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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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3日
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项重大改革,是防止工程建设腐败的一项有力措施。强化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对于提高项目管理质量、更好地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查处。此外,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一些业主除了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一些投标企业投标中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最后,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也有待于进一步强化。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二、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建议立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建立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程序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程序上不出问题。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牵头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作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力量,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把招投标工作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
(四)改进评标办法。继续推行合理定价公开抽取的招投标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等。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提高招投标监管人员素质。强化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监管机关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行为,培育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环境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全局利益的关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意识,坚决杜绝招投标中的各种权利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鼓励监管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不断研究探索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快实现招投标工作的新飞跃。
来源:红网
一、当前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查处。此外,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一些业主除了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一些投标企业投标中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最后,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也有待于进一步强化。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二、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建议立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建立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程序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程序上不出问题。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牵头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作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力量,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把招投标工作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
(四)改进评标办法。继续推行合理定价公开抽取的招投标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等。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提高招投标监管人员素质。强化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监管机关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行为,培育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环境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全局利益的关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意识,坚决杜绝招投标中的各种权利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鼓励监管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不断研究探索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快实现招投标工作的新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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