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服务机构;歧视性条款
案例回放
A市某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185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所有投标人须在A市设有服务机构,服务人员不少于30人,并提供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租赁合同、场所照片的得10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者均不得分。
B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不能要求潜在供应商在本地有服务机构,属于歧视差别待遇,因此提出质疑。
问题引出
物业服务项目可以要求潜在供应商在本地有服务机构吗?可以要求服务人员的数量吗?
专家点评
“采购文件要求潜在供应商在本地有服务机构,有失公正,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重点清理和纠正的范围,应当严格禁止,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侯宏伟认为,采购人设置此条款的初衷是为了得到快捷的服务,紧急情况下能维持采购项目正常运转。除部分不允许跨地域经营的特殊领域采购项目之外,采购人要求供应商设立本地服务机构加重了企业负担,服务好坏与是不是本地供应商没有必然联系。有些外地供应商响应迅速,依然能够满足采购人的要求,而不是招标文件中强行规定潜在供应商在投标时就在当地设有服务机构或者分公司。
侯宏伟还认为,要求服务人员人数不少于30人也是不合理的,分值设置10分相对较高,而且没有量化。采购文件应当细化服务能力内容,譬如,服务时间区域、系统维护、产品维保、定期检查等,对于紧急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2小时之内响应,6小时之内解决问题。只要供应商能够响应采购人的服务要求,就没有理由强制性要求供应商服务人员人数规模。
四川省计算机研究院评审专家吴徳言也认为,上述案例中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有服务机构,以及要求服务人员人数均不合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将本地化的服务能力作为评审因素,但不能将供应商本地化服务机构设置为评审因素,否则就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另外,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也不能要求投标人在投标之前就具备这样的条件,或者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进行承诺,中标后立即设本地化服务机构,这样也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采购人应当允许投标人在中标后一定时间内建立本地化服务的条件,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成此承诺,则取消中标资格。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