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取消采购文件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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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9月03日
中国政府采购报讯 广西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采购文件备案制管理,采购文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保存。
广西财政厅明确,为强化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当中应承担的政府采购责任,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采购效率,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区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不需再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送采购文件备案,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要求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据悉,广西财政厅于2014年3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通知》(桂财采要求“各采购代理机构最迟应在向潜在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文件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