
一本制胜与无本诉求
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尽管对供应商的救济权利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但一些供应商存在为中标而滥用权利的情况。比如,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供应商有足够的质疑和投诉渠道来提出自己的诉求,但就是有那么一些人不按常理出牌,动不动就一封人民来信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有的还是无中生有的匿名举报,也有的随便进行质疑投诉,导致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常常受累于不时发生的举报和质疑投诉问题,而一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精力则受制于五花八门的复议、诉讼,甚至即便通过法庭判决也很难消除双方之间的分歧隔阂,加上不明真相的媒体炒作,使得原本非常简单清楚的法律问题变成了社会负面新闻。
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一本制胜”与“无本诉求”的制度缺陷。正是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授予采购中心对无效质疑或无效投诉供应商的处罚权力,很多落标供应商不愿意控制自己的失衡心态;也正是因为少数供应商吃透了监管部门担心被视作“行政不作为”的监管心理,哪怕是复议无望也不惜重拳出击,哪怕是诉讼落败甚至头破血流,也要拼个鱼死网破,因为供应商在其中所承担的法律诉讼费不过是区区的50元人民币而已;毕竟,监管部门也不能随便将其打入不良供应商的“冷宫”,而且,即便是在A省B市被列入了不良供应商名单,还可以到C省D市去投标。长此以往,尝到了甜头的供应商就会乐此不疲地进行投诉举报,而吃够了苦头的监管者或操作者只能无可奈何地进行着重复的应对劳动。这种局面如不彻底扭转,中国的政府采购就很难实现公平正义和诚实守信的法律宗旨。
寻租梗塞与偏好遏止
事实上,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是由采购人所谓的特殊需求所引发的。现行法律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并列作为一方,这是一个不恰当的界定,也给采购实践制造了很多的模糊地带。作为委托方的采购人,面对供应商的不断攻关,一方面受到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约束,不能直截了当地与其发生买卖关系,另一方面又必须委托采购中心帮助其实现特殊的采购需求,而这些不过是表面现象而已。在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中,无论是作为社会人还是自然人,寻租的欲望始终是存在的,消费的偏好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当政府采购这个“程咬金”突然横刀立马出现的时候,寻租梗塞与偏好遏止的矛盾就显得十分的激烈。一方面,采购中心强调要将合理的需求装入合法的程序,还要努力地在采购文件中剔除那些具有排他性、倾向性、针对性和歧视性的技术参数和投标门槛,不免会与采购人正面“交恶”,另一方面,采购人也不会心甘情愿地听凭采购中心摆布,早已在采购场外与意中的供应商进行过所谓的“考察调研”活动,在与采购中心共同制定采购文件的过程中,想方设法地要将那些“部门需求特殊”和“公务时间紧急”等理由塞入标书文件,最终造成“生米煮成熟饭”的既成事实,而这些矛盾往往就是造成流标、废标甚至是质疑、投诉的重要内因。所以,面对强势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法律必须作出适当的调整,关键是要加大行政或经济处罚的可操作性。否则,阳光政务就会成为一种摆设。
程序修补与制度透明
程序,对于任何一部法律来说都是“僵硬的”,甚至是不合“情理”的。现在对政府采购的负面反映虽然较前几年有所减少,但始终没有摆脱“时间长、环节多、价格高、质量低和服务差”的社会舆论压力。
比如,达到规定限额的采购项目为什么非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作为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得相对较好的竞争性谈判方式却不能在首次采购活动中采用呢?还有,许多地方公开招标失败后,虽经采购方式的现场报批程序,但在之后采用的谈判过程中,其谈判文件却仍然沿用招标文件,谈判细则还依然适用招标评审办法,这样做又有什么特别的好处呢?这些经过更改的采购方式或采购程序,看上去是一种透明的“法治采购”行为,其实更可能掩盖着一些近乎暗箱操作的“人治采购”活动。
由此来看,现行法律中存在问题的程序与制度透明设计,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依法采购的“幌子”或者是“善意谎言”了。政府采购是市场行为与政府作为结合的有效手段,我们不能完全依赖存在问题的采购程序,也不能自作主张地更改采购制度,唯一的出路就是尽快地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使之真正成为政府采购合法又合理的阳光保护神。
糊涂判官与自由裁量
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概念上的政府事务,它不仅要满足公务需求,还会牵动市场供求,是一种特殊的行政作为方式。它不仅要培育一批市场行为的操作者,还要训练一批游戏规则的裁决者。而这些操作者或裁决者,就是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
从目前政府采购效能角度考量,有相当一部分所谓的专家是不称职的,几乎是以滥竽充数的方式在扮演着糊涂判官的角色。当然,我们也不能将所有的违法责任都推到专家头上。那些采购文件的制定者们在谋划评审办法的过程中,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或是主观客观的臆断,给某些专家以相当充分的自由裁量权限,这也是导致政府采购不能完全客观公正地反映当事人意志或市场导向的重要障碍之一。
有些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虽然面对着政府采购法律念念有词地宣誓表忠,但真正行使评判权力时却左顾右盼地看采购人的脸色行事,简直成了采购人的帮办。有些采购项目经不起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甚至于在复审论证阶段就会轻而易举地推翻先前的决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糊涂判官与自由裁量的问题,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最大的风险隐患,应当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严肃处置。
毕竟,政府采购不是足球比赛,不需要靠吸引众人眼球或讨好某些人的消费偏好去行事,也不允许以误判“上帝之手”之类违规行为来制造卖点。评审专家的职称和职务,不是衡量评审水平的唯一标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才是政府采购事业的奠基石。
绝对公正与相对公平
如何来衡量政府采购的公正与公平,似乎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我们一直在追求程序的透明与严谨,也一直在讲究结果的合法与合理,但这恰恰是个活生生的哲学命题。
世界上难有绝对的公正,而相对的公平却是客观存在着的。一个采购项目的最终结果,只能有特定数额的供应商中标。对于中标人而言,似乎是公平公正的,但对于落标人来说肯定会心存疑虑,认为某些程序是不公正的,某些专家是不公平的。
所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落标人质疑举报中标人的某些技术瑕疵甚至是资格缺陷,当然也有怀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从中作梗的。这些现象告诉我们,政府采购的程序公正是至关重要的,公正的评判标准也是不可或缺的,至于结果是否一定合理公平却是从不同的角度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绝对公正与相对公平,应当成为衡量政府采购是否阳光透明的重要标准,也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必须自我解答的哲学命题。
中国是儒学文化的发祥地,中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也应体现儒学风范。我们不能整天只忙于应付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我们应当抽出一些时间去涵养当事人的儒学理念,特别是要遏止某些采购人的不良偏好,制止某些供应商的不良行为,更要抑止某些代理人和评审人的不轨图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的和谐发展。
监管缺位与操作越位
“监管缺位与操作越位”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看来是老生常谈却仍然必须时时面对的问题,说这是个职业道德问题也许更为贴切。而因为监管的缺位或操作的越位所引发的政府采购风险事件恐怕已经是不胜枚举了,只不过这些事件有的已经成为反面教材,有的还停留在“管涌”阶段,洪水一来便可能产生堤坝决口。
无论是监管部门的缺位,还是操作部门的越位,说到底都是一种责任的背离。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热衷于一些表面文章,喜欢到评审现场露个脸,发表几句热情洋溢的监审语录就转身而去,等采购现场真的发生了特殊情况后则是一问三不知。全年工作就是守着采购目录,坐等处理上门投诉,或召开培训总结会议,仅此而已。
政府采购监管是个复杂而又敏感的社会系统工程,如果因为自身责任感缺失导致监管缺位,后果将不堪设想。
同样,有些地方的集采机构几乎整天忙于开标评标,整天应付质疑投诉,很少在校验程序和完善制度上做文章,也很少在规范现场言行上下功夫,虽说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是在年年增长,但有效质疑和有效投诉也在年年上升,更为严重的是,在涉及采购方式的变更报批、政策功能的贯彻落实等重大问题上屡屡发生“违规越权”或“滥用职权”的现象,因此而被告上法庭的已屡见不鲜。所有这些,给政府采购的阳光形象抹上了可怕的阴影。
政府采购的风险控制与责任规避,已经成为监管部门和执行机构的大事,尤其是在责任的规避问题上,许多地方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规避不是回避,规避只是合法合理的责任让渡。我们一方面要学会将责任揽在怀里,将责任扛在肩上,一方面又要学会在“品尝”责任、“消化”责任的过程中,将那些不该由自己承担的责任统统地婉拒于身外。
媒体炒作与社会偏议
政府采购不是关门念经,也不能回避社会舆论的监督。毕竟,我们是在替采购人服务,是在为纳税人消费。作为政务公开的形象大使,我们必须欢迎媒体介入,善待社会评议。
面对着震耳欲聋又近乎海啸风暴的媒体炒作,我们必须时刻保持头脸清醒,必须做到言行理智。因为客观上出现了“格力事件”或“宝马效应”,社会偏议自然在所难免。
但是,我们需要冷静地想想:为什么会出现“政府采购只买贵的” 舆论导向?为什么总是让人留下“时间长、程序繁、服务差”的习惯性思维?为什么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近乎人人皆知却几乎没人将之告上法庭?
凡此种种,政府采购当事人真的该好好地反省一下,我们是否已经将政府采购弄得“内行说不清而外行又看不懂”了呢?
当然,作为社会舆论监督的媒体工作者们也应实事求是地看待政府采购这个新生事物,千万不能不明就理地将个别事件随意炒作,将公众引入误区,甚至从中渔利。
媒体炒作与社会偏议,是研究政府采购不可避免的必修课,也是推进依法采购不可或缺的必修课,因为,政府采购不仅仅是阳光工程,还是民生工程。
社会舆论有责任也有义务监督政府采购的人和事,而政府采购也有义务有责任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评议。只是,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要正确面对舆论监督,也要勇于面对社会偏议。“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是阳光工程的润滑剂;“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是法制采购的助推器。
荆棘刻虎与清静无为
如果有人在纸上画虎或在玉上刻虎,那是一种不足为奇的艺术行为,可历史上偏偏就有好事者主动提出要在荆棘上刻虎以讨好君王。事实上,荆棘不比纸张也不如玉石,在上面刻虎是无法实现的一种滑稽的空想,在收受了君王重礼且交货时间将临之际,那个挖空心思又图谋小利的好事者,为避免杀身之祸就只能选择逃之夭夭了。
这个故事至少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道理:不能为了一己之私或讨好别人就想入非非出怪招,甚至不惜以肮脏手段达到敛财骗人的目的。
荆棘刻虎的寓意,实际上是告诫人们要诚信做人。联想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某些供应商为了夺得中标权,不仅与采购人亲密接触,甚至在投标文件中虚假承诺,等拿到合同后却无法履约,不仅耽误了采购人的公务需求,也给自己戴上了不守信用的帽子,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做人做事的悲哀,也给政府采购蒙上了无可挽回的不良形象。荆棘刻虎的怪异故事,难道不应成为不良供应商的前车之鉴吗?何况,诚实守信早已成为政府采购法律的明文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清静无为。党风廉政建设既然被列入了政府采购法治目标,而且,又是公众高度关注的民心工程,无论是监管者还是执行者,选择了以政府采购为谋生手段后,就理应做到清静无为,要耐得住寂寞,要乐于清贫守道,真正做到守住底线又不踩红线,努力实现有所为而有所不为。
可惜的是,有少数地方的个别从业人员已经忘记了自己的神圣使命,居然利用政府采购为自己谋私利而锒铛入狱,真的是既毁了自己的前程,又毁了自己的家庭。
土地沙化与热岛效应
正如当年的北大荒一样,在经历了大规模的围垦和屯垦之后,昔日的戈壁草滩已经变成了丰产丰收的米粮仓。政府采购在历经十余年的发奋图强后,这块自古未曾开垦的处女地如今已经变成了炙手可热的商家必争之地了。政府采购不再是先前的无名小卒,它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财政改革和依法理财的三驾马车之一。
从公务用车采购到办公设施采购,从货物服务到工程领域,政府采购几乎是无处不在,为打造廉洁政府和阳光政务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尤其是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财政资金等方面彰显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与之俱来的一个问题是,随着采购范围和采购规模的不断拓展,政府采购目录几乎已将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公务项目囊括其中了。可以预见的是,属于政府公务需求内涵的资金项目似乎已经出现了“土地沙化”现象,即便再深耕复垦也难再有大的作为,尤其是作为机关服务的应急措施,似乎也如出现了“热岛效应”一般,让人感觉有点施不开拳脚的味道。
未来的政府采购不仅要在防范风险与责任规避上做文章,更要在拓展规模和范围上下功夫。
随着“十二五”规划的启动实施,以及加入GPA谈判的推进,中国的政府采购不能再围着机关转,也不能整天在城里打太极,我们应当以一种更大的气魄和胆量,在跳出采购目录中扩规模,在服务民生中求发展。
具体地说,就是要紧紧围绕“从强调经济增长速度转向注重经济发展方式”和 “从追求国富转向注重追求民富”的国家全局战略,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这个平台,加快研究如何推动“中国制造”逐渐转变为“中国创造”,尽快实施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蓝图,尤其是要在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上有所作为,让政府采购这个阳光工程成为实现“十二五”目标的助推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