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州:全面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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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8月17日
中国政府采购报讯 近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吉林省延边州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采取多项措施,全面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为该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提供保障。
一是全力做好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工商注册地省级分网已完成名录登记的,提出申请即可开通延边州州本级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相关操作权限,开展政府采购业务。
二是严格依法规范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对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存在的指定或隐性指定品牌及供应商等倾向性问题,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及时与采购人沟通,予以纠正。
三是切实加强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要求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代理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公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