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将举行的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路面设备招标,涉及政府采购约 3000万元。令人意外的是,根据该项目招标公告,此次政府采购的绝大多数路面设备必须是洋品牌。负责人称系国际惯例。
其实,政府采购拒绝国货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2004年,北京市政府采购“微软”产品案,就几乎遭致舆论的强烈谴责。最近,继合肥市国土局政府采购拒绝国货之后,再次出现类似事件,看来真的像负责人所说的,拒绝国货真有成为“惯例”的趋势了。
不过可以想象,随着拒绝国货事件为媒体和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国货将争取到商业机会。但是,接连出现的政府采购拒绝国货事件给我们留下的思考,却远不应该停留到一次或者几次的商业机会上。政府采购对于国货和民族工业的支持,举足轻重,不言而喻。如何通过法律的方式,保证政府采购的商业机会公平地给予每一个供应商,值得反思。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之所以屡屡歧视性地拒绝国货,其根源就在于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虽有体现采购国货的内容,如《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同时,该法也赋予了采购主体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种自由裁量权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而且,采购主体违反保护国货的法律规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也无明文规定,以致于《政府采购法》中保护民族工业的法律规定徒有其名。在政府采购中,政府可以用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有针对性地限定招投标条件,以达到照顾某些供应商,并从中捞取好处的目的。
当然,当我们反思《政府采购法》自身不足的时候,也不能忽视对国货自身质量的反思。不可否认,在某些产品领域,国货的技术水平和质量,与一些洋品牌确实是有一定差距的。国货当自强,只有当国货的质量能与洋品牌叫板的时候,政府优先采购国货才能成为自觉行为。
政府采购拒绝国货的新闻,不知道是否还会出现。笔者认为,为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正和社会信任,为了保护民族工业不再受歧视,为了保护供应商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及公共管理部门应该有所作为了。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洪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