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内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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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5日
1月3日,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获悉,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近日出台。据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工作人员介绍,该《意见》从代理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人员执业、分级授权及集体决策、采购流程及重点环节、采购费用收取及退还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要求。
《意见》针对代理机构的收费进行了规范,针对社会代理机构,要求建立代理服务费收费制度、采购项目投标(谈判、询价、磋商)保证金收取制度、履约保证金代收制度、保证金退还制度。针对集中采购机构,需建立采购项目投标(谈判、询价、磋商)保证金收取制度、履约保证金代收制度、保证金退还制度、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国库制度等。
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工作人员表示,这一做法是为实现社会代理机构能够按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根据采购项目类型、大小、复杂程度等特点,采取定额收费和比例收费的方法合理收费。同时,确保代理机构不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来获取采购代理业务,以排挤其他社会代理机构公平竞争或者事后与供应商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此外,也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无权利人合法授权,强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能够及时退还保证金,对依法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能够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记者 李梓溶)
来源: 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