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小实务之“标后工作”系列谈(三)
“我觉得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不合理。像我们这种小地方,专家数量有限,如果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年下来,我们有哪些评标专家,供应商都会搞得清清楚楚,私下‘做工作’就非常容易。我们之所以不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也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没想到还被批评为操作不规范,监管部门甚至责令我们重新依法发布中标公告。遭遇供应商投诉就处理我们,这样做只会助长供应商的嚣张气焰……”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因“未在中标公告中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而遭到监管部门的处分后,代理机构负责人不满地向笔者倾诉。
不过在笔者看来,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并没有错,因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要求,中标公告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法律既然有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依法操作。
据调查,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许多中标公告的内容都非常“简练”,不只是缺少“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缺中标金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内容也是常有的事。有的中标公告中,甚至连采购项目名称也没有(只公布采购代理机构为该项目定的编号),更不要说公告项目的用途、技术要求以及合同履行日期了。值得提醒的是,虽然很多不符合要求的中标公告都因为各种原因得以侥幸过关,但随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了解,采购代理机构因此而遭到质疑投诉的风险将会越来越大。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对中标公告的内容要求得更详细,明确指出中标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为了确保采购活动顺利开展,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两个办法的规定去操作。诚然,发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或许会产生负面影响,但挑战法律法规的权威所产生的负面作用显然会更大。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