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谈判的时间来看,我国参与GPA谈判的时间超出了GPA规定的谈判时间;从谈判进程来看,我国加入GPA的进程在迅速加快;从谈判的节奏和谈判的深度来看,我国加入GPA的谈判正在进入关键阶段。在我国加入GPA谈判的关键时期,应当系统总结前期的经验,深刻思考我国在谈判和加入GPA后应对方面的准备工作的不足,重视企业利益,变被动为主动,使谈判朝着多方共赢的局面推进。
WTO《政府采购协议》(GPA)(以下简称《协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个子协议,是第一个国际性的政府采购贸易的权利与义务框架。由于 2001 年加入WTO时,我国国内尚未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客观上不适合签署GPA;但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中作出了承诺:尽快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
履行义务 启动加入GPA谈判
2003 年《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推动了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飞速发展。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保持了快速增长,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5年的2928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1332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相应由4.6%提高到11%,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政府采购范围已由单纯的货物类采购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且工程采购的比重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伴随着政采事业的发展,按照承诺,我国于 2002 年正式成为 GPA 的观察员,并于2007年12月28日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申请和第一份出价清单。这意味着我国启动了融入政府采购国际贸易体系的关键一步,也表明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完整履行"入世"义务的积极态度。
进入关键期 年内第四次出价
由于对方期望与我国的准备差距较大,2010年7月我国提交了第二份出价清单, 降低了门槛价,增加了开放程度,缩减了过渡期,但在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开放上仍然维持了初步出价清单,不进行开放。这使得 GPA缔约方表示了强烈不满,并进一步对我国施加压力。
2011年1月1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访问美国,在访问后发布的《中美联合声明》的第二十七节有如下表述:"……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美方欢迎中方同意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2011年最后一次会议前提交一份强有力的新的修改出价,其中包括次中央实体。"按照承诺,我国财政部于2011年7月宣布废止涉及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三个文件,并于2011年11月30日提交了第三份出价清单,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和浙江五个省市纳入了开放范围。这是我国启动GPA谈判以来首次开放地方政府采购市场,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国际开放的重大突破和进展。
从2007年底我国提交第一份出价清单、2010年7月提交修改后的第二份出价清单、2011年11月提交第三份出价清单来看,从第一次修改历时近三年,到第二次修改的仅仅一年多,而且WTO秘书处要求我国于2012年12月前提交第四份出价清单,可以看出我国加入GPA的进程在迅速加快。此外,在第二份出价清单提出后,欧美所不满意的就是没有纳入地方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的政府采购。此次出价明确了我国部分地方政府采购将纳入出价清单,目前只有国有企业尚未纳入开放范围。无论是谈判的节奏还是谈判的深度,都可以看出,我国加入GPA的谈判正在进入关键阶段。
缔约方重视 谈判压力持续加大
2011年,WTO秘书处和缔约方均专注于尽快结束《协议》新一轮谈判,对我加入谈判施加的压力不大。2012年3月,新一轮谈判宣告完成。据美欧等研究机构分析,GPA新一轮谈判将带来2000亿美元的市场准入机会,而中国加入GPA也将带来2000亿美元市场准入机会。在新一轮谈判结束,且无法立即完成下一轮谈判的时段,我加入谈判将成为整个《协议》工作的重点。随着上半年,各缔约方国内法律批准程序的结束,2012年下半年,各缔约方将腾出精力对我施压,我加入议题将成为政府采购委员会例会的最主要焦点。
美欧等主要缔约方也多次强调,今后将把我加入谈判作为工作重点,推动我尽早加入GPA,这将使我国面临更大的谈判压力和谈判难度。美国是我国加入GPA的主要推手,在2007年第18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要求我国承诺在年底启动谈判,此后每次中美商贸联委会都将我国加入谈判推进一步。从2009年起美国又将我国加入GPA列入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议题,要求我国对加入GPA的时间表、修改出价内容和国内政府采购政策调整等实质谈判事项作出承诺。欧盟近年来面对我国对其出口快速增长,又在努力与债务危机和高失业率作斗争的关键时期,对我国加入GPA立场日趋强硬,已将为其公司获得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公平机会作为其战略目标。
两法冲突影响谈判进程
GPA谈判除了市场开放之外,法律调整是另一大重点内容。按照要求,我国提交了国情报告,系统梳理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并对GPA缔约方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对于与GPA的一致性,GPA缔约方主要对我国提出了以下问题:我国《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并存,应当合并;涉及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政策涉嫌歧视,应当撤销;我国政府采购的救济机制缺乏独立性;我国地方的政府采购政策不够透明;政府采购法律对于国有企业采购的适用问题等。欧美国家政府和企业强烈要求我国修改或取消相关政策,并对政府采购基本政策作出非歧视承诺。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政策已经废止,其他问题仍然处于研究和谈判之中。当然,法律调整与市场开放谈判密切相关,需要统筹考虑,协调一致。
时不我待 主动应对
从谈判的时间来看,作为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较短的国家,我国参与GPA谈判的时间超出了GPA规定的谈判时间。从要价的方式来看,以对方要价、我方出价为主,而我方甚少向对方要价。从谈判的研究、准备和应对来看,以政府机构为主,缺乏政府采购重要角色--供应商的参与。总体而言,在我国加入GPA谈判的关键时期,应当系统总结前期的经验,深刻思考谈判和准备工作的不足,重视企业利益,变被动为主动,使谈判朝着共赢的局面推进。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