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李长安
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提出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这是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又一重要举措。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政府管理模式开始出现了简政放权的趋势,并很快在全球范围内流行开来。比如欧盟于1992年颁布了《公共服务采购指令》,将凡是价值超过20万欧元的公共服务,一律公开招标购买。即使是一向被人们视为国家机器标志的监狱,在美国也可以向市场购买。监管服务在美国已经形成为一种产业,全美有31个州及联邦政府与私人监狱签订了代管犯人协议,全国的私人监狱共有185个,容纳了28.5万名囚犯。在日本,根据2006年7月颁布的一部法律,日本公共服务改革准备把几乎所有的政府公共服务项目都通过竞争性招标,外包给专业公司,这成为日本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公共部门改革行动。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始自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此后,财政部要求大力拓展服务类采购,逐步将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基本上建立起公共服务的采购管理制度,这将涵盖大多数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教育、公共卫生、文化、社会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主要公共服务领域。而在此之前,公共服务几乎都由政府直接或通过设立事业单位的方式来提供,致使人员臃肿,财政负担沉重。
但是,由于监管制度及其相应的配套措施未能及时跟上,政府采购公共服务过程中监守自盗事件屡有发生。其中最典型的问题就是购买价格虚高,损害国家利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一项研究显示,调查样本中高达八成的政府采购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价格虚高的本质,其实就是腐败问题。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缺乏计划性、程序性,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这样给少部分人有机可乘。本来,政府可以利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通过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的步伐。不过,有些人却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做手脚,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更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政府在采购公共服务的时候,对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疏于管理,导致“临时工”膨胀,并且引发了社会矛盾甚至冲突。
我们应当鼓励政府向市场和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符合“凡是市场和社会能够办好的,尽可能让给市场和社会去办”的改革思路。但在改革过程中加强监管和规范,也是其中的应有之义。在此次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重申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并提出了严禁转包、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等要求。
应该说,这些要求都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但在具体的执行和落实的过程中,却需要一套有效的机制来加以保障。因此,有关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大力实行“阳光采购”、规范采购,让公众成为监督机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严厉打击各种损公肥私的腐败交易。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益最大化、服务最优化的目标。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特约评论员 李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