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正文
干政府采购的,在具体采购操作过程中都或多或少的能碰到一些囧事。有些是栽赃陷害,背负骂名;有些是是雾里看花,让人摸不着头脑;还有些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本人结合日常工作,谈谈以下三件囧事。(注:下文所指的货物仅限于弱电类产品)
囧事一:控货的困扰
控货可以说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有些项目,数额大,影响面广,照理说竞争应该会很激烈。然而实际常常事与愿违。
例如某次中心受委托采购一批预算金额三百多万的货物,在报名阶段时有十来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与,保证金也都逐一缴纳。原以为开标当天会很热闹,但是最后到开标的时候都傻眼了,原来报名的十来家只来了三家。后面调查才知道,原来项目中某些产品被控货了。没货源的供应商即使参加了也拿不到货,所以干脆不来了。
控货的原因个人认为有以下两点:
一、产品的生命周期是原因之一。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通用货物和小金额项目采购通过努力,利用网上竞价等方式往往可以达到比“淘宝价”还低的结果,而且竞争也比较充分。很大部分原因在于这类产品已经进入其生命周期中的成熟期,技术等方面的堡垒已经被其它竞争者所突破,竞争的结果导致利润价格随之下降。类似电脑、打印机等通用产品正好处于这一阶段。但是这些采购大都是量小、利润压榨空间有限。
而某些处于成长期的产品却是利润巨大。这些产品很多都是高新产品,且大都是国外的品牌。厂商为了维持高利润,一方面拉长产品的成长期,通过报备制、代理、二级分销等售货渠道上的把控,制定高售价获得高额利润;另一方面通过增设代理环节收取代理费等牟取额外收益。而代理商为了拿回自己的成本,又再次提高产品售价,最终使得该类产品到采购人手中价格已经翻了几番。这也导致政府采购过程中该类产品价格居高不下。
二、不合理需求也造成了控货的发生。很多产品控货的发生在一部分原因在于采购人提供的不合理需求。一方面由于很多设备行业标准都是由业内某厂商参与制定,同时由于各厂商产品技术的独有性,产品标准和参数差异性也比较大。一方面有些另有目的采购人人为的提出倾向性需求,另一方面图省事的采购人直接参照某单一品牌技术参数制定标准,这些都促成了控货的发生。
控货带来了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一方面小微等需要国家扶植的民族企业难以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宝贵的市场,另一方面控货产品利用既有市场的优势继续巩固和开拓市场,而民族产业和品牌由于市场份额占领不够,从而造成“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局面。
个人认为,政府采购货物不需要高端。民族的、亲民的和大众的产品才是最应该提倡采购的。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中明确强调要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逐步减少“三公经费”开支。实际中,很多高端产品采购进来,真正利用的功能不到50%,剩下的功能就是摆设,这也是一种极大浪费。解决控货问题不妨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严把需求关,采购人应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提供合理公正的需求指标,从源头遏制控货现象的发生。
二、出台相关政策,除特殊用途和需求外,减少甚至禁止高端品牌产品的采购,鼓励采购高性价比的国产品牌产品。为名族产业提供良好的政策发展土壤,支持和保护民族产业的发展。
三、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科学调研,寻找和防范控货的对策及方案。
囧事二:“价高质低”先入为主观念难正名
我们经常能在媒体中看到政府采购很多负面新闻和报道。说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政府采购的东西都是“价高质低”的。然后一大堆不明真相的群众先入为主的认为政府采购尽干这些事情,政府采购就是买办单位。
看到这些后委实让我们干采购的觉得非常“委屈”。媒体短短几句话就把我们所有的工作和努力都抹掉了。但是我想说的是,部分不能代表整体。没有经过实地调查,仅仅是捕风捉影形成的报道是有失偏正的。
当今中国正处在发展转型期,难免会有一些问题,这也是客观规律所不能避免的。各种矛盾的聚集也容易导致部分民众对政府行为产生不信任感。作为具体政府行为,采购活动也是如此。我们要承认,或许采购中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价高质地的问题,但这仅仅是个案。通过集中采购既节约了大量财政资金,为纳税人把好了钱袋子,又促进公共资源市场化合理配置,保证了政府行为合理、公平及有序。政府采购的绝大部分起到的作用和传递的应该是正能量的。
政府采购需要正能量。树立政府采购新形象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了扭转民众对政府采购的不信任感和先入为主的观念,我觉得不妨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加强自身建设,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拿出实际行动和改进措施重新树立公信力。树立良好的正面形象,给予社会正能量。
二、加强正面报道。通过报道正面案例,让大众明了政府采购带来的规模效益。同时利于科技手段搭设网上开标厅,让大众能够了解采购活动具体规则和过程。真真实实让大众走进采购现场,消除误解和偏见。
三、主动出击,积极引导舆论。与诋毁者作斗争。
囧事三:“强横”的采购人与被绑架的“实质性条款”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法中定义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是受采购人委托负责利用财政资金采购项目的中介代理机构。
表面上看,采购机构确实是为采购人服务的。采购人提供需求,我们提供平台服务。但我认为,采购机构根本是为整个公共资源交易配置平台大环境服务的。其本质还是为了降低廉政风险,引进市场机制,从而更好的促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然而实际中还是有很多“不明事理”和“强横“的采购人。比如,曾经有位采购人代表来我中心采购一套网络系统硬件设备,项目负责人很细致的跟他讲解了具体流程及规则,也介绍了不允许自主指定品牌和型号的规定,但是该采购人代表还是坚持一定要指定品牌型号。虽然最终没得逞,但仍有一些别有用心的采购人为了达到指定品牌型号的目的,强横要求加上“实质性条款”。并找一大堆理由来强调该指标的“合理性”和“重要性”。 明着不行暗着来总行了吧。由于法律对采购人没有做出任何规范性、原则性的要求等原因,我们经常为了一个“实质性条款”磨的满头大汗。
“实质性条款”是按照国标、行标及相关标准参照设定的要求供应商所投货物不能负偏离的指标或要求。初衷是为了保证货物正规性,不要买到假货、山寨货。而在正常采购活动中不允许对具有倾向性和独占性的条款随意设定为“实质性条款”的。一般有特殊需要的,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再决定是否设定。事实上,增设很多不必要的“实质性条款”一方面违背了政府采购相关精神,一方面,也让政府采购背负了不公正的臭名。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点对策可以解困:
一、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买方的强势和强横行为,改变采购执行机构无计可施的现状。
二、加强队伍建设,采购机构可以多为项目负责人和需求审查人提供专业培训和学习的机会。通过实地调查常态化采购货物的厂商及生产基地,真正的吃透和把握技术标准和参数指标。从而练就一身不容易被采购人忽悠的本领。
三、参与需求前期制定环节。在项目立项环节采购中心可以作为第三方参与需求制定和论证工作中去。从根源吃透需求,了解和把握技术条款内容。
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中明确强调要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逐步减少“三公经费”开支。个人认为,政府采购不需要采购高端产品。实际上,很多高端产品采购进来,真正利用的功能不到30%,剩下的功能就是摆设,这也是一种极大浪费。总之,解决以上三件囧事的根本途径在于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政策,用制度明确提倡或者强制采购民族的、亲民的和大众的产品,维护国家利益。同时,小微企业和民族品牌还需勤练内功,加快提升和发展核心竞争力。我期盼不久的将来,类似的囧事必定会成为历史而不在发生。
来源:衢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