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采购标准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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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1月26日
过去我一直强调说,政府采购就是鱼缸里的金鱼,我们所做的一切你们所有的人都能看到、都能听到,对我们执行机构来说保密是不存在的。这次我们通过媒体,借助这一绿色通道,我们可以与供应商进行零距离的接触,我的左右两边现在坐的都是供应商,尽管没有距离,但是却很安全。
同时,这次会议有各种认证中心的介入,我认为这将助推政府采购再上新台阶、再创新辉煌。我们在执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碰到涉及供应商的资质问题、身份问题或是产品质量问题都需要鉴定,而鉴定的标准究竟该由谁来制定,政府采购本身肯定无法提供这样的标准。比如说,涉及到中小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财政部正在制定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若干政策,但什么是中小企业、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该由谁来认定?这在目前的执行中是没有明确的,比如说北京现代,原本是韩国企业,现在成为在我国注册的生产厂商,它究竟是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还有部分代理品牌,算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呢?诸如此类的问题,该如何解决?政府采购中心在执行过程中,越是细化的东西越利于执行,政府采购中心不搞宏观,也不搞中观,只搞微观,而微观的东西都必须有标准。什么是中小企业、由谁来界定等,在产品的报价方面就应该要规定允许中小企业比大型企业的具体报价高出多少个百分点,只有把这些界定清楚,我们才能在标书中把具体工作落到实处,诸如此类的困惑我们必须要马上解决。
此外,还有就是政府采购的价格问题。政府采购中心长时间处于执行第一线,很多没有中标的供应商往往会以价格问题质疑采购中心,认为自己的产品很好、报价也很低,但是为什么就是没有中标?我认为,这不仅仅是政府采购的误区,同时也是很多闯“地雷阵”的供应商一直没有弄明白的。首先是供应商没有吃透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次就是鉴定和认证本身存在的问题,谁来认证供应商所报的产品价格是低于市场平均价的?谁能认定供应商所投的产品报价与成本价的比例是合适的?这个价格始终没有人来论证,而由政府采购来论证似乎也感到很困难。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在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最低价中标的原则来确定中标候选人。”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的政府采购参与人员都出现了误差式的理解,忽略了最低价中标的前提条件——即质量和服务相等,由此导致后期大量的不必要或者无谓的质疑、投诉等出现。
涉及到第三个需要论证或界定的就是此次会议提到的自主创新,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产品才是自主创新的、在具体的评标时该如何加分?比如说,经过地级市认定的该地区的自主创新产品、与在省级或者是全国的机构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的执行过程中应该以哪个为准?具体的加分政策又该如何体现区域性?
同时,在我国无论是节能产品的认证、绿色环保产品或是自主创新产品的认证,都存在滞后性的特点,这不仅影响到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也对供应商以此为砝码的加分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而对于国货的扶持,政府采购当然是要义无反顾地去支持的,而且《政府采购法》开宗明义就提出要扶持民族品牌。但是,我们面临着GPA谈判的开放进程,究竟该怎么保护?国货怎么认定?我想这是政府采购扶持国货的前提,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此外,我还想谈一点就是供应商与采购人、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关系。我个人认为,政府采购中心是供应商的“娘家”,采购人是供应商的“婆家”,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供应商的“亲家”,为什么供应商在“婆家”得不到认可,就跑来“娘家”诉苦,很多诉苦的质疑、投诉都把采购中心推上了被告席,而不是采购人?另外,千万不能将同行的投标人当成“冤家”,我觉得中国的供应商是应当有点儒商味道的。作为政府采购中心,既然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就应该把合理的需求装入合法的程序,义不容辞地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作为弱势方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财经报
同时,这次会议有各种认证中心的介入,我认为这将助推政府采购再上新台阶、再创新辉煌。我们在执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碰到涉及供应商的资质问题、身份问题或是产品质量问题都需要鉴定,而鉴定的标准究竟该由谁来制定,政府采购本身肯定无法提供这样的标准。比如说,涉及到中小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财政部正在制定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若干政策,但什么是中小企业、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该由谁来认定?这在目前的执行中是没有明确的,比如说北京现代,原本是韩国企业,现在成为在我国注册的生产厂商,它究竟是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还有部分代理品牌,算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呢?诸如此类的问题,该如何解决?政府采购中心在执行过程中,越是细化的东西越利于执行,政府采购中心不搞宏观,也不搞中观,只搞微观,而微观的东西都必须有标准。什么是中小企业、由谁来界定等,在产品的报价方面就应该要规定允许中小企业比大型企业的具体报价高出多少个百分点,只有把这些界定清楚,我们才能在标书中把具体工作落到实处,诸如此类的困惑我们必须要马上解决。
此外,还有就是政府采购的价格问题。政府采购中心长时间处于执行第一线,很多没有中标的供应商往往会以价格问题质疑采购中心,认为自己的产品很好、报价也很低,但是为什么就是没有中标?我认为,这不仅仅是政府采购的误区,同时也是很多闯“地雷阵”的供应商一直没有弄明白的。首先是供应商没有吃透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次就是鉴定和认证本身存在的问题,谁来认证供应商所报的产品价格是低于市场平均价的?谁能认定供应商所投的产品报价与成本价的比例是合适的?这个价格始终没有人来论证,而由政府采购来论证似乎也感到很困难。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在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最低价中标的原则来确定中标候选人。”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的政府采购参与人员都出现了误差式的理解,忽略了最低价中标的前提条件——即质量和服务相等,由此导致后期大量的不必要或者无谓的质疑、投诉等出现。
涉及到第三个需要论证或界定的就是此次会议提到的自主创新,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产品才是自主创新的、在具体的评标时该如何加分?比如说,经过地级市认定的该地区的自主创新产品、与在省级或者是全国的机构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的执行过程中应该以哪个为准?具体的加分政策又该如何体现区域性?
同时,在我国无论是节能产品的认证、绿色环保产品或是自主创新产品的认证,都存在滞后性的特点,这不仅影响到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也对供应商以此为砝码的加分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而对于国货的扶持,政府采购当然是要义无反顾地去支持的,而且《政府采购法》开宗明义就提出要扶持民族品牌。但是,我们面临着GPA谈判的开放进程,究竟该怎么保护?国货怎么认定?我想这是政府采购扶持国货的前提,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此外,我还想谈一点就是供应商与采购人、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关系。我个人认为,政府采购中心是供应商的“娘家”,采购人是供应商的“婆家”,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供应商的“亲家”,为什么供应商在“婆家”得不到认可,就跑来“娘家”诉苦,很多诉苦的质疑、投诉都把采购中心推上了被告席,而不是采购人?另外,千万不能将同行的投标人当成“冤家”,我觉得中国的供应商是应当有点儒商味道的。作为政府采购中心,既然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就应该把合理的需求装入合法的程序,义不容辞地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作为弱势方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