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未动,需求公开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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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7月26日
“采购有没有纰漏或猫腻,看看采购需求便知。”如今,许多有专业经验的供应商都把采购需求视为采购活动是否公正的试金石。而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如何避免采购需求潜在的风险?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部门给出了这样的答案——采购需求事先公开,通过公开征集当事人的意见,排除潜在的不合理条款。由此,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公开的链条也实现了前移。那么,目前,有哪些地区开展了类似探索?需求公开前移又带来了哪些改变?对此,本报记者进行了调研采访。
公开采购需求只限于部分省市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采购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我中心现将采购人提供的项目需求原文转发,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诚请相关采购当事人提出项目需求书中存在的问题。”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函》中明确地写出了这样一句话。
与公开项目简要概况的“预公告”不同,项目需求公开的内容是详细的技术参数和指标,相当于向供应商亮出了采购的底码。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除了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及四川、河南等地的采购机构也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公开采购需求工作。
记者注意到,在公开需求方面,有些地市级乃至县级采购单位因其“船小好调头”的优势,走在了省级采购单位之前,比如黑龙江省大庆市、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浙江省余姚市等。此外,以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部分社会代理机构也会对采购需求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然而,为数众多的省、市采购单位则未全面开展采购需求公开工作。比如,江苏省视采购项目难易程度、熟练程度决定是否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公开采购需求,对于比较复杂的采购项目,会以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公开,而易于把握的项目则不会事先公开。
对此,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认为,不应将公开采购需求作为政府采购必要程序。龚云峰分析道,现在供应商及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有一种批评声音是“流程复杂、效率低”,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将公开采购需求作为政府采购必要环节,那么势必会拉长政府采购的时间,从而加重这种批评声音。他表示易于把握的、通用性强的采购项目就不需要进行需求预公开,这样一方面能够提高采购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发挥集采机构的专业性。
在浙江省,省级和地市级的情况有所不同。省级采购项目是通过预公告形式公布简单的技术需求,而有的地市级采购部门则会公布详细技术参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张旭东介绍说:“我们规定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采购公告前,必须征询专家意见或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供应商意见,但对别的项目,并没有硬性规定是简化公布还是详细公布。浙江也有像湖州等地的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正式公告前先公示征求意见。我们认为,这是一种不错的做法,在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时会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但张旭东表示,考虑到这可能会降低采购效率,而且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没有强制推行这一做法。
公开方式各具特色
各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公开方式多依托于网络,公开于本地政府采购网上。但各地政府采购网在需求公开信息栏的设置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以天津市为例,打开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在首页醒目位置就能看到采购公告下一字排开的采购信息、征求意见、更正公告等3个子栏目。其中,征求意见、更正公告栏就是专为采购需求公开及更正开设的。
而有些省市的政府采购网并未给采购需求公开特设栏目或在首页明确体现,所以登录网站后,需求公开的相关信息很不好找。
至于各省市对采购需求相关信息公示的范围,有社会各界、采购相关当事人、供应商、潜在供应商等不同表述。“通过这几年的工作我们观察到,提交修改意见的往往是潜在供应商。”某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
区别比较明显的是,供应商或其他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意见。有的省市规定符合某条件才可提交意见,有的省市却规定“如有异议”即可提交意见。例如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项目整体需求不满足3个品牌产品或3家供应商的、需求中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情况”,供应商方可提出意见且需明确指明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而山西省省级采购中心则简略说明“如有异议”,社会各界即可出具修改意见。
据了解,各地采购需求征集意见的公示期一般为1-3个工作日。如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2个工作日。在征集意见结束后,政府采购机构将对收集到的意见上网公示并与采购人沟通,有些政府采购机构还会针对收集的修改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然后会请采购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实际情况完善修改技术需求以符合法律要求。最终的采购活动将以修改后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需求实施。
公开需求 收效显著
“有的采购人可能会比较强势,如果单凭集中采购机构很难让其改变不合理的需求,但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大家都说需求不合理,他也便无话可说了。”某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实施需求预公示,消减了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压力,切实杜绝了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需求。
记者注意到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的更正公告栏中,大约每天都会发布一个因采购需求变动而发布的更正公告,以此观之,公开采购需求的成效不言而喻。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处长张永红介绍说:“我们从2010年开始对采购需求进行公开并征集意见,初衷是为了公开参数,接受社会监督,尽早发现有倾向性的参数。这项工作开展以来,供应商参与度很高,提出的意见也基本中肯。在供应商的参与下,有一部分采购需求得到了完善,有效保障了后期采购活动顺畅进行。”
“公开环节前置对我们只有好处,没有害处。”浙江省余姚市政府采购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政府采购机构不一定能够发现所有技术参数方面的问题,实施采购需求公开后,有效降低了后期供应商的质疑率。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公开采购需求只限于部分省市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采购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我中心现将采购人提供的项目需求原文转发,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诚请相关采购当事人提出项目需求书中存在的问题。”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函》中明确地写出了这样一句话。
与公开项目简要概况的“预公告”不同,项目需求公开的内容是详细的技术参数和指标,相当于向供应商亮出了采购的底码。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除了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及四川、河南等地的采购机构也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公开采购需求工作。
记者注意到,在公开需求方面,有些地市级乃至县级采购单位因其“船小好调头”的优势,走在了省级采购单位之前,比如黑龙江省大庆市、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浙江省余姚市等。此外,以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部分社会代理机构也会对采购需求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然而,为数众多的省、市采购单位则未全面开展采购需求公开工作。比如,江苏省视采购项目难易程度、熟练程度决定是否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公开采购需求,对于比较复杂的采购项目,会以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公开,而易于把握的项目则不会事先公开。
对此,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认为,不应将公开采购需求作为政府采购必要程序。龚云峰分析道,现在供应商及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有一种批评声音是“流程复杂、效率低”,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将公开采购需求作为政府采购必要环节,那么势必会拉长政府采购的时间,从而加重这种批评声音。他表示易于把握的、通用性强的采购项目就不需要进行需求预公开,这样一方面能够提高采购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发挥集采机构的专业性。
在浙江省,省级和地市级的情况有所不同。省级采购项目是通过预公告形式公布简单的技术需求,而有的地市级采购部门则会公布详细技术参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张旭东介绍说:“我们规定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采购公告前,必须征询专家意见或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供应商意见,但对别的项目,并没有硬性规定是简化公布还是详细公布。浙江也有像湖州等地的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正式公告前先公示征求意见。我们认为,这是一种不错的做法,在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时会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但张旭东表示,考虑到这可能会降低采购效率,而且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没有强制推行这一做法。
公开方式各具特色
各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公开方式多依托于网络,公开于本地政府采购网上。但各地政府采购网在需求公开信息栏的设置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以天津市为例,打开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在首页醒目位置就能看到采购公告下一字排开的采购信息、征求意见、更正公告等3个子栏目。其中,征求意见、更正公告栏就是专为采购需求公开及更正开设的。
而有些省市的政府采购网并未给采购需求公开特设栏目或在首页明确体现,所以登录网站后,需求公开的相关信息很不好找。
至于各省市对采购需求相关信息公示的范围,有社会各界、采购相关当事人、供应商、潜在供应商等不同表述。“通过这几年的工作我们观察到,提交修改意见的往往是潜在供应商。”某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
区别比较明显的是,供应商或其他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意见。有的省市规定符合某条件才可提交意见,有的省市却规定“如有异议”即可提交意见。例如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项目整体需求不满足3个品牌产品或3家供应商的、需求中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情况”,供应商方可提出意见且需明确指明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而山西省省级采购中心则简略说明“如有异议”,社会各界即可出具修改意见。
据了解,各地采购需求征集意见的公示期一般为1-3个工作日。如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2个工作日。在征集意见结束后,政府采购机构将对收集到的意见上网公示并与采购人沟通,有些政府采购机构还会针对收集的修改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然后会请采购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实际情况完善修改技术需求以符合法律要求。最终的采购活动将以修改后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需求实施。
公开需求 收效显著
“有的采购人可能会比较强势,如果单凭集中采购机构很难让其改变不合理的需求,但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大家都说需求不合理,他也便无话可说了。”某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实施需求预公示,消减了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压力,切实杜绝了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需求。
记者注意到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的更正公告栏中,大约每天都会发布一个因采购需求变动而发布的更正公告,以此观之,公开采购需求的成效不言而喻。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处长张永红介绍说:“我们从2010年开始对采购需求进行公开并征集意见,初衷是为了公开参数,接受社会监督,尽早发现有倾向性的参数。这项工作开展以来,供应商参与度很高,提出的意见也基本中肯。在供应商的参与下,有一部分采购需求得到了完善,有效保障了后期采购活动顺畅进行。”
“公开环节前置对我们只有好处,没有害处。”浙江省余姚市政府采购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政府采购机构不一定能够发现所有技术参数方面的问题,实施采购需求公开后,有效降低了后期供应商的质疑率。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