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约定“兼投不兼中”违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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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8日
“兼投不兼中”是否违反了综合评分法的设置原则和中标人的确认规定?“兼投不兼中”是否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排序第一的中标供应商?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采购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约定,但每一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