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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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4日
采购项目验收,事关采购质量,事关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双方的利益,事关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事关政府采购形象,它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终环节,同时也是整个采购链条的关键环节。那么,如何做好采购验收工作?笔者认为,须从以下细节努力着手:
明确职责。《政府采购法》出台后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其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很显然,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验收的主体。而采购单位作为验收项目的直接使用者,全程参与了采购项目的所有工作程序,对项目的要求与达到的目标较为清楚,具有发言权。因而项目验收工作脱离具体使用人孤立进行,会增加验收的难度与不确定性。所以,目前操作实务中,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一般由采购单位实施,采购单位作为采购验收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验收工作。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则是应邀参加采购验收工作,是“配角”,是相关责任人。因此,在组织采购验收的过程中,采购单位身负总责,须组建专门的验收小组,各方代表作为验收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范程序。采购验收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先要成立验收小组,各方代表到达验收现场。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采购单位应指派专人做好验收现场的书面记录。依照采购合同确定的内容,验收完毕后,由验收小组共同出具验收报告,各方代表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为支付采购资金作好充分准备。
严格把关。采购验收小组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事先确定的内容对采购合同进行验收,看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严格履行了政府采购合同,有无改变履约时间、地点和方式,检验供应商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逐条逐款一一对号入座,对采购项目名称、质量技术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加以对照,环环相扣,务实地做细验收工作,丝毫不马虎,切实履行职责,谨防假冒伪劣产品,防止更改合同、更换配置、调整采购对象、降低质量标准、以次充好、减少数量等不良行为,以保证供应商忠实诚信地履行采购合同,完成好采购任务。
强化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抓住政府采购资金从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的紧要关口,坚决杜绝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利益寻租和违规行为。要根据先前报送备案的采购合同副本,监督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执行了严格规范的验收程序,有无串通合谋、以虚假合同虚报冒领、侵占公共财产谋取私利的行为,有无转移、挤占、挪用政府采购资金的行为,有无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的情况,有无继续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等,加大采购合同验收监管力度,尽职尽责,把关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质量,把住采购验收关键环节,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好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形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明确职责。《政府采购法》出台后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其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很显然,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验收的主体。而采购单位作为验收项目的直接使用者,全程参与了采购项目的所有工作程序,对项目的要求与达到的目标较为清楚,具有发言权。因而项目验收工作脱离具体使用人孤立进行,会增加验收的难度与不确定性。所以,目前操作实务中,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一般由采购单位实施,采购单位作为采购验收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验收工作。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则是应邀参加采购验收工作,是“配角”,是相关责任人。因此,在组织采购验收的过程中,采购单位身负总责,须组建专门的验收小组,各方代表作为验收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范程序。采购验收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先要成立验收小组,各方代表到达验收现场。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采购单位应指派专人做好验收现场的书面记录。依照采购合同确定的内容,验收完毕后,由验收小组共同出具验收报告,各方代表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为支付采购资金作好充分准备。
严格把关。采购验收小组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事先确定的内容对采购合同进行验收,看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严格履行了政府采购合同,有无改变履约时间、地点和方式,检验供应商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逐条逐款一一对号入座,对采购项目名称、质量技术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加以对照,环环相扣,务实地做细验收工作,丝毫不马虎,切实履行职责,谨防假冒伪劣产品,防止更改合同、更换配置、调整采购对象、降低质量标准、以次充好、减少数量等不良行为,以保证供应商忠实诚信地履行采购合同,完成好采购任务。
强化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抓住政府采购资金从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的紧要关口,坚决杜绝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利益寻租和违规行为。要根据先前报送备案的采购合同副本,监督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执行了严格规范的验收程序,有无串通合谋、以虚假合同虚报冒领、侵占公共财产谋取私利的行为,有无转移、挤占、挪用政府采购资金的行为,有无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的情况,有无继续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等,加大采购合同验收监管力度,尽职尽责,把关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质量,把住采购验收关键环节,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好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形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