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构建政采信用承诺制度
到2019年底,该省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将全面签署《信用承诺书》
湖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针对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全面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财政厅明确,信用承诺的对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其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入围供应商,在签订年度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或年度定点服务框架协议时,同时签订《信用承诺书》。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自愿签订《信用承诺书》。已注册成为该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应当补签《信用承诺书》;新申请注册为该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在注册时签订《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将由承诺对象或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推送到“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信用承诺”专栏集中公示。
信用承诺的内容共九项,包括: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湖北省财政厅还根据该省政府采购领域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了《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承诺对象可以在《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基础上增加内容、细化事项,但承诺内容不得少于格式文本内容。同时,湖北省财政厅要求,各地要积极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信用承诺制度。2019年底,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全面签署《信用承诺书》。省财政厅将定期通报各地、各单位开展信用承诺工作情况。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若发现承诺对象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应当记录不良信用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进行管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