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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将从下月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这是我国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来的第一次全国范围的检查活动,将对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近日,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5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通知》说,专项检查是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改革发展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这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
据介绍,专项检查将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专项检查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组织实施,4部委将共同成立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和中央专项检查组织工作和地方专项检查的指导。地方省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组织督导组加强对地(市)、县级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导。
《通知》对专项检查四个阶段的具体工作都做了详细的安排。在自查自纠阶段,各地的主要工作内容有: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等。
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质量,《通知》要求,在重点检查阶段,各地要对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部分社会代理机构执行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其中,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本地区所有采购人的20%,而所有集中采购机构都是重点检查的对象。
四部委要求,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要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通过检查,要促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