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政府采购更公开更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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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11月06日
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程远忠介绍,2011年中国政府采购规模达1.13万亿元人民币,占国家财政支出11%,加上教育、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铁路、交通、能源等,则超过5万亿元,成为全球最大公共采购市场。但存在规范化不够、信息不透明、效率不够高等问题。(11月4日《京华时报》)
十多年前,一场将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支出管理有机结合的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在我国拉开了序幕。政府采购法颁布10年来,我国政府集中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13万亿元,增长了10倍,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但是,必须看到,我国的政府采购比起西方政府采购制度200多年的历史,还很年轻,从制度建设、规模数量、采购范围等方面来看,我国还处于政府采购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个别地方,政府采购竟成了部分人中饱私囊的“幌子”,采购竞标,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的“明规则”。
政府采购领域发生的腐败案件和出现的各种怪现象,实质是政府采购的各个链条、各个环节的管理和规范问题。如,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行政科原科长李显增负责吉林省内所有事业单位的汽车采购,其每购走一台汽车,都会收到少则1000元、多则几千元的回扣。李显增在法庭上供述:“省内的任何事业单位购买工作用车,都必须通过我们采购中心统一采购,这是省政府规定的,否则财政拨款支付不出去……商家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多挣钱,他们给我回扣,想让我长期购买他们的汽车,我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所以就收了回扣款,这在政府采购中已不是什么‘潜规则’,几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明规则’。”
政府采购不规范主因是有法不依,这为一些“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阳光采购”不“阳光”,甚至滋生腐败。如,政府采购的最后一个流程是“公告关”,本意是公开让社会审核。但是,绝大多数的公开公示的信息都太过简单了,很难让公众、外界了解真实的采购过程,监督更无从谈起。江西省金溪县教育局原局长辛铭案以及云南昆明市曝出的集体“高价”采购事件,哪个不是只简单的公布招投标结果,而不公开事前、事中的情况,如此公示,公众哪发现其中的“猫腻”?
同时,一些职能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因缺乏有效的监督,个别地方政府采购人提前透露标底给“自己人”,合伙商量“围标”、“陪标”等早已不是秘密,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几家企业长期垄断政府采购的局面。据新华社报道,海南省海口市一家无软件企业资质证书、中标前无缴纳社保资金记录、无缴纳营业税记录、无办公地点、无联系方式的“五无”公司,在注册成立后4个月内连续在政府采购中中标。面对种种质疑,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蔡某先是以中标企业的商业机密为由,拒绝记者查看相关采购项目资料的要求,坚称“政府采购的就是正确的”,而后甚至“要将记者关在会议室监控起来”,难道将记者监控起来就能掩盖其中的猫腻?
以往的政府采购中也存在指定品牌、地域性经营业绩与品牌授权、过高资质要求、不合理缩短供货期限与报名期限、付款方式苛刻随意等人为设限的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缩短政府采购招投标时间、变更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等违规性要求。说到底,是体制性缺陷所致。一些行业和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资金的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还是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投标人的领导者,如此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合为一体,能不出现偏差?
政府采购中的“漏洞”导致被称“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实际上并不“阳光”,甚至滋生腐败。而要刹住政府采购中的“歪风”,应在制度和程序上“补漏”,从机制上、制度上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措施,以求消除过去采购中大量发生的弊端,争取形成一个合理的制度框架。同时,还必须加大对招投标腐败行为的惩治和查处力度,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让法律成为谁都不敢碰的“高压线”,使想腐败的人不敢腐败。
来源: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十多年前,一场将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支出管理有机结合的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在我国拉开了序幕。政府采购法颁布10年来,我国政府集中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13万亿元,增长了10倍,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但是,必须看到,我国的政府采购比起西方政府采购制度200多年的历史,还很年轻,从制度建设、规模数量、采购范围等方面来看,我国还处于政府采购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个别地方,政府采购竟成了部分人中饱私囊的“幌子”,采购竞标,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的“明规则”。
政府采购领域发生的腐败案件和出现的各种怪现象,实质是政府采购的各个链条、各个环节的管理和规范问题。如,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行政科原科长李显增负责吉林省内所有事业单位的汽车采购,其每购走一台汽车,都会收到少则1000元、多则几千元的回扣。李显增在法庭上供述:“省内的任何事业单位购买工作用车,都必须通过我们采购中心统一采购,这是省政府规定的,否则财政拨款支付不出去……商家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多挣钱,他们给我回扣,想让我长期购买他们的汽车,我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所以就收了回扣款,这在政府采购中已不是什么‘潜规则’,几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明规则’。”
政府采购不规范主因是有法不依,这为一些“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阳光采购”不“阳光”,甚至滋生腐败。如,政府采购的最后一个流程是“公告关”,本意是公开让社会审核。但是,绝大多数的公开公示的信息都太过简单了,很难让公众、外界了解真实的采购过程,监督更无从谈起。江西省金溪县教育局原局长辛铭案以及云南昆明市曝出的集体“高价”采购事件,哪个不是只简单的公布招投标结果,而不公开事前、事中的情况,如此公示,公众哪发现其中的“猫腻”?
同时,一些职能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因缺乏有效的监督,个别地方政府采购人提前透露标底给“自己人”,合伙商量“围标”、“陪标”等早已不是秘密,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几家企业长期垄断政府采购的局面。据新华社报道,海南省海口市一家无软件企业资质证书、中标前无缴纳社保资金记录、无缴纳营业税记录、无办公地点、无联系方式的“五无”公司,在注册成立后4个月内连续在政府采购中中标。面对种种质疑,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蔡某先是以中标企业的商业机密为由,拒绝记者查看相关采购项目资料的要求,坚称“政府采购的就是正确的”,而后甚至“要将记者关在会议室监控起来”,难道将记者监控起来就能掩盖其中的猫腻?
以往的政府采购中也存在指定品牌、地域性经营业绩与品牌授权、过高资质要求、不合理缩短供货期限与报名期限、付款方式苛刻随意等人为设限的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缩短政府采购招投标时间、变更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等违规性要求。说到底,是体制性缺陷所致。一些行业和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资金的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还是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投标人的领导者,如此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合为一体,能不出现偏差?
政府采购中的“漏洞”导致被称“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实际上并不“阳光”,甚至滋生腐败。而要刹住政府采购中的“歪风”,应在制度和程序上“补漏”,从机制上、制度上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措施,以求消除过去采购中大量发生的弊端,争取形成一个合理的制度框架。同时,还必须加大对招投标腐败行为的惩治和查处力度,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让法律成为谁都不敢碰的“高压线”,使想腐败的人不敢腐败。
来源: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