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弃标函的供应商在开标前还能否参与投标?
http://www.scbid.com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5日
问:某设备采购项目投标日,A公司在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后,过了半小时又决定投标,此时还没有开标,请问对于A公司的投标,是否应当接收?
答:应当接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任何时候撤回投标文件。撤回投标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仍可以提交投标文件,这都属于投标人的经营自主权。而且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该类行为。因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即开标前,A公司仍可以继续参与项目投标。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