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答:不行,澄清的要求应该由评审专家书面作出,采购代理机构无权提出澄清要求。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政府采购活动中,履约保证金主要以什么方式提交呢??
答: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可以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磋商公告发布后能否更改资格条件?
答:不得更改资格条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磋商小组可以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采购人有权在评标过程中以项目需要重新论证终止评标活动吗?
答:除非有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作者:易采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