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最近负责某成套设备采购,该采购包括A、B两种设备。甲公司生产A设备,但同时代理了乙公司的B产品,且是B产品的长期经销商,乙公司同时能生产A、B两种设备。在该项目中,甲乙两家公司同时投标,不是联合体投标。请问是否可以?
顾放(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答:甲乙两家公司是否可以同时来投标,我认为应分两种情况来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A、B产品分别在不同的标段。《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给出了答复:“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1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A、B产品在同一标段,也就是较为复杂的集成采购。一般而言,集成类采购的各类产品中包括实现主体功能的产品和其他产品。上述文件都回答了单一产品的采购,我认为集成采购也应当遵循财办库[2003]38号文件精神,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很多专家认为,应以主体功能作为衡量标准,即在计算投标供应商家数时,如果实现主体功能的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多家供应商,应按照1个供应商来计算。为避免主体功能范围不清,建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编制标书时,在标书中对主体功能构成范围做事先约定。
综上所述,这两家供应商在投标人认定上,只能认定为同一投标人。该项目可能因此出现投标人数不足3家而流标的情形。代理机构应建议这两家供应商商量后由其中一家来参加投标。但是,如果招标文件中并未写明此类要求,代理机构无权剥夺任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权利。供应商可以依法参加本次竞标,但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能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此外,需提醒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的是,工程类项目还应当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的规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