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规范招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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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颁布实施以来,规范了招标投标行为,促进了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招标代理行业迅速发展 ,从业人员大量增加。但是目前在 招投标中操作不规范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因此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行为,才能使招标投标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与《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
《招标投标法》 实施 后,根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各相关部委又出台了《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和综合性政策。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第 30 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 2000 年第七号令);《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 39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其他还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 3 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门 12 号令)等, 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首先认真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才能把《招标投标法》认真贯彻执行到招标投标工作中去。
二、在资质范围内,承揽项目并依法操作
招标代理行业是实行资格认定的行业,《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我国施行招标代理 机构资格认定的领域有:工程建设领域,分甲级、乙级和暂定级;进口机电设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领域,分甲级、乙级和(预)乙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域,分甲级、乙级和乙级(预备);政府采购和药品采购领域。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在本单位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承揽项目并依法操作,不能超资质超范围承揽项目。
三、熟悉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防治 该招标项目不招标或规避招标
国家有关部分调查显示,当前招标投标存在的较大问题之一是 部分项目该招标不招标、规避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 3号令)对该条所述的具体 范围和规模又 做出了详细规定。简言之,凡符合以上三项范围并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要充分的宣传 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使该招标的项目得以招标。
四、熟悉和掌握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一) 对外不需支付外汇;(二) 供生产配套用零部件; (三) 旧机电产品;(四) 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五) 其它不适于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一)项目批复中规定购买物为专利、专有技术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二)能够提供采购标的的供应商少于 3家(不含)的;(三)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四)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五)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六)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双边协议中规定不宜招标采购的;(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不宜进行招标采购的。对于上述属于强制招标,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要认真记忆,正确掌握政策分寸。
五、采用适当的评标办法,是保证项目招标成功的重要因素。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也就是说,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竞争者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的唯一标准和评审方法,只能是在事先已提供给每一个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都不能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标准和方法加以修改;招标文件以外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这是评标的原则,否则将失去衡量评标是否公平、公正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四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在这一规定中,确定了招标投标活动中可用的评标办法和适用对象,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评标办法,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评标细则,才能保证招标项目的成功。
招标代理是以科学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信息为基础,综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经验、智慧、信息为客户提供所需的综合信息、决策、建议和行动方案的智力服务行业。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首先要 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掌握法律这一准绳,才能切实为客户作好服务工作。
来源:山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