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政府采购也应“管采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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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7日
近几年来,全国总工会机关在集中采购工作中注重深入思考政府采购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操作方面尝试实行“管采分离”的集中采购体制,工作中注意不断完善和健全集中采购的运行机制、内控机制和监督机制,逐步推进由思考探索向科学规范的提升转变,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制度设计:管采分离 机构分设
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是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建立有独立的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非财政性资金。在这种有别于国家财政体系的体制下,全国总工会机关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工会经费和机关自有资金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方式实行集中采购。
厘清“管采分离”的含义
政府采购实行“管采分离”,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措施。“管采分离”既是运行方式,更是科学体制。“管”就是负有管理职能的机构要管好自己该管的事情,做到监管有规;“采”就是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注重讲规范、讲质量,做到操作有方;“分”就是“管采”双方明确定位,厘清职责,分清角色,做到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能越权乱作为;“离”就是相互之间既分工合理,又协调协作,做到离中有合,合中有离,相辅相成。
统一领导 分工合作
按照这一思考,我们在工作体制上,建立了由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处统一领导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书记处一位主管领导牵头,组员由财务部门、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经审审计和机关事务等方面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机关有关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规定。(二)研究制定集中采购规章制度、工作措施和采购方案。(三)审批有关部门、各全国产业工会机关和预算拨款事业单位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四)检查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及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五)查处集中采购工作中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六)决定集中采购工作重要事项,等等。
明晰职能 形成机制
全国总工会机关集中采购办公室既是全国总工会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又是全国总工会机关集中采购的管理机构,担负着全国总工会机关集中采购的管理职能。全国总工会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全国产业工会机关则实际上担当着采购人的角色,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规定,运用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或由集中采购机构招标的采购途径,履行采购人的职责。由于各方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各自的工作职责明确具体,较好地形成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采购管理:增强集采规范性
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的“源头”。在管理实践中,全国总工会机关坚持将集中采购制度与机关预算制度和工会经费集中收付制度紧密结合起来。
虽然全国总工会机关的财务管理和集中采购管理分设在两个部门,是两个不同职能的管理机构,但年末,编制财务预算和集中采购预算的会议却同时召开,由同一个会议布置。
集中采购预算与机关预算同步编制,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对各单位采购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核查,通过周密分析、预测和评估,使采购预算基本接近或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在预算执行中,对未经集中采购预算程序自行制定的采购项目不予立项,不予拨款,不予报账,有效地从资金来源和财务制度上杜绝了规避集中采购的现象。
项目运行:管、采既分离又衔接
采购方式的审批
采购方式的审批权集中在机关集中采购办公室。集中采购办公室统一设计印制了《集中采购项目申请表》,申请表按“物资”、“服务”、“工程”三大类项分别设计,内容分别列出“采购项目”、“申报单位”“审批意见”和“验收情况”等。
审批严格按照年初编制的集中采购项目预算执行,审核的依据主要是《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文件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等。审批意见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凡属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批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其中有关项目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或“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或以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等。在审批过程中对国家要求的环境标志产品、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产品等进行相应的指导并提出采购要求。对于机关需求不具有普遍性,而在本机关需求量又较大,且未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物品,在采购管理方面也都作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采购单位的业务委托
在履行完集中采购项目审批的相关程序后,采购单位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确定相应的采购途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采购,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可在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单位采购。车辆加油、车辆维修、印刷等在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招标确定的定点单位采购。奖章、奖牌等奖励性物品对其他机关来说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未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但工会机关采购批量较多、数量较大,各有关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程序,认真“询价”,做到采购方式、采购途径、采购结果的公开透明。
采购资金的审批报销
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资金的报销必须过“三关”。第一关是验收审核关。这一关由使用单位、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把持,采购的物品和服务项目只有经过他们的验收签字方才有效。第二关是采购管理关。这一关由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把持,主要审核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和价格标准是否合法、合规。第三关由财务管理部门把持,主要审核项目预算标准、实际支付金额和财务报销凭证,以及固定资产登记状况等,最后集中支付。这种集管理、采购、监督“三位”于“一体”的工作过程,保证了机关集中采购工作的基本规范和“管采分离”的严密性。
经验总结:管、采都是手段 服务共同目标
全国总工会机关集中采购工作初步实现了从“要管住”到“求规范”的跨越。其中,“管采”体制的建立充分考虑了本单位的实际,并坚持从本单位体制实际和工作实际出发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最重要的是在工作实践中较好地解决了“管”、“采”的监督制约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了“采”、“用”之间相互抱怨等矛盾。
管采分离应结合自身实际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管”还是“采”,都是实施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重要手段。具体到中央国家机关这个层面,既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套用,又不能完全照搬某些地方的做法,具体到工会这样的社会团体更是如此。工作中必须坚持不断地思考、探索和创新。为防止国有资金的流失,堵塞采购活动中的各种漏洞,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机关工作高效廉洁地运行,应该在机关内部建立起有效可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具体的操作执行机制。
注重研究学习 各方各尽其职
一是要加强政府采购的政策理论研究,各有关机关尤其是主管领导和机关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不但要学懂《政府采购法》的条文规定,吃透其精神实质,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把握好政府采购的具体环节和操作方法。二是机关的相关部门要端正态度,主动配合,明确职责,搞好协调,以负责任的态度将自身置于政府采购这一整体工作之中,要服从大局,主动适应机关政府采购的新机制。三是机关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机关各有关采购单位的采购人员都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每一个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精通自己的本职业务,还要具有协调具体工作之间、部门之间、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的矛盾、关系、利益的能力。四是上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对各有关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适时组织总结和交流各有关机关的经验和做法,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政府采购机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制度设计:管采分离 机构分设
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是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建立有独立的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非财政性资金。在这种有别于国家财政体系的体制下,全国总工会机关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工会经费和机关自有资金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方式实行集中采购。
厘清“管采分离”的含义
政府采购实行“管采分离”,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措施。“管采分离”既是运行方式,更是科学体制。“管”就是负有管理职能的机构要管好自己该管的事情,做到监管有规;“采”就是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注重讲规范、讲质量,做到操作有方;“分”就是“管采”双方明确定位,厘清职责,分清角色,做到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能越权乱作为;“离”就是相互之间既分工合理,又协调协作,做到离中有合,合中有离,相辅相成。
统一领导 分工合作
按照这一思考,我们在工作体制上,建立了由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处统一领导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书记处一位主管领导牵头,组员由财务部门、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经审审计和机关事务等方面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机关有关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规定。(二)研究制定集中采购规章制度、工作措施和采购方案。(三)审批有关部门、各全国产业工会机关和预算拨款事业单位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四)检查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及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五)查处集中采购工作中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六)决定集中采购工作重要事项,等等。
明晰职能 形成机制
全国总工会机关集中采购办公室既是全国总工会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又是全国总工会机关集中采购的管理机构,担负着全国总工会机关集中采购的管理职能。全国总工会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全国产业工会机关则实际上担当着采购人的角色,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规定,运用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或由集中采购机构招标的采购途径,履行采购人的职责。由于各方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各自的工作职责明确具体,较好地形成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采购管理:增强集采规范性
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的“源头”。在管理实践中,全国总工会机关坚持将集中采购制度与机关预算制度和工会经费集中收付制度紧密结合起来。
虽然全国总工会机关的财务管理和集中采购管理分设在两个部门,是两个不同职能的管理机构,但年末,编制财务预算和集中采购预算的会议却同时召开,由同一个会议布置。
集中采购预算与机关预算同步编制,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对各单位采购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核查,通过周密分析、预测和评估,使采购预算基本接近或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在预算执行中,对未经集中采购预算程序自行制定的采购项目不予立项,不予拨款,不予报账,有效地从资金来源和财务制度上杜绝了规避集中采购的现象。
项目运行:管、采既分离又衔接
采购方式的审批
采购方式的审批权集中在机关集中采购办公室。集中采购办公室统一设计印制了《集中采购项目申请表》,申请表按“物资”、“服务”、“工程”三大类项分别设计,内容分别列出“采购项目”、“申报单位”“审批意见”和“验收情况”等。
审批严格按照年初编制的集中采购项目预算执行,审核的依据主要是《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文件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等。审批意见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凡属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批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其中有关项目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或“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或以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等。在审批过程中对国家要求的环境标志产品、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产品等进行相应的指导并提出采购要求。对于机关需求不具有普遍性,而在本机关需求量又较大,且未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物品,在采购管理方面也都作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采购单位的业务委托
在履行完集中采购项目审批的相关程序后,采购单位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确定相应的采购途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采购,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可在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单位采购。车辆加油、车辆维修、印刷等在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招标确定的定点单位采购。奖章、奖牌等奖励性物品对其他机关来说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未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但工会机关采购批量较多、数量较大,各有关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程序,认真“询价”,做到采购方式、采购途径、采购结果的公开透明。
采购资金的审批报销
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资金的报销必须过“三关”。第一关是验收审核关。这一关由使用单位、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把持,采购的物品和服务项目只有经过他们的验收签字方才有效。第二关是采购管理关。这一关由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把持,主要审核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和价格标准是否合法、合规。第三关由财务管理部门把持,主要审核项目预算标准、实际支付金额和财务报销凭证,以及固定资产登记状况等,最后集中支付。这种集管理、采购、监督“三位”于“一体”的工作过程,保证了机关集中采购工作的基本规范和“管采分离”的严密性。
经验总结:管、采都是手段 服务共同目标
全国总工会机关集中采购工作初步实现了从“要管住”到“求规范”的跨越。其中,“管采”体制的建立充分考虑了本单位的实际,并坚持从本单位体制实际和工作实际出发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最重要的是在工作实践中较好地解决了“管”、“采”的监督制约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了“采”、“用”之间相互抱怨等矛盾。
管采分离应结合自身实际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管”还是“采”,都是实施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重要手段。具体到中央国家机关这个层面,既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套用,又不能完全照搬某些地方的做法,具体到工会这样的社会团体更是如此。工作中必须坚持不断地思考、探索和创新。为防止国有资金的流失,堵塞采购活动中的各种漏洞,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机关工作高效廉洁地运行,应该在机关内部建立起有效可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具体的操作执行机制。
注重研究学习 各方各尽其职
一是要加强政府采购的政策理论研究,各有关机关尤其是主管领导和机关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不但要学懂《政府采购法》的条文规定,吃透其精神实质,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把握好政府采购的具体环节和操作方法。二是机关的相关部门要端正态度,主动配合,明确职责,搞好协调,以负责任的态度将自身置于政府采购这一整体工作之中,要服从大局,主动适应机关政府采购的新机制。三是机关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机关各有关采购单位的采购人员都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每一个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精通自己的本职业务,还要具有协调具体工作之间、部门之间、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的矛盾、关系、利益的能力。四是上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对各有关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适时组织总结和交流各有关机关的经验和做法,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政府采购机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