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强化政府定点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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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5日
近几年来,我国地方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锐意进取、勇于开拓,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许多方面都实现了严格的规范化管理,但仍有一些地区在定点采购的管理上,还不尽人意。那么,如何强化定点采购管理呢,依笔者之见,就是要采取以下三项对策。
实施三项改革,强化政府定点采购管理的运行机制。一是改革政府定点采购的定价制度,实行定点采购项目定价由“静止式定价”向“动态式定价”的转变。现实中,有不少地方在定点印刷、定点加油等项目采购价格的确定上,都是于当初定点时一次性招标定价,以后就固定不变,等到下一次定点时再招标定价,轮番下去就变成了一年一定价,甚至于几年一定价。显然,这种静止式的定价制度完全违背了市场价格的客观规律,严重侵害了采购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加以改革。就是要建立与市场行情挂钩、与采购数量挂钩的动态定价机制。一方面,每当招标定价后,一旦发生市场行情变化,如原材料价格变化、供求行情变化时,就要重新进行招标定价,以体现 宋体">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另一方面,采购人若采购批量较大,可在中标优惠率(价)的基础上与定点供应商进行谈判,协商提高优惠率(价),以体现采购数量多价格低的FAMILY: 宋体">规模优势。二是改革政府定点采购的日常管理制度,实行由“一定了之”向长效管理的转变。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地区的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往往在确定“定点”采购单位时,审查、控制和监督等还能认真,而一旦确定了定点单位以后,就好象大事告成,就 “刀枪入库、马放南山”,对定点单位不管不问,什么履行服务情况、什么兑现承诺情况、什么服务态度情况等等基本就无暇进行管理了,从而形成了管理上的盲区,因此,必须坚决改变这种“一定了之”的管理现状,实行日常跟踪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就是要对定点供应商履行其承诺的情况进行严格的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考核检查,以确保其严格兑现自己的诺言,对发现的重大违反承诺行为或违法问题要进行及时纠正和查处。三是改革政府定点采购项目的确定制度,实行由“象征模仿型 ”向“应定尽定型”的转变。据有关媒体披露,至今我国仍有不少地区的政府定点采购没有到位,特别是在一些县级地区,他们在定点采购项目的确定上,仍是应付上级,搞象征性的定点采购,只是模仿外地对机动车辆加油、维修这样的<2-3个项目实施定点采购,以致于该实施定点采购的项目,如定点印刷、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采购、打印纸(复印纸)等自动化办公耗材采购项目至今都没有实施定点采购,从而,影响了本地区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其改革方法就是要建立科学的“定点采购”项目认证制度。就是要对本地区的采购资源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一要充分考虑本地区采购人的需要,必须对那些发生得比较普遍的采购项目实施定点管理,才具有意义;二要充分考虑是否具有多次采购和采购单价金额较小的双重特点,只有对那些累计发生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实施定点采购,才能抓住重点;三要充分考虑到定点采购项目的可操作性,不仅要考虑到采购人,方便其采购,还要考虑到采购监管部门,便于其监督与管理,同时,还要兼顾到供应商的权益等等,尔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出本地区的定点采购项目,
从而,使确定的定点采购项目,既能避免盲目性,又能达到“应定尽定” 的效果。
加强三项建设,强化政府定点采购供应商管理机制。①加强定点采购供应商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在加强定点采购供应商准入机制建设上,一方面要全部实现公开招标准入制,就是要在建立一系列具体资格标准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以招标结果来确定定点采购供应商,从而杜绝人为“指定”和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保证和提高定点采购供应商准入质量;另一方面要对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通过再竞争的方式采购,以激发定点供应商的再竞争意识。为“打破”定点供应商变相垄断采购项目的念头,可将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再次在定点供应商之间进行竞争采购,以择优确定最终承办的“定点”,供应商 供应商,让定点供应商清醒地认识到获得了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并不一定就能获得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从而使他们提高忧患意识,促其进一步增强竞争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在加强定点采购供应商退出机制建设上,就是要改变以往在一个定点周期内不能取消供应商定点资格的做法,要在定点采购供应商中实行淘汰制,即对于那些在定点期间内,丧失信用,不遵守合同,严重欺诈广大采购人利益的供应商,要及时取消其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以维护采购人权益。②加强定点采购供应商的诚信建设。就是以守法、诚信经营事实为依据,以诚信等级为标准,在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管理上,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机制,建立严格的诚信奖励机制。与此同时,还要在定点采购供应商中大力开展以诚实经营为本,以奉献社会为荣,以科技<+质量+价格+服务进行竞争为主要内容的诚信教育活动,以不断提高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服务意识。③加强定点采购供应商的信息库建设。就是要建立健全供应商的信息库,以确保定点采购单位的选择具有及时性和可靠性。随着社会进步和采购人需要的发展,定点采购项目会不断增加,因此,我们不能在“需要”的时候才进行突击式的资质审查,而必须在平时就要掌握和了解一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状况、法律素质、经营道德、服务承诺等等信息情况,以便使定点单位的竞标工作透明度更高、说服力更强、好中选优的余地更大,而不至于会形成非某某供应商成为定点单位不可的被动局面或舞弊行为。建立三项制度,强化政府定点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一要建立定点采购履约情况反馈制度。通过建立此项制度可以有效加强采购人和社会公众对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其主要做法分两步:第一步,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不同定点采购项目特点,分别设置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履约情况反馈表》、《定点会议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政府采购车辆保险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反馈表》、《政府货物定点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印发给采购人,由其每次实施定点采购结束后一月内填报至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第二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收到的《履约情况反馈表》中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在此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将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量化,综合评定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并制成《政府定点采购供应商履约情况公布表》,于每季度上旬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对优秀和差的两类典型还应附上文字说明,从而强化震慑作用。二要建立定点采购合同备案制度。实务中,不少采购人以及一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认为,实施政府定点采购毋须签订采购合同,毋须执行采购合同备案制度。这是当前政府定点采购管理中的一大误区。因为,这种现象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规,还削弱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所以,建立定点采购合同备案制度十分必要。这就要求,在实施定点采购中不论采购数额多少,都要依法签订采购合同,都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三要建立定点采购结算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如果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仍由各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直接进行,这样一来,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一方付款,一方提供劳务或商品,就很容易会使定点供应商过分地“讨好”采购人,而使一些采购业务难以置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之下;不仅如此,采购资金不实行国库直接支付,也使财政部门对定点单位的监管力度大为下降;同时,众多的采购资金分散在各个采购人的账面上,也使财政资金丧失了被集中利用的好机会,从而又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凡实行定点采购的,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这样,财政部门就可以通过严把国库直接支付关,对那些不认真兑现其承诺,或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采取暂缓支付结算资金或扣除履约保证金等手段促其纠正,以及时维护采购人利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实施三项改革,强化政府定点采购管理的运行机制。一是改革政府定点采购的定价制度,实行定点采购项目定价由“静止式定价”向“动态式定价”的转变。现实中,有不少地方在定点印刷、定点加油等项目采购价格的确定上,都是于当初定点时一次性招标定价,以后就固定不变,等到下一次定点时再招标定价,轮番下去就变成了一年一定价,甚至于几年一定价。显然,这种静止式的定价制度完全违背了市场价格的客观规律,严重侵害了采购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加以改革。就是要建立与市场行情挂钩、与采购数量挂钩的动态定价机制。一方面,每当招标定价后,一旦发生市场行情变化,如原材料价格变化、供求行情变化时,就要重新进行招标定价,以体现 宋体">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另一方面,采购人若采购批量较大,可在中标优惠率(价)的基础上与定点供应商进行谈判,协商提高优惠率(价),以体现采购数量多价格低的FAMILY: 宋体">规模优势。二是改革政府定点采购的日常管理制度,实行由“一定了之”向长效管理的转变。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地区的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往往在确定“定点”采购单位时,审查、控制和监督等还能认真,而一旦确定了定点单位以后,就好象大事告成,就 “刀枪入库、马放南山”,对定点单位不管不问,什么履行服务情况、什么兑现承诺情况、什么服务态度情况等等基本就无暇进行管理了,从而形成了管理上的盲区,因此,必须坚决改变这种“一定了之”的管理现状,实行日常跟踪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就是要对定点供应商履行其承诺的情况进行严格的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考核检查,以确保其严格兑现自己的诺言,对发现的重大违反承诺行为或违法问题要进行及时纠正和查处。三是改革政府定点采购项目的确定制度,实行由“象征模仿型 ”向“应定尽定型”的转变。据有关媒体披露,至今我国仍有不少地区的政府定点采购没有到位,特别是在一些县级地区,他们在定点采购项目的确定上,仍是应付上级,搞象征性的定点采购,只是模仿外地对机动车辆加油、维修这样的<2-3个项目实施定点采购,以致于该实施定点采购的项目,如定点印刷、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采购、打印纸(复印纸)等自动化办公耗材采购项目至今都没有实施定点采购,从而,影响了本地区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其改革方法就是要建立科学的“定点采购”项目认证制度。就是要对本地区的采购资源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一要充分考虑本地区采购人的需要,必须对那些发生得比较普遍的采购项目实施定点管理,才具有意义;二要充分考虑是否具有多次采购和采购单价金额较小的双重特点,只有对那些累计发生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实施定点采购,才能抓住重点;三要充分考虑到定点采购项目的可操作性,不仅要考虑到采购人,方便其采购,还要考虑到采购监管部门,便于其监督与管理,同时,还要兼顾到供应商的权益等等,尔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出本地区的定点采购项目,
从而,使确定的定点采购项目,既能避免盲目性,又能达到“应定尽定” 的效果。
加强三项建设,强化政府定点采购供应商管理机制。①加强定点采购供应商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在加强定点采购供应商准入机制建设上,一方面要全部实现公开招标准入制,就是要在建立一系列具体资格标准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以招标结果来确定定点采购供应商,从而杜绝人为“指定”和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保证和提高定点采购供应商准入质量;另一方面要对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通过再竞争的方式采购,以激发定点供应商的再竞争意识。为“打破”定点供应商变相垄断采购项目的念头,可将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再次在定点供应商之间进行竞争采购,以择优确定最终承办的“定点”,供应商 供应商,让定点供应商清醒地认识到获得了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并不一定就能获得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从而使他们提高忧患意识,促其进一步增强竞争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在加强定点采购供应商退出机制建设上,就是要改变以往在一个定点周期内不能取消供应商定点资格的做法,要在定点采购供应商中实行淘汰制,即对于那些在定点期间内,丧失信用,不遵守合同,严重欺诈广大采购人利益的供应商,要及时取消其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以维护采购人权益。②加强定点采购供应商的诚信建设。就是以守法、诚信经营事实为依据,以诚信等级为标准,在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管理上,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机制,建立严格的诚信奖励机制。与此同时,还要在定点采购供应商中大力开展以诚实经营为本,以奉献社会为荣,以科技<+质量+价格+服务进行竞争为主要内容的诚信教育活动,以不断提高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服务意识。③加强定点采购供应商的信息库建设。就是要建立健全供应商的信息库,以确保定点采购单位的选择具有及时性和可靠性。随着社会进步和采购人需要的发展,定点采购项目会不断增加,因此,我们不能在“需要”的时候才进行突击式的资质审查,而必须在平时就要掌握和了解一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状况、法律素质、经营道德、服务承诺等等信息情况,以便使定点单位的竞标工作透明度更高、说服力更强、好中选优的余地更大,而不至于会形成非某某供应商成为定点单位不可的被动局面或舞弊行为。建立三项制度,强化政府定点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一要建立定点采购履约情况反馈制度。通过建立此项制度可以有效加强采购人和社会公众对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其主要做法分两步:第一步,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不同定点采购项目特点,分别设置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履约情况反馈表》、《定点会议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政府采购车辆保险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反馈表》、《政府货物定点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印发给采购人,由其每次实施定点采购结束后一月内填报至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第二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收到的《履约情况反馈表》中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在此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将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量化,综合评定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并制成《政府定点采购供应商履约情况公布表》,于每季度上旬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对优秀和差的两类典型还应附上文字说明,从而强化震慑作用。二要建立定点采购合同备案制度。实务中,不少采购人以及一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认为,实施政府定点采购毋须签订采购合同,毋须执行采购合同备案制度。这是当前政府定点采购管理中的一大误区。因为,这种现象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规,还削弱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所以,建立定点采购合同备案制度十分必要。这就要求,在实施定点采购中不论采购数额多少,都要依法签订采购合同,都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三要建立定点采购结算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如果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仍由各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直接进行,这样一来,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一方付款,一方提供劳务或商品,就很容易会使定点供应商过分地“讨好”采购人,而使一些采购业务难以置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之下;不仅如此,采购资金不实行国库直接支付,也使财政部门对定点单位的监管力度大为下降;同时,众多的采购资金分散在各个采购人的账面上,也使财政资金丧失了被集中利用的好机会,从而又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凡实行定点采购的,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这样,财政部门就可以通过严把国库直接支付关,对那些不认真兑现其承诺,或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采取暂缓支付结算资金或扣除履约保证金等手段促其纠正,以及时维护采购人利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