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标的问题
http://www.scbid.com/index.php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18日
问题:
有一高速公路工程,已经通过招标,中标结果已经公示,但是因为第一中标人在5个月内没有上缴保证金,当地的交通投资集团(业主)就视第一中标人自动放弃,现在这个工程直接委托一个资质和资金都符合要求的公司,但该公司不是第二中标人。请问,该公司和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业主给出的解释是,当中标后中标人无法缴纳保证金的,而且已经过了规定的时间,只要有公司可以按原来中标的条件就可以直接做,请问是这样的吗?第二、第三中标人是不是只有在投标期间,在第一中标无法履行合同的时候才可以顺接下来。过了投标期间招标人就可以自行再按原来的中标价格来找公司来做?这样做合法吗?
答:
徐 鹰:
若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了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那么,根据30号令的规定:第一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等,可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原因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可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若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了一名中标候选人,且发生了背景资料的情况,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其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依法向其索赔。招标人只能重新招标或经批准后不再招标。
当地交通投资集团对合同价的解释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至少是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且要符合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原则。招标人将原中标人的要约强加于第三人的做法,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若投标有效期已满,所有投标文件在法理上将被视为无效。但按照合同及时履行的原则,在第二中标候选人同意延长其投标有效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向其授予合同。
在这里要澄清一个误区,那就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招标。这条规范的是在定标之前,所以,此条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例。
唐广庆:
在投标有效期(或称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已经确定中标人,就意味着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果仅公示,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只能称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是不能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能称保证金)。如果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前中标人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时,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招标人有权废止其中标,除扣留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承担给予招标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增加的所有费用)。如果在有效期内由于中标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及时选择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签订合同,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果在原投标有效期内,由于原中标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而使新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时间的不够时,招标人有权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因此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交纳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依据你提供的情况看,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月(应在30天内)还未交纳履约保证金,已经超过投标有效期(招标人也未延长投标有效期),因此等于招标人终止了招标。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于三万元以下罚款。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终止招标并妥善处理完毕后,再重新招标。如果重新招标后招标失败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定所有投标,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1)从不足三个投标人中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授予合同条件确定中标人,或者(2)不再招标,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选择承包人或供货商或制造商。
结论:当中标人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应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并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定标、交纳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如果过了投标有效期,就意味着招标人中止了招标,应接受处罚,并赔偿给予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再重新招标。如果重新招标失败后,才能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选择承包人。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有一高速公路工程,已经通过招标,中标结果已经公示,但是因为第一中标人在5个月内没有上缴保证金,当地的交通投资集团(业主)就视第一中标人自动放弃,现在这个工程直接委托一个资质和资金都符合要求的公司,但该公司不是第二中标人。请问,该公司和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业主给出的解释是,当中标后中标人无法缴纳保证金的,而且已经过了规定的时间,只要有公司可以按原来中标的条件就可以直接做,请问是这样的吗?第二、第三中标人是不是只有在投标期间,在第一中标无法履行合同的时候才可以顺接下来。过了投标期间招标人就可以自行再按原来的中标价格来找公司来做?这样做合法吗?
答:
徐 鹰:
若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了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那么,根据30号令的规定:第一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等,可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原因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可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若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了一名中标候选人,且发生了背景资料的情况,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其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依法向其索赔。招标人只能重新招标或经批准后不再招标。
当地交通投资集团对合同价的解释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至少是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且要符合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原则。招标人将原中标人的要约强加于第三人的做法,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若投标有效期已满,所有投标文件在法理上将被视为无效。但按照合同及时履行的原则,在第二中标候选人同意延长其投标有效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向其授予合同。
在这里要澄清一个误区,那就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招标。这条规范的是在定标之前,所以,此条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例。
唐广庆:
在投标有效期(或称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已经确定中标人,就意味着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果仅公示,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只能称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是不能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能称保证金)。如果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前中标人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时,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招标人有权废止其中标,除扣留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承担给予招标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增加的所有费用)。如果在有效期内由于中标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及时选择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签订合同,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果在原投标有效期内,由于原中标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而使新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时间的不够时,招标人有权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因此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交纳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依据你提供的情况看,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月(应在30天内)还未交纳履约保证金,已经超过投标有效期(招标人也未延长投标有效期),因此等于招标人终止了招标。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于三万元以下罚款。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终止招标并妥善处理完毕后,再重新招标。如果重新招标后招标失败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定所有投标,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1)从不足三个投标人中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授予合同条件确定中标人,或者(2)不再招标,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选择承包人或供货商或制造商。
结论:当中标人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应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并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定标、交纳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如果过了投标有效期,就意味着招标人中止了招标,应接受处罚,并赔偿给予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再重新招标。如果重新招标失败后,才能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选择承包人。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