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招标后,投资主体发生变更。变更后的新投资商和前投资商该如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该项目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施工、设计方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日前,某项目施工方致电本网,就此问题与记者探讨。
招标与合同的关系
招标是规范和选择合同交易对象和招标的,招标活动中,招标投标各方通过公平竞争、公正评价的程序完成了合同主体的选择和合同权利、义务、责任的约定。合同既是招标决策的结果又是项目实施的控制目标,也是检验评价合同各方各方全面履行权利、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标准。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此时,不得自行更改价格、质量、工期和付款等中标合同的实质内容。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这类情况的合同转让,可能会发生在产生中标人后、签定承包合同前,也有可能是发生在已经签订了承包合同的履约阶段。
根据合同法第五章规定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针对已经完成的设计和施工招投标或签定的合同来说,投资商发生了变更,实际上就是合同的甲方主体发生了变更,此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发生了转让。这种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转让方之间又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但是,如果是合同的一方主体出现了转让的现象,那么则是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按照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以及第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都是保护债务人即合同乙方合法权利的明确规定。
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的转让要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且在各方当事人协调一致时方才成立。如果“先前通过招投标确定的设计和施工方”不同意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的转让,或者新的合同主体不同意延续“先前通过招投标确定的设计和施工方”,都只能通过解除原合同,订立新合同,追溯原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等方式来处理。(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海玲)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