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新闻
1.首批2家交易平台实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直连对接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黄石市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系统在完成相关数据改造和系统调试工作后,作为首批采用“直连对接”方式的交易平台,实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交互对接。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直连对接系统(对接网址http://connect.cebpubservice.com/)是一款完全基于互联网思维开发的数据交互系统。整个系统从开发到运行都本着服务为先的理念,一切以为用户提供便利化、可视化、智能化服务为第一要务。对接平台使用直连对接方式与中国招标公共平台对接,无需添置前置机等硬件设备,拟对接平台只需安装组件化、轻量化的交互对接工具即可完成对接。在实现对接并持续交互数据后,已对接平台能够在线获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对接成功证明》,同时实现与各级公共服务、行政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交易平台之间的信息交互和数据共享,能够有效降低对接平台信息交互的总体成本,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2.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中国招标公共平台成功实现系统对接和信息交互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中国招标公共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并成功进行数据交互,双方通过部署在宜宾当地的前置交换系统进行对接。目前,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中国招标公共平台的数据上传工作已完成。下阶段中国招标公共平台将通过前置交换系统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行共享服务的工作。待实现双向数据交换后,作为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的交易平台,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在前置交换系统上获取跨行业、跨地区的市场主体业绩资质信用信息,进而为交易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此外,中国招标公共平台即将于10月底完成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交互对接,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传输至中国招标公共平台的数据,中国招标公共平台将同步传送给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促进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资源整合。
3.关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机构开始受理认证业务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告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机构名单的复函》(认办证函〔2016〕201号)中公布的5家认证机构,均已完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认证的准备工作,可以正式受理认证业务。
4.关于在招标代理机构会员企业中开展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10)》(国发〔2014〕21号)、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推进招标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招标投标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商务部信用办、国资委协会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商信用字〔2015〕1号)及《关于公布第十三批行业信用评价参与单位的通知》(商信用函〔2015〕1号)要求,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协会自2016年起开展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并在以往诚信创优活动基础上,本着自愿原则,决定先在招标代理机构会员企业中试点。
二、政策动向
1.国家发改委关于《“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推动招标投标领域政府职能转变和招标投标行业转型升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发改委起草形成了《“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1月1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三、业务研究
1.PPP项目五大待解难题
今年四季度以来,国家层面促进PPP发展的相关政策密集出台。但是PPP项目在实践中仍存在若干重点难点问题,亟需在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予以解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概念存在混淆,亟待立法厘清;二是认识存在偏差,亟需立法统一;三是履约意识存在滞后,亟需立法约束;四是协议性质存在争议,亟需立法明确;五是现行制度存在瓶颈,亟需立法突破。
2.试论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于招投标行业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
国务院在2014年6月14日下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其中特别提到了关于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建设问题,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并列于其他十三个信用建设领域之中。“纲要”发布至今已近三年,在“纲要”精神的指引下,我国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的进步。
但是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失信问题仍然突出。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为了进一步加快招投标行业的信用建设,提升全行业的信用水平,我认为有必要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采取政府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的方式,引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直接参与招投标行业的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通过深入的信用服务合作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创造需求,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全社会信用建设的推动、约束、激励作用。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