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会保险与政采有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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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11月01日
■刘跃华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将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必备的条件之一。这里的社会保障资金按法律规定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征缴。之所以将社会保障问题上扩展延伸到政府采购范畴,是因为社会保障是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托底”机制,是一张维护社会安全的“防护网”,对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政府采购对此责无旁贷。
当前,我国的某些企业经营者在用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变得“惯常化”和“理直气壮”,把本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费用抽走,用于实施扩大企业再生产,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切身利益。笔者经常遇到一些投标人代表,他们今天在A公司打工,明天在B公司打工,甚至1个月内换三四家公司,问他们社会保障费缴纳了没有,回答要么是“老板不给缴”,要么是“先糊口要紧”。显然,在这些企业,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观念是何其淡漠。
另外,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一些企业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人数比例不是很高,按其参与投标的项目所显示的规模和实力看,参保人数明显不足,但从现行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上又难以找到依据而将其拒之门外。同时,我国执行缴纳社会保险法律的程度还没有达到统一水平,有些地方将其和税收一并上缴,并没有办理社保登记,在政府采购审查资格时需要一项项核对,这给准确无误地执行国家社保法律政策带来一定的困难。
众所周知,社会保险费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在实际工作中,社会保险法律实施中最突出的问题在于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愿承担社会责任,不办理社保登记和不按期缴纳、拒缴、漏缴、少缴社保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其结果是直接伤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影响了国家安全的一个不利因素。此外,缴费单位不缴纳或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少了社会保险费收入,造成国家社会保险费的不合理流失,严重影响了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同样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为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及时缴纳,除运用必要的刑罚手段制裁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外,还应该加强社会保险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费用。
同时,制度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强化。比如,《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社保费应该在工程开工前预缴,建设单位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按照实际建设工程造价结清社保费,凭社保费结清手续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做法完全可以被借鉴运用到政府采购操作执行之中。
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前提条件,服务型政府应以社会本位、公民本位的行政理念为指导,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以促进社会进步和满足公众需求为目标。政府采购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保障问题要有科学、正确理解。特别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生存权、人权和其他一些政治、经济权利等方面提高认识,牢固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把积极落实好社会保障问题看作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作者单位: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将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必备的条件之一。这里的社会保障资金按法律规定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征缴。之所以将社会保障问题上扩展延伸到政府采购范畴,是因为社会保障是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托底”机制,是一张维护社会安全的“防护网”,对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政府采购对此责无旁贷。
当前,我国的某些企业经营者在用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变得“惯常化”和“理直气壮”,把本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费用抽走,用于实施扩大企业再生产,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切身利益。笔者经常遇到一些投标人代表,他们今天在A公司打工,明天在B公司打工,甚至1个月内换三四家公司,问他们社会保障费缴纳了没有,回答要么是“老板不给缴”,要么是“先糊口要紧”。显然,在这些企业,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观念是何其淡漠。
另外,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一些企业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人数比例不是很高,按其参与投标的项目所显示的规模和实力看,参保人数明显不足,但从现行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上又难以找到依据而将其拒之门外。同时,我国执行缴纳社会保险法律的程度还没有达到统一水平,有些地方将其和税收一并上缴,并没有办理社保登记,在政府采购审查资格时需要一项项核对,这给准确无误地执行国家社保法律政策带来一定的困难。
众所周知,社会保险费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在实际工作中,社会保险法律实施中最突出的问题在于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愿承担社会责任,不办理社保登记和不按期缴纳、拒缴、漏缴、少缴社保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其结果是直接伤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影响了国家安全的一个不利因素。此外,缴费单位不缴纳或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少了社会保险费收入,造成国家社会保险费的不合理流失,严重影响了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同样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为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及时缴纳,除运用必要的刑罚手段制裁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外,还应该加强社会保险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费用。
同时,制度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强化。比如,《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社保费应该在工程开工前预缴,建设单位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按照实际建设工程造价结清社保费,凭社保费结清手续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做法完全可以被借鉴运用到政府采购操作执行之中。
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前提条件,服务型政府应以社会本位、公民本位的行政理念为指导,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以促进社会进步和满足公众需求为目标。政府采购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保障问题要有科学、正确理解。特别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生存权、人权和其他一些政治、经济权利等方面提高认识,牢固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把积极落实好社会保障问题看作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作者单位: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