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政府采购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是:重视采购招标监管,轻视合同签订的把关,导致采购招标形式化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审核,是防范和化解政府采购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由于政府采购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对其签订应从主体资格、合同内容要素两方面进行把关,以防范采购风险。今刊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法规税政处处长黄民锦,就此撰写的文章,供读者参考。
主体资格:重点审查供应商
采购招标是"无罪推定",签合同时应从严审查。
一般而言,政府采购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来确定供应商合同签订主体,采购招标过程是以书面承诺为基础,以"无罪"推定原则(预设供应商是诚实守信的)作基本条件。但在目前社会信用普遍缺失的大环境下,在签订合同时,对供应商的合同主体资格必须严格把关,首先要审查供应商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照及经营范围、经营资格与投标文件是否相符,此外还要详细审查以下内容。
审查自然人的签约主体资格
要审查自然人的签约主体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目前,政府采购以自然人来投标的少之又少,有的采购人甚至拒绝自然人投标。但《合同法》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其名义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订立与其年龄和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合同,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订立获益合同除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应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订,自然人签订的合同要求本人亲自到场签订。因此,当出现自然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对其认真细致把关极为重要。
审查法人的签约主体资格
在签订合同前应要求签约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文件,如法人执照、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原件,并与其投标时所附的复印件载明的事项逐一核对,尤其要审核确认所有的证照是否仍在有效期内,审核合格后要留存委托书原件,验看对方授权文书是否与投标时所附的授权文书一致,尤其是授权人的权限范围、法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明,以确认其是否有签约资格等。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由于合同签订主要依据投标时书面承诺材料及所附的法定文件,如不认真细致地加以审核,有可能让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供应商阴谋诡计得以实现。
审查公章和签字
合同要求盖公章,加盖公章后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务经理、特别授权人(本人)签字,对于加盖公章后生效的合同,应要求对方加盖"法人公章",尽量避免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这方面除了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要格外注意之外,签订合同时也要加以关注。在这方面出现的争议案例(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法院等)不在少数。同时加盖公章必须清晰可辨,多页合同包括合同附件,盖章时要注意加盖骑缝章,合同中尽量不添字修改,如修改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公章。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合同附件、材料多,既包括投标文件所附的格式合同,又包括个性化项目要求的补充条款,这恰恰是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最容易忽略的细节,也是争议后难以裁决之处。
审查合同主体的担保资格
合同主体资格如有担保时,如无董事长书面批准,包括总经理在内的任何人无权在公司合同上担保承诺,否则一概视同个人行为。在涉及子公司、母公司、分公司问题时,应明确母、子公司为法人营业执照,而分公司为营业执照。签约主体为母公司或分公司的,母、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最小,一般情况下,有履约实力就可签订。对方为子公司,则母公司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签约时要考虑子公司的履约能力,而母公司的履约能力不用考虑。
实质性要素:审查供采双方内容
采购人和供应商在合同实质性要素方面都可能出问题。
常见的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要素、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合同的内容要素不完整、有漏洞,合同的内容没有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约定的质量标准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有出入(多数情况下为降低标准);合同的内容没有约定违约或违约形式及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违约责任划分违反平等原则,大多为约束供货方而对需方(政府部门、单位)没有约束或约束不对等;合同内容约定管辖权不明或没有约定管辖权,在政府采购争议中此种情形较为常见。对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审查合同内容合法性
最重要的是应对投标文件承诺事项逐一进行审查,在容易发生业绩造假环节方面进行重点审查。与此同时,对常规性内容,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格的约定要合法,在拟定合同条文之前,需要对合同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检索,避免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笔者前不久在本部门政府采购合同审查时就发现业主(甲方)擅自修改实质性条款(价格)而导致无效合同的发生的案例。在合同用语方面,应尽可能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专业术语,确保各个条款内容的准确性、严密性,不应出现"尽量"、"原则上"等不确定词。
审查各种数额与期限
对合同所涉及的数量、质量、货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进行必要审查,要做到严密、清楚。
审查合同涉及的货物、服务标准
政府采购涉及面广、采购对象门类众多,因此,有的货物和服务有明确的国家、行业标准;有的则没有,仅是在招投标文件中约定,但无论是使用国标、行标还是双方约定的标准,一定要描述精准,具体细致并能够客观地予以检测。如国标应注明哪一年颁布的,是否在有效期限内,不能用行业协会颁发的标准代替国家标准。
对于没有国标、行业标准,事先约定用样品作为评分标准的采购项目,最好在合同签订时加上样品留存方式的说明,留存样品时要求双方签字盖章后封存,并约定开封约束条件、要求,以免引起纷争。
审查货物和服务的名称
个别采购人为了排除潜在供应商,达到倾向性目的,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使用了学生电脑、教师电脑、医用冰箱等模糊的商品名称,或以采购项目代替。因此,货物或劳务名称准确及规范至关重要,若国家已有统一名称的,必须使用国家统一名称;若没有国家统一名称的,应尽可能在合同增设相关条款加以详尽解释。当然,这种解释不能超出《合同法》规定的实质性条款改变的规定。
审查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约定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则无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采购人由于处在强势地位,加之一些采购人法制意识不强,对签订合同时的违约责任不重视,出现了履约争议后往往以权势来威逼供货方就范,如强行中止合同,在付款时限、验收等环节刻意刁难,甚至威胁下次采购时以业绩、注册资金等不合理门槛、条款来排除其投标资格等。因此,违约责任要有确定的金额或具体的计算方式,违约金的约定要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约定不同的数额,而不能不顾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机械地使用监管部门颁发的格式化合同规定的固定比例。
审查约定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理。笔者在处理政府合同争议时,发现供应商利用采购人对此方面警惕性不高或法律知识不够等缺点,不仅签合同时对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变,而且故意把争议约定的管辖权约定在被告住所,出现问题时采购人要到遥远的地方打一个标的额不大的诉讼案,费时费力,行政成本极大。
审查关键字词句
对合同中涉及的关键字、词、句进行审查非常重要。合同中涉及的关键字、词、句应慎重使用,如"签字盖章后生效"字样,可约定为"盖章后生效"或"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要区别"订金"与"定金"两者的差异。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