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方法讲技巧 巧妙解投诉
http://www.scbid.com/index.php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01日
“吴处长以真实案例作支撑,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诸多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技巧,还对我们以后的工作起到了警示作用。”这是大多数学员对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授课的评价。一名学员甚至在下课后感慨地说:“这堂课上得值!”
在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三期)授课中,吴小明通过对30个亲身经历或熟悉的真实案例的分析和点评,剖析了质疑投诉案例发生的原因,与学员分享了案例启发,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打官司不会有赢家,即使我们赢了官司,但也耗费了大量精力,得不偿失。因此,我们应该把工作做在前面,注意方法、讲究技巧,在合法的前提下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氛围。”吴小明通过自己的实践经验,总结了七条投诉处理技巧,即巧借外力、依法行政、抓住关键、依法处理、做好服务、以“法”服人、依法有据等。
在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一家供应商投标前曾受过3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那么,何为“重大违法记录”?“重大”的标准又是什么?吴小明说:“处理此案时,我们最终借助外力,在《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中找到了依据,其中规定5000元以上罚款为‘重大’违法记录。”
吴小明在授课时强调说:“在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时要善于借助外力,注意保护自己。同时,在答复质疑和处理投诉时要尽量抓住问题的关键,做到依据合法、程序合法、结论合法,既要严肃处理,又要考虑社会效果,为采购人做好服务。”
10分钟疏忽的代价
有一家单位要公开招标采购一批软件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有一个15分钟的供应商现场演示环节。开标当天,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忙乱中落下了用于演示的投影仪,此时,回去取投影仪已经来不及了。经过商议,评标委员会决定由供应商在自己的电脑上现场演示、讲解5分钟。
另外,在这次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3本相关证书,而一家供应商只提供了2本证书。该供应商解释说其提供的2本证书中有一本涵盖了第三本证书的功能,此理由也被评标专家认可通过了。
然而,招标活动结束后,未中标供应商便针对这两个问题提出质疑。吴小明分析说:“这次质疑的起因在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首先,评标现场演示软件环节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能擅自用其他方式代替。其次,在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不能认定一本证书包含另一本证书的功效。《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是法定的,一旦改变,将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同时也难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
“少一个环节多一场官司,因为一次疏忽,一个10分钟的现场演示环节被临时取消,由此引发了一起长达一年多的行政诉讼。”吴小明感慨道,“在这个案子中,我们虽然最终胜诉,但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能不引以为戒。”
画蛇添足 多一句话引来麻烦
某县要公开招标采购一批软件项目,标底1500万元。相关领导对此次招标采购非常重视,开标前一天还专门组织了一场答疑会。
答疑会上,有供应商问道:“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硬件产品包含哪些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仅详细答复了这家供应商,同时认为有必要让其他供应商也知道答复内容,于是便在网上进行了公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硬件产品包含以下内容……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办理。
招标活动结束后,未中标供应商开始质疑:招标代理机构的公示涉及对原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改变,应该属于澄清;按照法律规定,澄清应在开标前15天进行,因此,此次招标活动是不合法的。
吴小明分析判断说:“答疑与澄清有本质区别,案例中的问题就出在公示的最后一句话‘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办理’上。这句话涉及对原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改变,所以本案应作废标处理。”
“画蛇添足,节外生枝,多一句话引起一连串不必要的麻烦。此案提醒从业人员,在招标活动中要慎重处理每一个细节。”吴小明提醒说。
允许迟到供应商投标惹事端
某大学公开招标采购一批物业管理项目,此标已经因为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一次,第二次招标时,眼看开标时间就要到了,开标现场仍然只有两家供应商。
开标时间过了5分钟后,现场工作人员正在商议对策,第三家供应商才气喘吁吁地赶到。采购单位代表及另外两家供应商喜出望外,纷纷请求招标代理机构“破例”为其开标。
无奈之下,招标代理机构只得要求三家供应商均写下一份承诺书。同时,三家供应商对着摄像头保证:“不管谁中标,其他人都不以‘允许迟到供应商投标’这个理由投诉。”
然而,未中标供应商没有信守承诺,由此引发的投诉让招标代理机构陷入尴尬的境地。为此,吴小明提醒学员:“一定不能让迟到供应商参加投标,哪怕是现场签字同意、作出保证都不行,因为供应商现场签字同意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的采购项目,可以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仅5分钟之差,供应商失去了投标资格;仅一念之差,代理机构遭到了质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范操作,不能‘心软’。”吴小明还向学员讲述了另外一起因为“心软”引发的投诉。
曾经有一次招标活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应在现场展示样品,但有一家供应商由于客观原因没带样品。这家供应商苦苦恳求评标委员会给予其投标机会,评标委员会一时心软,便允许其投标。然而,此供应商最终落标后,却对评委让本无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投标进行了质疑投诉,当然其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对此,吴小明解释说:“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不可以参加投标活动。然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在本案中,该供应商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不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技术指标实质性响应谁认定
某单位要采购一批专业性很强的设备,招标文件中有关于该设备(抑制器)的技术指标规定。评标时,评标专家中有两种意见,一部分专家认为抑制器应为物理性的,是客观存在的物体;而另一部分专家则认为抑制器可以是电子性的。
吴小明认为,本案投诉的焦点在于中标产品是否有抑制器,其技术指标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那么,财政部门该如何认定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呢?吴小明解释说:“技术指标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当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评标办法可参考国家七部委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吴小明还提到,在一次招标活动中,一家供应商以低价中标,却遭到未中标供应商投诉。投诉者认为,中标供应商是以低于成本价中标属于恶意竞争。吴小明说:“是否低于成本价应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评标委员会不能认定的,则由权威部门认定。”
据了解,此案中,5名评标专家中有4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价格是合理的,不构成恶意竞争。
供应商违法引起的质疑投诉
在一次家具采购活动中,一家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交了相关证书并最终中标,然而却遭到了投诉,原因是这家中标供应商提交的证书是伪造的。“这家家具企业伪造的证书相当离谱,竟然伪造一家蚕丝被厂商的证书。”
还有一次招标活动,需要供应商提供10项材料。某供应商提供的10项材料里有1项属于虚假材料,其他9项均为真实材料,并且这1项虚假材料并不影响评标结果。
吴小明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该不该罚关键要看问题的性质,即主要看该供应商行为的性质是否违法,而不是数量多少、对评标结果有无影响、影响有多大。”
有一家供应商为了取得中标资格,在提供的一份合同上动了手脚,将合同金额“18.5万元”改成了“218万元”,以此证明自己的辉煌业绩。“这个案子反映了政府采购中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当如何认定,如何处理。”吴小明给学员提供了一些对策:“我们可以查阅招标文件、采购项目档案,也可以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如经查实,供应商确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应当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罚。”
最后,吴小明提醒研修班学员:“面对质疑投诉,我们应该理性分析,依法处理,不惧‘风波’。”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三期)授课中,吴小明通过对30个亲身经历或熟悉的真实案例的分析和点评,剖析了质疑投诉案例发生的原因,与学员分享了案例启发,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打官司不会有赢家,即使我们赢了官司,但也耗费了大量精力,得不偿失。因此,我们应该把工作做在前面,注意方法、讲究技巧,在合法的前提下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氛围。”吴小明通过自己的实践经验,总结了七条投诉处理技巧,即巧借外力、依法行政、抓住关键、依法处理、做好服务、以“法”服人、依法有据等。
在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一家供应商投标前曾受过3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那么,何为“重大违法记录”?“重大”的标准又是什么?吴小明说:“处理此案时,我们最终借助外力,在《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中找到了依据,其中规定5000元以上罚款为‘重大’违法记录。”
吴小明在授课时强调说:“在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时要善于借助外力,注意保护自己。同时,在答复质疑和处理投诉时要尽量抓住问题的关键,做到依据合法、程序合法、结论合法,既要严肃处理,又要考虑社会效果,为采购人做好服务。”
10分钟疏忽的代价
有一家单位要公开招标采购一批软件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有一个15分钟的供应商现场演示环节。开标当天,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忙乱中落下了用于演示的投影仪,此时,回去取投影仪已经来不及了。经过商议,评标委员会决定由供应商在自己的电脑上现场演示、讲解5分钟。
另外,在这次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3本相关证书,而一家供应商只提供了2本证书。该供应商解释说其提供的2本证书中有一本涵盖了第三本证书的功能,此理由也被评标专家认可通过了。
然而,招标活动结束后,未中标供应商便针对这两个问题提出质疑。吴小明分析说:“这次质疑的起因在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首先,评标现场演示软件环节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能擅自用其他方式代替。其次,在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不能认定一本证书包含另一本证书的功效。《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是法定的,一旦改变,将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同时也难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
“少一个环节多一场官司,因为一次疏忽,一个10分钟的现场演示环节被临时取消,由此引发了一起长达一年多的行政诉讼。”吴小明感慨道,“在这个案子中,我们虽然最终胜诉,但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能不引以为戒。”
画蛇添足 多一句话引来麻烦
某县要公开招标采购一批软件项目,标底1500万元。相关领导对此次招标采购非常重视,开标前一天还专门组织了一场答疑会。
答疑会上,有供应商问道:“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硬件产品包含哪些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仅详细答复了这家供应商,同时认为有必要让其他供应商也知道答复内容,于是便在网上进行了公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硬件产品包含以下内容……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办理。
招标活动结束后,未中标供应商开始质疑:招标代理机构的公示涉及对原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改变,应该属于澄清;按照法律规定,澄清应在开标前15天进行,因此,此次招标活动是不合法的。
吴小明分析判断说:“答疑与澄清有本质区别,案例中的问题就出在公示的最后一句话‘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办理’上。这句话涉及对原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改变,所以本案应作废标处理。”
“画蛇添足,节外生枝,多一句话引起一连串不必要的麻烦。此案提醒从业人员,在招标活动中要慎重处理每一个细节。”吴小明提醒说。
允许迟到供应商投标惹事端
某大学公开招标采购一批物业管理项目,此标已经因为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一次,第二次招标时,眼看开标时间就要到了,开标现场仍然只有两家供应商。
开标时间过了5分钟后,现场工作人员正在商议对策,第三家供应商才气喘吁吁地赶到。采购单位代表及另外两家供应商喜出望外,纷纷请求招标代理机构“破例”为其开标。
无奈之下,招标代理机构只得要求三家供应商均写下一份承诺书。同时,三家供应商对着摄像头保证:“不管谁中标,其他人都不以‘允许迟到供应商投标’这个理由投诉。”
然而,未中标供应商没有信守承诺,由此引发的投诉让招标代理机构陷入尴尬的境地。为此,吴小明提醒学员:“一定不能让迟到供应商参加投标,哪怕是现场签字同意、作出保证都不行,因为供应商现场签字同意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的采购项目,可以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仅5分钟之差,供应商失去了投标资格;仅一念之差,代理机构遭到了质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范操作,不能‘心软’。”吴小明还向学员讲述了另外一起因为“心软”引发的投诉。
曾经有一次招标活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应在现场展示样品,但有一家供应商由于客观原因没带样品。这家供应商苦苦恳求评标委员会给予其投标机会,评标委员会一时心软,便允许其投标。然而,此供应商最终落标后,却对评委让本无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投标进行了质疑投诉,当然其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对此,吴小明解释说:“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不可以参加投标活动。然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在本案中,该供应商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不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技术指标实质性响应谁认定
某单位要采购一批专业性很强的设备,招标文件中有关于该设备(抑制器)的技术指标规定。评标时,评标专家中有两种意见,一部分专家认为抑制器应为物理性的,是客观存在的物体;而另一部分专家则认为抑制器可以是电子性的。
吴小明认为,本案投诉的焦点在于中标产品是否有抑制器,其技术指标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那么,财政部门该如何认定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呢?吴小明解释说:“技术指标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当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评标办法可参考国家七部委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吴小明还提到,在一次招标活动中,一家供应商以低价中标,却遭到未中标供应商投诉。投诉者认为,中标供应商是以低于成本价中标属于恶意竞争。吴小明说:“是否低于成本价应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评标委员会不能认定的,则由权威部门认定。”
据了解,此案中,5名评标专家中有4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价格是合理的,不构成恶意竞争。
供应商违法引起的质疑投诉
在一次家具采购活动中,一家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交了相关证书并最终中标,然而却遭到了投诉,原因是这家中标供应商提交的证书是伪造的。“这家家具企业伪造的证书相当离谱,竟然伪造一家蚕丝被厂商的证书。”
还有一次招标活动,需要供应商提供10项材料。某供应商提供的10项材料里有1项属于虚假材料,其他9项均为真实材料,并且这1项虚假材料并不影响评标结果。
吴小明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该不该罚关键要看问题的性质,即主要看该供应商行为的性质是否违法,而不是数量多少、对评标结果有无影响、影响有多大。”
有一家供应商为了取得中标资格,在提供的一份合同上动了手脚,将合同金额“18.5万元”改成了“218万元”,以此证明自己的辉煌业绩。“这个案子反映了政府采购中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当如何认定,如何处理。”吴小明给学员提供了一些对策:“我们可以查阅招标文件、采购项目档案,也可以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如经查实,供应商确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应当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罚。”
最后,吴小明提醒研修班学员:“面对质疑投诉,我们应该理性分析,依法处理,不惧‘风波’。”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