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结果该何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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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1日
日前,《中国政府采购报》接到一位供应商打来的咨询电话,原来距离某项目评标结束已经1个多月了,但中标结果却遭遇无理由“难产”,迟迟未公布。通过熟人打听情况,被告知该项目因领导喊停有可能被取消了。这位供应商询问:领导喊停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4款规定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情形?
记者采访时发现,上述情况并非个案。问题涉及中标结果公布的时限。那么,投标人除了等待,还能通过怎样的途径进行维权?监管部门又该如何作为?
法律缺失是不争的事实
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评标结束后该在多长时间内公布中标结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对于中标结果公告之前与之后的环节,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时限规定,唯独对中标结果该何时发布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限,这可以说是法律的一个漏洞。”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实践中,一般是在中标结果出来后就随之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从法律的严谨与规范采购的角度而言,有必要明确中标结果公告的时间节点。同时,明确时间节点也能够规避采购过程中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中标结果该何时公告,法律确实没有明确。”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中心通过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审结束后应在相应的网站上公布投标人排名, 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公告中标结果,并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可求助监管部门协助解决
缺少法律的支撑,投标人如何在漫长的等待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投标人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讨说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在等待中标结果的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必须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而不是毫无理由地久拖不决。
“投标人可以找监管部门,要求监管部门出面协调解决。”爱德律师事务所一位张姓律师认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有全程监管政府采购行为的职责,而督促所有采购环节在合法、有序、高效的前提下完成,是监管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张律师认为,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保证采购、使用目的的尽快实现。“监管部门应该强势,对于久拖不决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如果有必要,可以通过下整改通知等方式予以纠正。”张律师建议,在行为合法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与采购人进行合理的沟通,保证采购人买到更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
“对于久拖不决的行为,从理论上讲监管部门有督促、监督的职责,但是在实践中却并非有效。”某地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采购办人士这样表示。
投标有效期派上用场了
对于在中标结果公告之前,投标供应商是否有质疑、投诉权,业界对此看法不一。
“质疑、投诉的前提是投标人知道或者应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但在中标结果发布之前,这个前提是不存在的。”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中标结果未知,不好界定其权益是否受损。
张律师认为,在这个环节进行质疑、投诉,法律依据不是很明确,因为投标人不是很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质疑、投诉的条件。
“在法律没有明确时限的前提下,应该有一个合理时限的判定,在实践中,一般为评审结束到发布中标公告的时间范围。”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代理机构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没有发布中标结果,确实有损投标供应商的利益,其实就可以启动质疑、投诉等救济机制。而且,这里还涉及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投标有效期,即对投标文件有约束力的时间范围,一般指从开标到签订合同的环节,时间范围多为60天—90天。
“如果超过投标有效期,还未发布中标公告或者是废标公告,投标供应商就可以借助法律途径维权。”何红锋表示,无论久拖不决的原因是什么,最晚到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网友sunzhengqi也表示,若投标有效期过后,招标人还没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就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
此外,对于久拖不决的行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没有明确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罚规定,“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发生。”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建议,在法律修订时或者细化条例中,很有必要明确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各方当事人违规后的惩处规定,以便为政府采购监管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记者采访时发现,上述情况并非个案。问题涉及中标结果公布的时限。那么,投标人除了等待,还能通过怎样的途径进行维权?监管部门又该如何作为?
法律缺失是不争的事实
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评标结束后该在多长时间内公布中标结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对于中标结果公告之前与之后的环节,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时限规定,唯独对中标结果该何时发布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限,这可以说是法律的一个漏洞。”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实践中,一般是在中标结果出来后就随之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从法律的严谨与规范采购的角度而言,有必要明确中标结果公告的时间节点。同时,明确时间节点也能够规避采购过程中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中标结果该何时公告,法律确实没有明确。”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中心通过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审结束后应在相应的网站上公布投标人排名, 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公告中标结果,并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可求助监管部门协助解决
缺少法律的支撑,投标人如何在漫长的等待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投标人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讨说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在等待中标结果的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必须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而不是毫无理由地久拖不决。
“投标人可以找监管部门,要求监管部门出面协调解决。”爱德律师事务所一位张姓律师认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有全程监管政府采购行为的职责,而督促所有采购环节在合法、有序、高效的前提下完成,是监管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张律师认为,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保证采购、使用目的的尽快实现。“监管部门应该强势,对于久拖不决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如果有必要,可以通过下整改通知等方式予以纠正。”张律师建议,在行为合法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与采购人进行合理的沟通,保证采购人买到更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
“对于久拖不决的行为,从理论上讲监管部门有督促、监督的职责,但是在实践中却并非有效。”某地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采购办人士这样表示。
投标有效期派上用场了
对于在中标结果公告之前,投标供应商是否有质疑、投诉权,业界对此看法不一。
“质疑、投诉的前提是投标人知道或者应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但在中标结果发布之前,这个前提是不存在的。”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中标结果未知,不好界定其权益是否受损。
张律师认为,在这个环节进行质疑、投诉,法律依据不是很明确,因为投标人不是很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质疑、投诉的条件。
“在法律没有明确时限的前提下,应该有一个合理时限的判定,在实践中,一般为评审结束到发布中标公告的时间范围。”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代理机构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没有发布中标结果,确实有损投标供应商的利益,其实就可以启动质疑、投诉等救济机制。而且,这里还涉及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投标有效期,即对投标文件有约束力的时间范围,一般指从开标到签订合同的环节,时间范围多为60天—90天。
“如果超过投标有效期,还未发布中标公告或者是废标公告,投标供应商就可以借助法律途径维权。”何红锋表示,无论久拖不决的原因是什么,最晚到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网友sunzhengqi也表示,若投标有效期过后,招标人还没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就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
此外,对于久拖不决的行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没有明确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罚规定,“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发生。”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建议,在法律修订时或者细化条例中,很有必要明确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各方当事人违规后的惩处规定,以便为政府采购监管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