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防范借用资质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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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7月19日
目前,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样的投标人一旦中标将直接影响履约行为,影响工程的质量,败坏政府采购的形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严格防范借用资质的行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
该如何防范借用资质呢?笔者认为,有效防范借用资质,应从借用资质投标的软肋下手。
针对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一,招标人可采取投标法人代表签到制。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一是投标人借用他人的资质证书或者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从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答疑到中标合同的签订,都是由借用资质的投标人拿着被借用资质的单位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在全程办理;而借出资质的单位人员或法人一般不参与投标,投标时也不到场,一是怕麻烦,二是怕担责任。
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参与投标的法人投标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投标现场签到,亲自参与开标活动。
同时,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时,可以查验其投标法人的身份证明;对于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要求投标人的答疑报告中必须要有投标法人的亲笔签名,并加盖投标单位的印章。
此外,中标合同也必须要由投标法人亲自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这样既可以逼迫投标法人参与投标事项,增强其投标责任感,同时也达到了限制其借出资质的目的。
针对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二,招标人可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二是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为现金,招标人的工程款直接进入了投标人设立的临时项目管理机构的财务账户。
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中提出要求,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在投标单位所在地的银行常用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从而进一步限制投标人借用资质。
针对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三,招标人可采取中标资质回访制。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三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都是自行临时组织的人员,并非投标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与借用资质的投标人之间无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即投标人所在的单位就是人们常说的“皮包公司”。
针对“皮包公司”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严禁借用资质,发现借用或假冒资质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与此同时,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还可以邀请监管部门、评标专家代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
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核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人员、账户等资料是否与投标单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员的工资关系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通过回访可以有效地防止借用或假冒资质投标的行为。
总之,要彻底解决投标人借用资质,各级主管部门还应加强打击力度。发现借用资质的,首先依据有关规定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人进行相应处置;其次对借用资质的投标人,不但要取消其投标资格,还要给予其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该如何防范借用资质呢?笔者认为,有效防范借用资质,应从借用资质投标的软肋下手。
针对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一,招标人可采取投标法人代表签到制。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一是投标人借用他人的资质证书或者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从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答疑到中标合同的签订,都是由借用资质的投标人拿着被借用资质的单位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在全程办理;而借出资质的单位人员或法人一般不参与投标,投标时也不到场,一是怕麻烦,二是怕担责任。
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参与投标的法人投标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投标现场签到,亲自参与开标活动。
同时,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时,可以查验其投标法人的身份证明;对于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要求投标人的答疑报告中必须要有投标法人的亲笔签名,并加盖投标单位的印章。
此外,中标合同也必须要由投标法人亲自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这样既可以逼迫投标法人参与投标事项,增强其投标责任感,同时也达到了限制其借出资质的目的。
针对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二,招标人可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二是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为现金,招标人的工程款直接进入了投标人设立的临时项目管理机构的财务账户。
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中提出要求,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在投标单位所在地的银行常用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从而进一步限制投标人借用资质。
针对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三,招标人可采取中标资质回访制。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三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都是自行临时组织的人员,并非投标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与借用资质的投标人之间无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即投标人所在的单位就是人们常说的“皮包公司”。
针对“皮包公司”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严禁借用资质,发现借用或假冒资质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与此同时,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还可以邀请监管部门、评标专家代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
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核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人员、账户等资料是否与投标单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员的工资关系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通过回访可以有效地防止借用或假冒资质投标的行为。
总之,要彻底解决投标人借用资质,各级主管部门还应加强打击力度。发现借用资质的,首先依据有关规定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人进行相应处置;其次对借用资质的投标人,不但要取消其投标资格,还要给予其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