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迎“大考”。《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2021年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落实《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的要求,也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介绍。
监督评价涵盖政府采购全过程
根据《通知》,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牵头组织,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盟市和旗县财政部门共同参与,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纵向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成立监督评价组,在审核监督评价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监督评价查程序,遵守监督评价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应按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统一开展。
《通知》要求,本次监督评价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在采购流程上,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监督评价工作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文件清单》。
抽取数量不得少于30家
那么,如何抽取被检查的代理机构名单呢?《通知》规定,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要在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作为被检查单位,抽取比例不得低于本地区开展业务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少于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强调,对于有投诉项目的代理机构要重点检查,抽取项目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修改档案材料应对评价将被处罚
记者了解到,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从2021年6月份开始至2021年10月底结束,整个检查为期5个月,分5个阶段进行,分别为材料报送阶段、书面审查阶段、现场监督评价阶段、处理处罚阶段和汇总报告阶段。在监督评价过程中,若发现代理机构存在所报项目不全、瞒报漏报、修改档案材料等问题,将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每个阶段,各相关人员应严格落实文件要求,做好每个阶段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成立的监督评价工作组也应发挥其作用,客观公正,秉公执法。”上述负责人说,各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评价工作,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积极配合监督评价组的工作,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