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了《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友的一封信》,信中指出,网民咨询答复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方式,为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设立咨询专栏,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咨询每一份答复工作,也是我们服务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供应商等相关市场主体的重要内容,以此起到宣传解读政策、规范操作执行、沟通交流的作用,也对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信中还提出,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还将继续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节约成本,免费提供招标文件,实现CA数字证书互认,创新电子交易管理和远程“不见面”开标,开展合同融资和实施电子保函,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开展诚信评价,加强诚信管理,实施监督预警,提升采购公开透明度等方面制定更加积极的工作措施和制度办法,建立健全“用数据说话、让数据赋能、用数据管理”的管理机制,助力政府采购监管迈上新台阶。
近一段时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陆续收到不少网友留言咨询和投诉举报等社会关切热点问题,该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每一个问题,及时答复和反馈有关情况。留言咨询所述涉及政策解读、答疑解惑等政策咨询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通过网友互动向我单位门户网站留言咨询,我们也建立咨询答复机制,明确答复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沟通解答;涉及政府采购云平台软件操作方面的问题,如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卖场、登录密码找回及信息发布方面等问题,请拨打400-0471-010技术服务热线电话详细咨询或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咨询解答;涉及基础信息登记或注册咨询方面的问题,如评审专家注册可拨打0471-4193002,供应商登记可拨打0471-4193015, 代理机构注册可拨打0471-4192203。上述所涉及的问题也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新闻通知、政采法规、政采业务指南、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性案例栏目获知更多内容。
针对网友留言中涉及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采购项目质疑、投诉、复议等问题,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提醒不得涉及涉密内容和敏感事项,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另外,也可关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网页下方联系我们有具体联系方式和邮寄地址。
以下为《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友的一封信》全文
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友的一封信
各位网友您好:
网民咨询答复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方式,为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设立咨询专栏,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咨询每一份答复工作,也是我们服务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供应商等相关市场主体的重要内容,以此起到宣传解读政策、规范操作执行、沟通交流的作用,也对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要求,先后制定印发全区集采目录及相关政策、构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实施方案、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电子化交易和电子卖场管理、采购意向公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及清理妨碍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等各种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办法,通过落实这些制度和“制度+技术”优势,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已建设完成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采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等先进信息技术,首次实现了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网上全覆盖、网下无交易”;实现了地区的全覆盖、业务的全覆盖、流程的全覆盖和采购主体的全覆盖;实现了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一地登记、信息共享、全区通用、一网通办”;实现了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可免费在线检索服务和查阅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下一步,我厅还将继续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节约成本,免费提供招标文件,实现 CA数字证书互认,创新电子交易管理和远程“不见面”开标,开展合同融资和实施电子保函,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开展诚信评价,加强诚信管理,实施监督预警,提升采购公开透明度等方面制定更加积极的工作措施和制度办法,建立健全“用数据说话、让数据赋能、用数据管理”的管理机制,助力政府采购监管迈上新台阶。同时,也再次明确“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 www. ccgp-neimenggu. gov. cn)是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也可以关注“内蒙古政府采购”微信公众号,随时掌握和了解政府采购动态。
近一段时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陆续收到不少网友留言咨询和投诉举报等社会关切热点问题,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每一个问题,及时答复和反馈有关情况。留言咨询所述涉及政策解读、答疑解惑等政策咨询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通过网友互动向我单位门户网站留言咨询,我们也建立咨询答复机制,明确答复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沟通解答;涉及政府采购云平台软件操作方面的问题,如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卖场、登录密码找回及信息发布方面等问题,请拨打400-0471-010技术服务热线电话详细咨询或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咨询解答;涉及基础信息登记或注册咨询方面的问题,如评审专家注册可拨打0471-4193002, 供应商登记可拨打0471-4193015, 代理机构注册可拨打0471-4192203。上述所涉及的问题也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新闻通知、政采法规、政采业务指南、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性案例栏目获知更多内容。
针对网友留言中涉及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采购项目质疑、投诉、复议等问题,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提醒不得涉及涉密内容和敏感事项,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另外,也可关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网页下方联系我们有具体联系方式和邮寄地址。
各位网友,如您在参与的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质疑、投诉、复议、诉讼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起方式和救济通 道及严格的时限要求,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有相关需求的网友通过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解决问题。同时,我们也十分关注您对政府采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感谢您对财政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11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