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强化四个责任 实现阳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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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9月17日
一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各采购预算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完善政府采购全流程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对无采购预算的一律不予审批,严禁超预算采购。管口前移,严把采购申请关。
二是强化代理机构服务责任。监督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人授权内容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及时、全面、准确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不断提高拟订合同文本、优化采购程序,确保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提供优质服务。
三是强化供应商诚信责任。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制作响应文件,严禁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中出现围标、窜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中标后应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履行中存在争议的,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质疑或投诉,严禁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材料,切实提高供应商诚信,履行企业责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是强化相关部门监督责任。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采购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问责,并要求限期整改,对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形成强大的监管威慑力。同时加强外部协同监督。充分发挥纪委、监察委、审计等职能部门作用,凝聚部门力量,形成协同监管合力,并通过开通网上信访、公开投诉电话、加大政府采购内容公开力度等措施,强化社会监督。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