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工程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单位能参加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吗?
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原则上不得参加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但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律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参加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没有禁止性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1.4.3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了咨询服务,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得参加该项目工程总承包投标。
但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该规定属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投标的例外性规定,符合该规定情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投标。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