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适用法律 集采机构开标前把好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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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9月07日
发标:区别是否报名
报名发标
报名发标是指潜在投标人必须到指定地点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的发标方式。在潜在投标人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注意:
1. 报名要求。潜在投标人报名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上列明的资质证书原件;报名应当分别登记,不得在同一张登记表上报名登记;划分标段的,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明确其将要投标的标段,潜在投标人拒绝的不影响其报名。
2. 集采机构应提供图纸。如划分标段且报名时已经明确投标标段的,可以只提供所投标标段的图纸。图纸在开标后可以退回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收取图纸押金。
3.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可单独提供或者作为招标文件附件提供)。
无报名发标
无报名发标是指潜在投标人无需到指定地点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的发标方式。无报名发标时,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将投标所需的所有资料(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在其(或者指定)的网站上公开,任何潜在投标人都可以下载;同时保持网站下载资料和纸质书面资料一致,保存好原始的纸质书面资料。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编制的成本费用在开标时收取。
无报名发标方式是近几年来新出现的。这种发标方式避免了因为报名而泄露潜在投标人数量和名单的情况发生,解决了因此而导致的“围标、串标”等问题的出现,对于潜在投标人公平参加竞争大有好处。缺点是当招标文件有更新或者补充或者答疑补遗时,集中采购机构无法主动通知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必须经常主动注意项目的更新公告或者补遗、补充文件公告,一旦错过将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潜在投标人的投标造成影响甚至废标。
因此采用此种发标方式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特别提示潜在投标人需主动地经常关注发标网站上的信息,如投标人须密切留意网站发布的项目的招标文件版本是否有更新或者是否有补充、补遗文件,如有更新或者补充、补遗时须按最新发布的招标文件版本和补充、补遗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否则会导致投标文件无效;同时所有的更新信息都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3天发布,以便潜在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获取更新信息,做好投标文件。
答疑:可集中也可分散进行
招标答疑会,顾名思义,就是解答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提出的疑问和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解释和澄清,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的遗漏部分进行补充。任何解释、澄清、补遗、补充等形成的文件都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都要通知到所有报名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在网络上公示(无报名发标时)。
项目答疑有两种方式:集中答疑会和不集中答疑。
集中答疑会
组织答疑会应当注意:1.必须公开进行,任何人均可参加。不要求核实参加者已经报名与否,参加会议者不需要登记。不得单独对某个或者某些潜在投标人组织答疑会。2. 记录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设计单位对图纸和设计意图进行交底、解释。3. 招标答疑会结束后,整理答疑会记录,包括答疑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将答疑会上所提问题及解答意见及时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采用无报名发标的,应当网络公示)。4.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不组织答疑会,采用书面或者网络提问和答疑。
不集中答疑
1.书面提问和答疑。集中采购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提出的问题后,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采用无报名发标的,应当网络公示)。2.网络提问和答疑。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事宜提出的问题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指定的网站上提出。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投标截止3日前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解答、澄清、补遗等文件,相关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须在指定的网站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示。
现场踏勘:分集中踏勘和自由踏勘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踏勘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现场场地情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等,以便投标人为投标获取认为有必要的相关信息。集中组织现场踏勘应在组织集中答疑会前进行。
集中组织现场踏勘
踏勘现场至少应当向投标人介绍以下主要内容:
1. 现场位置和地形、地貌以及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规定的范围;
2. 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3. 现场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
4. 现场环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情况;
5. 工程施工招标的现场踏勘,还应包括以下有关现场的情况,便于投标人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计算各种措施费用获取必要的信息:周围环境和条件、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施工现场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三通一平情况;
6.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设等。
注意:不得单独组织某个或者某些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或地方管理规定中已经明确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的,不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进行现场踏勘。集采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或提供足以表明工程具体位置的文字、图片等。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编制好的标底、上限价、下限价应予公示
1. 标底、投标报价上限和投标报价下限应当公示。公示时间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一般应在截标前5日之前公示。
2.施工招标工程应当编制标底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概算、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办法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消耗量标准、推荐的费率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集中采购机构可按照标底确定最高报价限价。特殊情况下,无法编制标底的招标工程,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会同采购人(招标人)根据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或者造价指标设置最高报价限价。
3. 标底可由采购人(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无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并加盖注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标底(含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者减少实际工程量,禁止抬高或者压低标底单价。
4. 编制的标底、确定的投标上限、下限价等应按规定报有关单位机关审定。
5.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标底有异议时,集中采购机构应会同采购人(招标人)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标底,重新公布标底,截标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公正组建评标委员会
正确适用组建评委会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规定有些混乱,现实中一些部门或地方的规章已经改变了法律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规定。这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尽相同,这个值得注意。比较如下:
工程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一些地方规定与此相反,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86号)规定:施工招标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特殊招标工程,经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评标。在一个评标委员会内,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二者的比较结果
1. 相同点:组建人是招标人即采购人,当然也指受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不是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建设部门等);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 不同点:工程建设项目允许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在施工招标时拒绝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特殊项目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则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工程建设项目则没有如此规定。
操作时集采机构三项注意
1.应当依法确定招标人(采购人)代表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代表是评标委员会的当然组成成员,拒绝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应当作为招标人代表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虽然部委规章中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可以进入评标委员会,但笔者认为如此规定不利于招标项目的评标。因为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同时又参加评标,造成项目评标的组织者和参加者为同一个单位,违背了招标应当遵守的公平和公正原则。3.如果招标人无法派出自己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可以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在确定(随机抽取)专家评委时从专家库中另外抽取专家作为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
关于回避的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实际操作时的注意事项
1.必须回避的对象。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规规章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必须回避,由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替代,而不是仅仅指评标委员会当中的专家评委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才回避;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如果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也必须回避。
2.应当回避不回避的要强制其回避。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与参加当次招标采购的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却不自觉回避的,其他供应商可以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集中采购机构在核实情况属实时,应当责令其回避。
3.出具有无回避事项声明书。在开始评标前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宣布需要回避的事项,询问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回避的事项。如果有,则需要通过评标委员会组建程序抽取新的评委并更换。每个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含招标人代表)都必须签署《无回避事项声明书》并对其负责。
4.投标人如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不限于评标当时,可以是评比结果公布以后)向集中采购机构报告,申请有关人员回避。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核实投标人反映的情况,如果发现的确有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根据实际情况更换需要回避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招标。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报名发标
报名发标是指潜在投标人必须到指定地点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的发标方式。在潜在投标人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注意:
1. 报名要求。潜在投标人报名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上列明的资质证书原件;报名应当分别登记,不得在同一张登记表上报名登记;划分标段的,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明确其将要投标的标段,潜在投标人拒绝的不影响其报名。
2. 集采机构应提供图纸。如划分标段且报名时已经明确投标标段的,可以只提供所投标标段的图纸。图纸在开标后可以退回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收取图纸押金。
3.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可单独提供或者作为招标文件附件提供)。
无报名发标
无报名发标是指潜在投标人无需到指定地点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的发标方式。无报名发标时,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将投标所需的所有资料(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在其(或者指定)的网站上公开,任何潜在投标人都可以下载;同时保持网站下载资料和纸质书面资料一致,保存好原始的纸质书面资料。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编制的成本费用在开标时收取。
无报名发标方式是近几年来新出现的。这种发标方式避免了因为报名而泄露潜在投标人数量和名单的情况发生,解决了因此而导致的“围标、串标”等问题的出现,对于潜在投标人公平参加竞争大有好处。缺点是当招标文件有更新或者补充或者答疑补遗时,集中采购机构无法主动通知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必须经常主动注意项目的更新公告或者补遗、补充文件公告,一旦错过将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潜在投标人的投标造成影响甚至废标。
因此采用此种发标方式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特别提示潜在投标人需主动地经常关注发标网站上的信息,如投标人须密切留意网站发布的项目的招标文件版本是否有更新或者是否有补充、补遗文件,如有更新或者补充、补遗时须按最新发布的招标文件版本和补充、补遗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否则会导致投标文件无效;同时所有的更新信息都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3天发布,以便潜在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获取更新信息,做好投标文件。
答疑:可集中也可分散进行
招标答疑会,顾名思义,就是解答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提出的疑问和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解释和澄清,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的遗漏部分进行补充。任何解释、澄清、补遗、补充等形成的文件都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都要通知到所有报名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在网络上公示(无报名发标时)。
项目答疑有两种方式:集中答疑会和不集中答疑。
集中答疑会
组织答疑会应当注意:1.必须公开进行,任何人均可参加。不要求核实参加者已经报名与否,参加会议者不需要登记。不得单独对某个或者某些潜在投标人组织答疑会。2. 记录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设计单位对图纸和设计意图进行交底、解释。3. 招标答疑会结束后,整理答疑会记录,包括答疑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将答疑会上所提问题及解答意见及时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采用无报名发标的,应当网络公示)。4.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不组织答疑会,采用书面或者网络提问和答疑。
不集中答疑
1.书面提问和答疑。集中采购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提出的问题后,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采用无报名发标的,应当网络公示)。2.网络提问和答疑。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事宜提出的问题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指定的网站上提出。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投标截止3日前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解答、澄清、补遗等文件,相关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须在指定的网站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示。
现场踏勘:分集中踏勘和自由踏勘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踏勘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现场场地情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等,以便投标人为投标获取认为有必要的相关信息。集中组织现场踏勘应在组织集中答疑会前进行。
集中组织现场踏勘
踏勘现场至少应当向投标人介绍以下主要内容:
1. 现场位置和地形、地貌以及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规定的范围;
2. 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3. 现场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
4. 现场环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情况;
5. 工程施工招标的现场踏勘,还应包括以下有关现场的情况,便于投标人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计算各种措施费用获取必要的信息:周围环境和条件、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施工现场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三通一平情况;
6.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设等。
注意:不得单独组织某个或者某些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或地方管理规定中已经明确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的,不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进行现场踏勘。集采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或提供足以表明工程具体位置的文字、图片等。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编制好的标底、上限价、下限价应予公示
1. 标底、投标报价上限和投标报价下限应当公示。公示时间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一般应在截标前5日之前公示。
2.施工招标工程应当编制标底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概算、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办法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消耗量标准、推荐的费率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集中采购机构可按照标底确定最高报价限价。特殊情况下,无法编制标底的招标工程,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会同采购人(招标人)根据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或者造价指标设置最高报价限价。
3. 标底可由采购人(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无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并加盖注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标底(含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者减少实际工程量,禁止抬高或者压低标底单价。
4. 编制的标底、确定的投标上限、下限价等应按规定报有关单位机关审定。
5.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标底有异议时,集中采购机构应会同采购人(招标人)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标底,重新公布标底,截标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公正组建评标委员会
正确适用组建评委会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规定有些混乱,现实中一些部门或地方的规章已经改变了法律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规定。这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尽相同,这个值得注意。比较如下:
工程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一些地方规定与此相反,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86号)规定:施工招标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特殊招标工程,经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评标。在一个评标委员会内,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二者的比较结果
1. 相同点:组建人是招标人即采购人,当然也指受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不是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建设部门等);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 不同点:工程建设项目允许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在施工招标时拒绝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特殊项目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则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工程建设项目则没有如此规定。
操作时集采机构三项注意
1.应当依法确定招标人(采购人)代表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代表是评标委员会的当然组成成员,拒绝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应当作为招标人代表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虽然部委规章中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可以进入评标委员会,但笔者认为如此规定不利于招标项目的评标。因为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同时又参加评标,造成项目评标的组织者和参加者为同一个单位,违背了招标应当遵守的公平和公正原则。3.如果招标人无法派出自己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可以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在确定(随机抽取)专家评委时从专家库中另外抽取专家作为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
关于回避的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实际操作时的注意事项
1.必须回避的对象。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规规章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必须回避,由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替代,而不是仅仅指评标委员会当中的专家评委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才回避;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如果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也必须回避。
2.应当回避不回避的要强制其回避。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与参加当次招标采购的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却不自觉回避的,其他供应商可以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集中采购机构在核实情况属实时,应当责令其回避。
3.出具有无回避事项声明书。在开始评标前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宣布需要回避的事项,询问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回避的事项。如果有,则需要通过评标委员会组建程序抽取新的评委并更换。每个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含招标人代表)都必须签署《无回避事项声明书》并对其负责。
4.投标人如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不限于评标当时,可以是评比结果公布以后)向集中采购机构报告,申请有关人员回避。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核实投标人反映的情况,如果发现的确有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根据实际情况更换需要回避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招标。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