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财政资金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是《政府采购法》的重要立法宗旨之一。从政府采购实践来看,大多数当事人十分重视这一目标的实现,其突出表现是在进行信息统计时,节支率成为与采购规模并列的两大重要数字之一。
客观地说,重视节支率无可非议,但如果把《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仅仅理解为提高节支率则有些以偏赅全。政府采购的确应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但仅仅是节约财政资金还不够,还要合法、恰当地使用节约的财政资金,这样才能实现《政府采购法》的立法要求。
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如果政府采购节约出来的财政性资金得不到合法、规范、合理的使用,而是用在公款吃喝、超标准公务接待上,那就会形成新的浪费,依法、规范采购节约出来的财政资金没有用到合适的地方,《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立法目的的实现,不仅要通过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通过公开招标实现充分竞争,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性资金,而且还要管好、用好节约出来的财政性资金,不能在项目完成后得到一个节支数额就万事大吉。
要做到这一点,财政部门的责任十分重大。作为《政府采购法》确定的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关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动向,至少应该对节约出来的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
目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方,节约的财政性资金一般会进行统一管理和支配。但也有一些地方或一些单位对节约的财政性资金还没有进行统一管理,这些资金依然游离于国库之外,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管理仅仅是依靠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这显然是不够的。
节约出来的财政性资金如何使用?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但节约的政府采购资金显然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相关部门或人员运用这笔资金时,必须遵守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笔者建议,应尽早建立与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包括统计制度、使用审批制度等。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