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公布三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同一招标项目中,电子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报价部分异常一致。同一工程量清单,不同投标单位均未按照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进行组价,但是不同投标单位组价子目却异常一致;同一工程量清单同一子目,不同投标单位对组价子目消耗量系数均作调整,调整系数却异常一致。属于串通投标情形。
由于三家公司的造价人员都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三家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
以下为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榆发改罚〔2022〕29号)
被处罚单位: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2733399X6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号院16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李来虎
联系电话:0917-3256616
我委在调查榆林市高新区第五小学扩建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时发现,你公司在本项目N1标段投标过程中,存在和同标段投标企业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公司参加了2022年4月13日在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的榆林市高新区第五小学扩建项目施工N1标段投标。在该项目核查中发现,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制作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和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报价部分异常一致。同一工程量清单,不同投标单位均未按照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进行组价,但是不同投标单位组价子目却异常一致;同一工程量清单同一子目,不同投标单位对组价子目消耗量系数均作调整,调整系数却异常一致。我委于2022年7月14日至7月16日分别询问了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造价人员,于7月25日分别询问了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对上述投标文件异常,你公司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各公司造价人员都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我委于2022年7月26日向你公司印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申辩意见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对你公司、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报价部分异常一致的投标违法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我委认为你公司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开评标资料,你公司和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商务标报价比对结果、询问笔录、造价人员询问笔录、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听证会记录及其他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肆拾贰万柒仟柒佰伍拾陆元柒角陆分(427756.76元)。
2.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你公司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肆拾贰元玖角柒分(29942.97元)。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依法公告对你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三个月。你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后申请信用修复。
三、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委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 址:榆林市高新区建业大道北段同心楼(405室)
联系电话:0912-3282717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榆发改罚〔2022〕30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6935222494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石板岩圣相北路28号361室
法定代表人:袁刚领
联系电话:13673685219
我委在调查榆林市高新区第五小学扩建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时发现,你公司在本项目N1标段投标过程中,存在和同标段投标企业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公司参加了2022年4月13日在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的榆林市高新区第五小学扩建项目施工N1标段投标。在该项目核查中发现,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制作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报价部分异常一致。同一工程量清单,不同投标单位均未按照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进行组价,但是不同投标单位组价子目却异常一致;同一工程量清单同一子目,不同投标单位对组价子目消耗量系数均作调整,调整系数却异常一致。我委于2022年7月14日至7月16日分别询问了你公司、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价人员,于7月25日、26日分别询问了你公司、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投标文件异常,你公司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各公司造价人员都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我委于2022年7月26日向你公司印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申辩意见不能对你公司和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报价部分异常一致作出合理解释,我委认为你公司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开评标资料,你公司和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报价比对结果、询问笔录、造价人员询问笔录、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听证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你公司本项目中标无效。
2.对你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肆拾叁万零玖佰肆拾玖元陆角贰分(430949.62元)。
3.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你公司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万零壹佰陆拾陆元肆角柒分(30166.47元)。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依法公告对你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三个月。你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后申请信用修复。
三、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委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址:榆林市高新区建业大道北段同心楼(405室)
联系电话:0912-3282717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榆发改罚〔2022〕31号)
被处罚单位: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87084817D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
法定代表人:郭志轩
联系电话:0472-6160511
我委在调查榆林市高新区第五小学扩建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时发现,你公司在本项目N1标段投标过程中,存在和同标段投标企业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公司参加了2022年4月13日在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的榆林市高新区第五小学扩建项目施工N1标段投标。在该项目核查中发现,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制作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和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报价部分异常一致。同一工程量清单,不同投标单位均未按照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进行组价,但是不同投标单位组价子目却异常一致;同一工程量清单同一子目,不同投标单位对组价子目消耗量系数均作调整,调整系数却异常一致。我委于2022年7月14日至7月16日分别询问了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价人员,于7月25日分别询问了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投标文件异常,你公司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各公司造价人员都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我委于2022年7月26日向你公司印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你公司申请于2022年9月1日召开了行政处罚公开听证。经我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法制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你公司所提证据及申辩意见不能对你公司与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方泰建设工程商务标报价部分异常一致的违法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我委认为你公司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开评标资料,你公司和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商务标报价比对结果、询问笔录、造价人员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行政处罚听证会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肆拾贰万柒仟壹佰贰拾壹元壹角陆分(427121.16元)。
2.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你公司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玖拾捌元肆角捌分(29898.48元)。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依法公告对你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三个月。你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后申请信用修复。
三、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委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 址:榆林市高新区建业大道北段同心楼(405室)
联系电话:0912-3282717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