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主体多元化。一是夯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调预算编制、需求制定、履约验收等是采购人必须履行的主体责任,同时采购人须通过确定采购专员、进行市场调研、对招标(采购)文件实施合法性审查等途径提升履行主体责任的能力。二是强化行政监督和处置,区财政局将进一步扩大监管覆盖面,组织专门力量对评分细则、需求论证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进行审查,将监管范围从事后延伸到招标(采购)文件编制等事前、事中环节,三是“借智借力”,借助区发改局、区大电办等业务指导部门的专门力量对采购项目进行专业审查,提高监管的精确度。四是严格执纪监督,区委巡察机构将政府采购纳入巡察范畴、区纪委监委将政府采购纳入专项督查内容,坚决查处政府采购领域以权谋私、监管不力和渎职侵权案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监管方式多样化。一是严格采购计划备案管理,一方面要求采购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市场调研平均价的10%,另一方面明确部门职能界限,工程类项目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须向区财政局提供区发改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函;二是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与单位目标考核挂钩,对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除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外,还将扣减单位当年的目标考核分值,同时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与年度预算编制挂钩,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未执行且无正当理由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项目预算。三是实现部门联动,定期将政府采购监管信息抄送相关部门,扩大监管范围,加大处罚力度。
三、监管措施制度化。一方面在四川省内首次制定了政府采购行为负面清单,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竞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温江实际,制定了包含采购准备环节、现场评审环节、合同履约验收环节、采购质疑投诉环节等方面的91条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红线”“底线”和“界限”。同时,根据负面行为的不同情形,制定了包括扣减单位目标考核分、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处理处罚及移送相关部门等5个方面的处理处罚措施。另一方面是建立政府采购负面行为台账并定期通报,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等负面行为纳入政府采购负面行为台账并及时动态更新,将负面行为台账作为对单位目标考核、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