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的投诉 相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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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4月01日
■ 秦子龙
前几天听到一个案例:某政府采购项目在结果公示后,遭到某投标人的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受理该投诉后,调阅了所有招投标资料及评标现场的录像,看到评标现场采购人代表曾说,某投标人不仅产品好,也比较有实力。监管部门认为,该话语可能会影响评标专家的打分,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故判定该评标结果无效,要求采购机构重新组织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笔者还曾看到一个相似的案例:某项目负责人在开标后向采购人代表介绍说:“王局长,她是A公司的小鹃,A公司实力不错,这几年中标了我们的不少项目,这次希望也挺大的。”最终该项目因A公司中标遭到其他投标人Q公司的投诉,而该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却判定评标结果正确,驳回了Q公司的投诉。
两个完全类似的案例,两地的监管部门却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让笔者感到困惑不已,就此谈点个人意见。
首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无论是采购机构、采购人还是评审专家,只要发表过可能会对其他评审专家产生影响的言论,均可能对最终评审结果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当然,如果评审专家都能始终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人的影响,确实不会对结果产生影响,但这种情况是无法保证的。所以,前一案例的判定结果应是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的。而后一案例,监管部门认为:“本次采购并不存在Q公司所说的不公平现象,评分结果也充分说明Q公司并不具有竞争优势,A公司的确是此次采购中性价比最优的供应商。”实际上此判断依据是有问题的,因为评分结果是在项目负责人表达意见之后产生的,评审专家是否受到该言论影响是不能肯定的。
其次,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采用不同的判定标准会对政府采购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因为投标人参加投标是不分地域的,如果相同情况在不同的政府采购市场受到不同对待,会让投标人无所适从,从而否定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
最后,这两个案例也提醒采购机构、采购人乃至评审专家,无论是开标还是评标都不能发表任何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言论,当然也不能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情况。规范的采购活动不只是要求行为合法,还要求相关人员语言、行动规范、做到不多说、不错说,谨言慎行、依法操作,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各地监管部门应该统一处理投诉的适用标准,而该标准的核心应该是公平、公正原则。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前几天听到一个案例:某政府采购项目在结果公示后,遭到某投标人的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受理该投诉后,调阅了所有招投标资料及评标现场的录像,看到评标现场采购人代表曾说,某投标人不仅产品好,也比较有实力。监管部门认为,该话语可能会影响评标专家的打分,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故判定该评标结果无效,要求采购机构重新组织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笔者还曾看到一个相似的案例:某项目负责人在开标后向采购人代表介绍说:“王局长,她是A公司的小鹃,A公司实力不错,这几年中标了我们的不少项目,这次希望也挺大的。”最终该项目因A公司中标遭到其他投标人Q公司的投诉,而该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却判定评标结果正确,驳回了Q公司的投诉。
两个完全类似的案例,两地的监管部门却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让笔者感到困惑不已,就此谈点个人意见。
首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无论是采购机构、采购人还是评审专家,只要发表过可能会对其他评审专家产生影响的言论,均可能对最终评审结果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当然,如果评审专家都能始终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人的影响,确实不会对结果产生影响,但这种情况是无法保证的。所以,前一案例的判定结果应是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的。而后一案例,监管部门认为:“本次采购并不存在Q公司所说的不公平现象,评分结果也充分说明Q公司并不具有竞争优势,A公司的确是此次采购中性价比最优的供应商。”实际上此判断依据是有问题的,因为评分结果是在项目负责人表达意见之后产生的,评审专家是否受到该言论影响是不能肯定的。
其次,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采用不同的判定标准会对政府采购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因为投标人参加投标是不分地域的,如果相同情况在不同的政府采购市场受到不同对待,会让投标人无所适从,从而否定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
最后,这两个案例也提醒采购机构、采购人乃至评审专家,无论是开标还是评标都不能发表任何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言论,当然也不能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情况。规范的采购活动不只是要求行为合法,还要求相关人员语言、行动规范、做到不多说、不错说,谨言慎行、依法操作,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各地监管部门应该统一处理投诉的适用标准,而该标准的核心应该是公平、公正原则。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