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采购合同到期后可以不招标直接续签吗?
答:不可以。如果采购人还需要本服务,应当重新招标。不可以就补充合同或是续签的方式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可以就文件收取费用吗?
答:可以就招标文件收取一定的费用,87号令明确,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
问:询价采购项目中,采购人觉得供应商所报价格高,可以让商家再报一次吗?
答:不可以。74号令明确,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不可以再次组织报价。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七条。
问:供应商报名购买了招标文件,在开标时无故不来投标有处罚吗?
答:供应商是否来参加投标是供应商的权利,所以没有处罚。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问:在办公家具公开招标中需要供应商提供订制产品时,标书的发出与开标时间是否应给予供应商(生产厂家)留有一定生产时间?
答:需要留出制作样品的时间。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易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