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代理费收取标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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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3日
采购(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直接关系到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和发展,怎样规范这类费用的收取,笔者谈几点看法。
现状:收费标准过时、偏低
笔者认为,现行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已经过时并偏低。原国家计委出台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是2002年10月15日发布的,距今已有8年时间了。这8年里人工工资、油价等成本已经翻了倍,而收费标准却一直未变。就工程类项目的费率而言,100万元以内的以中标金额的1%收取服务费,可在区县一级,100万元以内的项目占到80%,除去造价师、人工工资等费用外,一笔项目做下来采购代理机构甚至要亏本。
部分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费收取无法可依。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共有6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前2种采购方式可以按照上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收费,后4种采购方式的收费则无标准可执行。
此外,工程类项目中招标采购代理收费中的清单编制收费依据与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中的清单编制收费标准中的依据不一致。按照计价文件【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有标底)服务的可以按照标准的30%计算。假如一个100万元的工程按1%收取服务费为1万元,而只编标底的话则在30%以下,只能收到3000元左右,而按照湖南省湘价【2007】49号文件100万元左右的收费标准为60%,则可以收取6000元的标底编制服务费,2个标准相差2倍。
专家评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政府采购项目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的交易费标准不明确。专家评审费到底应该支付多少、由哪方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交易费该收多少、由谁出,目前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标准。现在通行的做法是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上述2项费用,但评审人员一多,有时采购代理机构收取的服务费不够支付评审费和交易费用。并且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评审费后怎样入账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是核算经营成本还是什么的都没有规定,这给采购代理机构的经营造成很大的弊端。
建议:出台新的收费办法
建议按成本标准提高收费标准。出台新的收费管理办法,按照现行人工工资等成本标准提高收费标准,同时优化收费项目。例如,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收费标准;招标文件的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收费中清单造价收费标准要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收费标准一致等。
建议收费标准与采购节约率相挂钩。在制定新的收费标准时,可以参照造价咨询中的收费模式,即在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的同时,适当采用收费与招标采购的节约率相挂钩的激励办法。笔者认为,采用这种激励机制更能从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上建立约束机制,帮助业主实现招标采购资金节约的最大化,社会公平的最大化。因为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为业主节约资金越多,能得到的奖金比例也越高的话,更能调动其积极性。只要有充分而且激烈的竞争,节资效果一般都十分明显,一般情况都在15%以上,个别项目能达到50%,从而达到业主和采购代理机构双赢的好局面。
规范采购(招标)代理费的收取标准,可以带来几个方面的好处。一是使采购(招标)代理费的收取做到有法可依,二是根据同期物价水平提高代理费的收取标准,可以促使采购代理机构得到更好的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三是采购(招标)代理收费与节约效益挂钩相结合的激励机制能更好地推动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现状:收费标准过时、偏低
笔者认为,现行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已经过时并偏低。原国家计委出台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是2002年10月15日发布的,距今已有8年时间了。这8年里人工工资、油价等成本已经翻了倍,而收费标准却一直未变。就工程类项目的费率而言,100万元以内的以中标金额的1%收取服务费,可在区县一级,100万元以内的项目占到80%,除去造价师、人工工资等费用外,一笔项目做下来采购代理机构甚至要亏本。
部分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费收取无法可依。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共有6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前2种采购方式可以按照上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收费,后4种采购方式的收费则无标准可执行。
此外,工程类项目中招标采购代理收费中的清单编制收费依据与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中的清单编制收费标准中的依据不一致。按照计价文件【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有标底)服务的可以按照标准的30%计算。假如一个100万元的工程按1%收取服务费为1万元,而只编标底的话则在30%以下,只能收到3000元左右,而按照湖南省湘价【2007】49号文件100万元左右的收费标准为60%,则可以收取6000元的标底编制服务费,2个标准相差2倍。
专家评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政府采购项目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的交易费标准不明确。专家评审费到底应该支付多少、由哪方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交易费该收多少、由谁出,目前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标准。现在通行的做法是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上述2项费用,但评审人员一多,有时采购代理机构收取的服务费不够支付评审费和交易费用。并且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评审费后怎样入账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是核算经营成本还是什么的都没有规定,这给采购代理机构的经营造成很大的弊端。
建议:出台新的收费办法
建议按成本标准提高收费标准。出台新的收费管理办法,按照现行人工工资等成本标准提高收费标准,同时优化收费项目。例如,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收费标准;招标文件的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收费中清单造价收费标准要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收费标准一致等。
建议收费标准与采购节约率相挂钩。在制定新的收费标准时,可以参照造价咨询中的收费模式,即在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的同时,适当采用收费与招标采购的节约率相挂钩的激励办法。笔者认为,采用这种激励机制更能从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上建立约束机制,帮助业主实现招标采购资金节约的最大化,社会公平的最大化。因为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为业主节约资金越多,能得到的奖金比例也越高的话,更能调动其积极性。只要有充分而且激烈的竞争,节资效果一般都十分明显,一般情况都在15%以上,个别项目能达到50%,从而达到业主和采购代理机构双赢的好局面。
规范采购(招标)代理费的收取标准,可以带来几个方面的好处。一是使采购(招标)代理费的收取做到有法可依,二是根据同期物价水平提高代理费的收取标准,可以促使采购代理机构得到更好的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三是采购(招标)代理收费与节约效益挂钩相结合的激励机制能更好地推动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