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暗箱操作,围标串标。围标串标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两种行为。投标人围标主要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业内称之为“围标”);投标者已内定中标人,其他投标者作为陪衬参与投标(业内称之为“陪标”);投标者之间提前约定,轮流作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主要形式有: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诉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其他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已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相当于“萝卜招标”。
二是签“阴阳合同”,“阳合同”备案,“阴合同”履行。 “阳合同”就是在投标者中标后,招标者与中标者随即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这份依法签订的合同必须交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具有法律效力。然而,招标者(开发商)与中标者(工程承包商)暗地里又会签一份“阴合同”。双方就工程款(开发商尽量压缩工程款)、施工方的垫资、工期(工期缩短)等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落实到“阴合同”中。在工程施工中,双方实际上履行“阴合同”的约定。
三是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建筑工程承包可以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较大的工程一般都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主体工程由其施工,其他专业工程如建筑幕墙、电梯安装、消防设施、防腐保温等可以 分包给专业企业承包。同时,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违法分包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二是总承包企业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三是分承包企业将其工程再次分包。
四是出借资质,借用资质,双方坐收渔利。一些所谓“手眼通天”的人物,没有资质,借用一些建筑企业的资质四处承揽工程,“空手套白狼”,揽到工程后,有的自己组织施工,有的转手倒给别人。或者是有资质的企业,每年能承包到不少工程,由于无暇顾及这么多工程,就将一些工程转包出去。一些建筑企业仅靠出借本企业的资质,每年就能赚取可观的“管理费”。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筑牢制度防线,及时制定、完善和出台科学性、操作性、前瞻性强的招投标制度法规,为规范招投标行为提供政策依据,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中标通知书发布及合同签订等标后监管行为,改进和完善招标代理公司选定方法,改进和完善评标委员会评标办法,改进和完善对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责任追究,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是加强对招投标相关制度法规学习宣传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提高人们对法规制度的知晓率,充分发挥制度法规应有的治本功能。招投标活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监管队伍,为制度法规的落实和检查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三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的监管,评标专家由设在政府主管部门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联系方式绝对保密,开标前临时通知。改进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评标时采用专家专用通道进入隔离评标室、全封闭独立评标、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评,通过建立有效的考核奖惩机制,对专业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出现重大偏差的专家及时予以清退,确保评标专家队伍纯洁性和良好信誉。
四是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的惩处力度,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例》及地方性法规查处围标串标、借资挂靠等行为,形成高压态势,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在相应范围内予以通报,维护工程建设市场良好秩序。
五是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不断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严格规范其招标代理行为。限制招标代理机构的部分权力,不允许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参与评标,不允许招标人跨区域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来源:枣强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