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13日电 “低价中标固然是企业不断努力的行为,但相当多一部分标却出现零利润、甚至低于行业成本中标的情况,特别是重大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不断出现企业之间恶性竞争,已经在影响行业的发展。”针对政府采购出现的上述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工商联(总商会)执委倪乐在今年的两会上建议,完善《政府采购法》,增补公平性条款。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范围,已经由原来单纯的货物类采购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并且工程采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政府采购规模也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到2009年突破7000亿元。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我国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并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倪乐代表说,《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后,我国的政府采购基本形成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但是,近年来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其中以投标企业恶性竞争导致企业利润过低,引发低水平发展态势,一些非财政支付项目利用政府采购平台,恶意挤压生产链末端企业利润的情况较为严重。” 倪乐代表说。
倪乐代表分析说,招投标市场本应该是一个各企业平等竞争的平台。但实际上为数不少的政府采购企业利用自身的非经营性优势,挤压中小型企业并从中实现行业垄断。如利用非主业收益抵冲主营业务利润从而采用价格低于行业成本价实施垄断性竞争。
此外,政府采购的前提是财政资金支付项目,其目的是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能,其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招投标方式最大限度地用活财政资金是必然的,但实际上,一些非财政支付项目,其招标主体本身是以牟利为主要目的,属于经营性质,也在利用政府采购通平台。这样就对产业末端企业,特别是服务业造成了积极不好的影响。
倪乐代表说,对于投标企业恶性竞争导致企业利润过低,《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应当予以解释说明,但是因为实际操作中没有价格条款监控,而成为虚设条款。而对于利用非主业收益抵冲主营业务利润从而采用价格低于行业成本价实施垄断性竞争等,由于《政府采购法》评标标准中并不出现相应规范条款,故而形成同一平台的不平等竞争结果,无形中助长了行业垄断的出现。
为此,他建议在《政府采购法》中增补成本计算评判条款。采用可计算、可比对的方式规范最低成本核算,查核低于成本价竞争的行为;在《政府采购法》中增补规范非经营性收益进行经营项目数据条款,以营造公平的投标人报价平台,将政府采购与经营主体严格区分开来。对非财政资金支付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项目政策,以区别民生招标与经营招标主体上的不同,避免打压中小型企业情况继续恶化。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