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解协议供货价高怪圈(下)
折扣率法是协议供货较为通用的方法,即在招标中以商品的媒体售价为基础,以商家中标折扣率计算供货价格。而实际执行的情况是,商品的媒体售价没有官方确认、商家为中标推高折扣率……这些问题一直是协议供货监督的难点。河南省安阳市经过四年多的管理实践,探索出了以“毛利率控制法”为主线的监管思路,基本解决了上述问题。那么,安阳市究竟是如何以“毛利率控制法”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这种方法的精髓何在?采取了哪些措施保证招标结果?
协议采购两度调整
安阳市协议供货可以追溯至2006年。2006年,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方便、规范采购单位进行零星小额采购,减少工作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安阳市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零星小额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及空调设备协议供货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这是该市实施政府采购以来首次实行协议供货。实行协议供货后,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采购商品的具体品牌、型号、技术参数等,按照“价格折扣多、质量有保证、售后服务优、服务态度好、就近方便”的原则,根据所需采购商品的特性自主选择协议供货单位。首次协议供货采用了采购单位自主选择自行比较与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相结合的办法,效果明显,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两年后,安阳市酝酿开展了协议供货采购模式的改革。在2008年10月进行的再次协议供货项目公开招标中,安阳市结合协议供货工作实践,改革了协议供货采购方法,要求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商中自行询价、比较确定供货单位,并将询价结果向采购管理机构申报,申报表要求单位领导签字;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果采购单位有充分理由证明协议供货商外的供货单位所供产品“质优、价廉”,报采购管理机构同意,可在协议供货商范围外采购。
“这次协议供货管理方法将协议供货额度由一万元提高到三万元,引入了单位询价、领导确认和采购监督的机制,变指定采购为自主采购。” 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科长高建安回忆起当年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变革时这样总结。经过四年多的协议供货采购实践,安阳市财政局发现协议供货中存在以下个别品目价格偏高、监管措施有限、评标复杂且无实质意义、产品型号选择范围窄等问题,这些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毛利率控制法”诞生
“问题促思考。”高建安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毛利率控制法”思路成型大概在2010年7月,他赴上海参加中拍协组织的“司法拍卖进入产权市场对拍卖业的影响”研讨会,会上对拍卖价格的探讨给了他很大的启发:既然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媒体售价没有统一的尺度,折扣率难以履行,能不能换个角度考虑,寻找别的途径?
网上搜索、市场调查、向采购单位征询意见、与供应商座谈、向省级品牌代理机构了解情况……安阳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在进行充分的调查后,提出以“毛利率控制法”来解决协议供货的一系列问题,并在2010年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招标中实行。
“毛利率控制法”是商业零售企业售价核算的一种方法,是以商品的进价加毛利计算商品售价,计算的依据是协议供货单位的增值税进价发票和中标毛利率。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计算依据是协议供货单位的增值税进货发票价和中标大类综合毛利率:售价=进价÷(1-毛利率)。
2010年10月,安阳市进行了2011~2012年安阳市协议供货政府采购招标。对办公自动化的八个大类产品:台式计算机类、笔记本电脑类、复印机速印机类(含多功能机)、投影仪类、服务器类、打印机传真机类、碎纸机扫描仪类、摄像机照相机类按照“毛利率控制法”进行了招标采购。
“按大类不分品牌型号,投标报价为大类综合毛利率的方法。”高建安表示,为了公平起见,此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提供产品授权,但不要求提供所有产品授权,只要能提供一个品牌产品的授权,就可以投标该大类所有产品,但同时授权多得分高。
据了解,安阳市此次办公自动化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淘汰率为30%,为避免供应商的恶意竞争,要求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大类综合毛利率不得低于2%。经过公开招标,办公自动化设备8个大类的综合毛利率最高为8%,最低为2.01%,其中台式机类最高综合毛利率为5%,最低综合毛利率为2.01%。
“毛利率控制法”一箭多雕
高建安表示,半年多的实践证明,“毛利率控制法”不仅解脱了繁琐的招标评标过程,遏制了虚高的协议供货价格,更摆脱了上游厂商对代理商投标的控制,让监管部门掌握了后期监管的主动权。
结合本期协议供货的中标结果,安阳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2011~2012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小额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及空调实行协议供货管理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改革了以前的单位询价方法,变单位询价为供货单位签章报价,三个以上的供货商报价中单位选择最低报价,选择结果单位领导签字采购管理机构审核确认。
更重要的是,采购人对协议供货商所报产品的价格有疑义时有权要求供货商提供该产品的增值税进货发票原件。办法同时规定,协议供应商中标的综合毛利率为其供货时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有权对毛利率进行谈判,协议供货价应小于或等于该供货商的市场报价,保证协议供货成交价为协议供货商同一时期、同一配置、同一质量、同等数量的市场最低价格。
此次管理办法同样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果采购单位有充分理由证明协议供货商外的供货单位所供产品“质优、价廉”,报采购管理机构同意,可在协议供货商之外采购。“这样,既节约了采购成本,又让采购人买到了满意的产品。”高建安说。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