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三项职能
一般来说,政府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需要履行三项职能:
一是管理职能。公共资源在理论上归全民所有,由政府代为掌控,因此政府必然要承担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管理,以保证交易活动符合公众意志。如制定公平的交易规则、提供便利的设施条件等,并且政府还要将一些政策目标体现在管理当中,引导公共资源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体现国家的意志,如发挥宏观调控职能、促进企业发展等要求。
二是组织职能。公共资源交易必须依法开展,这使得交易组织和操作工作非常重要,而政府也要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监督职能。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政府还要对交易行为和结果进行监督,对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罚,以保证交易行为按照设定的轨道秩序运行,保证交易秩序的公平、公正、公开。
目前交易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
就政府采购来说,"管采分离"的要求使得交易组织职能有了新的承担主体,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只是监督和管理职能。在管理职能上看,经过10余年的发展,无论是在规范交易行为层面上,还是在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国家意志层面上,财政部门都充分体现出了管理主导的地位作用。
相比之下,对交易组织(即采购操作)的监督职能成为财政部门履职的短板,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监督力度不够。财政部门的职责决定了财政监督的重点在于财政资金使用及财政政策的运用上,而不可能将过多的行政资源投入到公共资源的交易行为监管中。特别是当前财政绩效管理水平还相对滞后,政府采购制度本身还存在诸多不健全、不完善、不配套的情况下,光靠财政部门一家监督政府采购交易行为是否规范明显力不从心。
二是监督立场不专。 在"管监合一"的双重身份下,财政部门既是政策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评判者。这就导致一方面不利于对管理水平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另一方面,由于当前财政部门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微观项目审批权,一旦受到利益干扰做出不当管理行为后,也往往能通过自身的监督职能抹平产生的不良后果,使监督丧失了公正和独立性。
三是对违法行为难以处理到位。财政部门由于职能所限,对在政府采购活动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并无权进行处理,只能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但这些部门是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处理建议作出处理决定,还是重新调查取证后进行处理,有关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很多违法违纪行为最后都不了了之,严重削弱了监督的权威性。
设立专门机构 强化交易监督
因此,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角度讲,成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构是有必要性的。其监督的范围就是所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必然涉及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四个共有环节,监督的重点就是这四大环节中的各类主体的行为,而监督的目标就是保证交易过程及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可以说,抓好这四个环节的监督也就抓住导致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活动混乱情况的重要症结所在。特别是在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还处于分散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而作为政府采购"宪法"的《政府采购法》也还面临着缺乏配套细化规定以及"两法"并存下的管理困境。
另一方面,由于市场诚信自律机制薄弱,交易主体采取的各种擦边钻漏甚至违纪违法的交易行为层出不穷,且手段日趋隐蔽化,程序也日益合法化。
因此尽快建立一套强有力的监督网络是当务之急,以彻底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的全覆盖,严格做好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最后守门人的角色。这既是深化市场配置资源功能、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也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而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就能满足这样的需要。
交易监督配合而非替代财政监管
设立统一交易监督机构有利于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目标,深化了对国家权力制约监督规律的认识程度。就政府采购来说,在原有部门管理监管的基础上增加统一监督监管层,从"管、采分离"上升到"管、采、监相互分离",这无疑是贯彻落实三权分离架构设计、优化行政分离权力监控机制的一次重要实践,这既符合中央深化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精神,同时也更加明确了政府部门的分工。
设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后,财政等职能部门可以专注于"管"和"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专业于"采",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构可以专职于"监",一旦发现交易中存在问题,就及时向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财政等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裁断处理。这既体现了监督的应有之义,也节省了部门大量的行政资源,从而更好地专注于各自职能的发挥。
当然,作为一项改革实践,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还没有固定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鉴,其发展的路径在一定程度上也突破了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当前来说,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与财政部门在监管上的确存在监管职能冲突的现象。造成冲突的原因既有权力运行机制与行政管理体制的不协调,也有政府采购自身管理架构设计的不完善,这些都是发展中的问题,也必须要通过发展和改革才能予以解决。这就需要有关方面以理性的态度去对待这项工作,客观地分析改革的利弊得失。
另一方面,要做到管理与监督分离,财政部门还要科学准确地进行职能剥离,在当下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混淆、职责不清的环境下,如何保证自身职能不缺位、不越位,防止新的扯皮现象的发生,这也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建设进程中需要认真思考的一道难题。
(作者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邸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