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意见稿原文如下: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云政发〔2016〕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水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失信主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失信主体,是指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方等项目响应方,中标人、竞得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与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有关个人(自然人)等。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信息和惩戒措施的汇总、公布。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失信主体由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予以公布。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失信主体依法进行认定或惩戒,对认定结果或惩戒决定承担责任,在认定结果或惩戒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抄送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失信主体信息采集的依据。
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作出的认定结果或惩戒决定应当包括失信事实、失信行为当事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失信行为认定结果及失信行为惩戒决定等。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负责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级行政机关的认定结果或惩戒决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予以公布,并推送到昆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昆明”网站。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对公布的失信行为认定结果或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失信行为认定机关或惩戒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定机关或惩戒机关作出变更或撤销原认定结果或惩戒决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或撤销决定抄送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负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的公开披露制度,对“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更新“黑名单”,并提供失信主体信息免费查询和共享服务。
第十二条 除本细则第三条所称的失信主体外,下列情形当事人也是联合惩戒对象,适用本细则。包括:
(一)经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失信行为记录或列为失信黑名单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
(二)被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有行贿、受贿、串通投标等有关犯罪行为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
(三)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被工商行政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公示的企业。
第十三条 对联合惩戒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活动,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期限的,对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记录期限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期限执行;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没有明确行政处罚期限的,对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记录期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1.警告、罚款的,失信行为记录期限为:6个月;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失信行为记录期限为:12个月;
3.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的,失信行为记录期限为:自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之日起至暂扣期满后24个月内;
4.同时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按照惩戒期限最长的一种行政处罚确定失信行为记录期限;
按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失信行为记录期限的,由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商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确定。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项目,在评标办法中,招标人应当对处于失信行为记录期内的联合惩戒对象进行以下约束:
1.失信行为记录期限6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5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2.失信行为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3.失信行为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5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4.失信行为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2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项目,在评标办法中,招标人应当对处于失信行为记录期内的联合惩戒对象进行以下约束:
1.失信行为记录期限6个月以下的,在其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15%,作为其评标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2.失信行为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其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0%,作为其评标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3.失信行为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其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5%,作为其评标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4.失信行为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其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30%,作为其评标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失信行为记录期内在公共资源交易失信主体“黑名单”中公开披露;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代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的,禁止期限内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委托其办理招标(政府采购)事宜。
(五)评标专家存在失信行为的,失信行为记录期内不抽取其参与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
(六)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的违法违规主体参与投标活动有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牵头建立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与昆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月 日。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