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在一次公开招标采购中,共有七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其中A公司为了防止自己不能通过资质审查,借用了B公司和C公司资质一起投标。与此同时,A公司和B公司又授权委托C公司不同工作人员参加了投标。结果在该项目招标中,参加投标的7家供应商全部通过资质审查。A公司以中间价成为第一中标人,并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并且还履约了。
问题引出
1.是否可以认定ABC三家公司为串通投标?
2.发现串通投标后该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提到的“AB两家公司授权委托C公司不同工作人员参加了投标”,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应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因此本案例中,AB两家公司授权委托C公司不同工作人员参加投标,应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同时,本案例A公司不但借用了B、C公司的资质,A、B公司还委托C公司参加投标,最后A公司以中间价中标,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另外,本案例“A公司借用BC公司资质”参加投标,属于“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所描述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是弄虚作假骗取投标的一种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和第四十条之规定来判定是否属于串通投标。例如,可以查看两家投标人的分项报价是否存在等差或者等比数列的情况;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自行设计的表单或格式完全相同的情况;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应该有的文件或者表述错误完全一致的情况;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均存在对方企业的特有标志或人员,两家投标人所提交的电子文件文档属性中的作者是否为同一人;一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源自另一家投标人的账户或者两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是否源自同一账户;等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可以视为相关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情形。
如果发现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应将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提交给对该项目行使监管职责的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判定之后,若相关投标人被评为中标人,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追究相关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董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